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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辽源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和给付标准的通知

2018年04月17日 08:57来源:辽源市政府点击量:0

日前,辽源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和给付标准的通知。其中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和给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我市自2002年7月1日实施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来,基本保证了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大病、重病、特病的医疗救治,减轻了政府、社会、家庭的压力,体现了社会保障的优越性。但由于我市处于重大疾病高发区,原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额已满足不了参保职工的需求。依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02〕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吉人社函〔2017〕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保证基金收支平衡可持续运行的基础上,现就调整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和给付标准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都要参加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调整情况

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

三、给付标准调整情况

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报销由原来的16万元调整为26万元(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6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2万元支付85%;1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至19万元支付90%;19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支付95%。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和给付标准的通知》(辽府办发〔2014〕3号)及《关于2015年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辽人社联字〔2015〕1号)中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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