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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满高速公路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乾安境内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

2018年04月16日 13:54来源:乾安县政府点击量:0

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按期完成,为工程全面开工建设创造良好条件,乾安县政府印发了关于绥满高速公路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乾安境内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征收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5倍给予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15倍。

乾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满高速公路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乾安境内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乾政办发〔20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县政府相关局、办,腾字种畜场、大遐畜牧场、鹿场、良种繁育基地:

《绥满高速公路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乾安境内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乾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

绥满高速公路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乾安境内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

绥满高速公路铁力至科右中旗乾安境内工程已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建设计划,此项工程省地共建,由乾安县人民政府负责境内征地拆迁、工程外部环境保障和协调服务工作。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任务按期完成,为工程全面开工建设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地拆迁工作组织领导及职责划分

成立乾安县铁科高速公路乾安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全部征地拆迁、施工环境保障和协调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调度征地拆迁、施工环境保障和协调服务的日常工作;沿线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各村屯征地拆迁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一)工程建设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征地拆迁的计划制定、任务落实、情况综合、协调调度、督促检查、资金拨付工作。

2.负责工程建设用地文件起草工作。

3.配合各部门、各乡镇完成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4.配合设计部门完成路线线位及土源、料场等其他用地位置的确定,配合国土部门完成征地面积测量工作。

5.负责征地测量后的标记、管理工作。

6.配合设计部门核查核定需要砍伐林木的数量、拆迁电力(农电)、通讯及其他管线等设施的种类和数量工作。

7.负责征地拆迁所有补偿费的审核上报拨付工作。

(二)沿线乡镇政府工作职责

1.负责向群众做好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工作,动员和组织群众积极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2.负责确定土地权属,处理权属纠纷,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土地勘查表、公示表和相关合同签订等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按期完成征地测量、地类划分、补偿费核算工作。

3.负责配合林业、电力(农电)、电讯部门确定砍伐林木、拆迁线杆的权属工作。

4.负责征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的兑现工作。

5.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征地拆迁环境保障和施工环境保障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征地拆迁、工程施工的违法犯罪分子。

6.负责明确各村征地农户的土地面积测量工作,保证各村征地农户的征地面积总和与土地设计部门测量的总面积相等,超过部分,由各村自行支付。

7.协助铁科高速公路乾安段工程建设办公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矛盾化解。

(三)县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和全程参与征地勘查设计工作,与省国土资源厅协调办理征地的各项工作,做好土地权属确定和权属纠纷处理工作,负责征地补偿标准政策宣传、问题答疑、补偿费核算、文件报批、临时用地复垦监督验收等工作。

2.县林业局具体负责与省林业厅协调办理征用林地审批的各项工作,并全程参与林业勘查设计工作确定审核林木种类、数量、年限、补偿标准工作,做好林地、林木权属确定和权属纠纷处理工作。

3.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干扰破坏征地拆迁和工程施工的违法犯罪分子,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4.县审计局负责对征地拆迁、林地、电力等补偿资金支付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5.县财政局负责该项目配套资金拨付,及相关拆迁补偿的财审等工作。

6.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该项目施工企业的税收工作。

7.县住建局具体负责被拆迁房屋和附属物的权证核实工作。

8.县价监局负责被拆迁房屋和附属物评估、估算、补偿费核定工作。

9.县农牧局负责协助做好草原权属确定和权属纠纷工作,以及手续报批、补偿款兑现等工作。

10.县法院、县征收办、县执法局负责做好违法建筑物的拆迁工作。

11.县信访局、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社保局负责协调沿线乡镇的下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对施工企业给予优惠政策。

12.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工程用电,做到合理收费。按照电力拆迁补偿政策标准编制拆迁补偿费预算,并按计划时限完成电力线杆拆迁工作。

13.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吉视传媒负责按照通信线杆拆迁补偿政策标准编制补偿费预算,并按计划时限完成通信线杆拆迁工作。

14.乾安采油厂负责沿线供油管线、电力设施拆迁补偿设计预算,按时完成迁改工作,同时,协调其他相关油(气)企业迁改工作。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耕地及其他农用地,依据《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工程建设征用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迁移补偿有关事宜的通知》(乾政发〔2016〕11号)和《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的通知》(松政函〔2015〕171号)文件标准执行。林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文件标准执行。

1.征收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5倍给予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15倍。

2.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旱地征地统一年产值12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6倍。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按照旱田统一年产值的4倍补偿。

4.耕地的地类产值:旱田2.10元/平方米。

5.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参照集体征收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6.永久征地界线外,涉及到的抹牛地、夹心地、边角地,具体补偿标准参照《吉林省水库移民局关于对“松原灌区工程征地补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吉水移〔2016〕17号)执行。

7.临时用地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路、铁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松政发〔2010〕37号)规定执行,产值按永久征地统一年产值计算。能恢复耕种的,占1年补2年,占2年补3年。

8.占用国有土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各种拆迁补偿标准及政策

1.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及房屋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发〔2011〕29号)、《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工程建设征用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乾政发〔2016〕11号)规定执行。

(1)按市场交易价格标准给予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住宅房屋,不予安排新的宅基地。

(2)被拆迁房屋的户数、面积、房屋所属物的种类、数量等以外业调查登记线位保护通告截止日(含)前为准。线位保护通告截止日后,所增加的各种建筑、各种设施、各种附属物不予补偿,一律按规定时间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政府组织依法强拆。

(3)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油田、电力、通信(移动、联通、电信)等设施的补偿,由产权单位按照“原标准、原功能、原规模”的原则,由原单位出具迁(改)建方案及投资概算交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具有相应专业审核资质的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偿。

(4)对原公路用地内、外地上物的相关拆迁补偿

①对原公路用地范围内(以《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确定的边界为准)的电力、通信、传输及其它管线,由产权单位及个人按规定时间无偿拆迁,逾期不拆的实行强拆。

对原公路用地范围内(以《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确定的边界为准)的广告牌、树木、水井、临时房屋等各种设施和建筑,由产权单位及个人按规定时间无偿拆迁,逾期不拆的实行强拆。

对原公路用地(以《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确定的边界为准)以外及新征地范围内的广告牌、树木、水井、坟墓、临时房屋等各种设施和建筑,均以公路设计部门外业测量设计、调查登记为准(见设计文件)。计算方式:以公路设计部门外业测量设计、调查登记的数据乘以对应的补偿标准。

②对原公路用地(以《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确定的边界为准)以外及新征地范围内的电力、电讯及其他管线设施等单位的管线、线杆等设施的拆迁,只补偿人工费和不能再利用的材料费。计算方式:由各相关部门自行聘请有资质的部门编写补偿预算,经县财审审定后,做为补偿标准。

2.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严格按照《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3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文件没有确定的,由评估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

(2)永久征收林地和临时征用林地的位置、面积等各类数据,以有设计资质的林业可行性报告编制单位出具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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