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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黑龙江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

2018年04月20日 11:06来源:黑龙江省政府点击量: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重要部署,做强做大做优粮食产业经济,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种粮就业增收,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助推现代化新龙江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健康中国战略落到实处,做好“三篇大文章”、推进“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争当新时代农业现代化建设排头兵,当好国家粮食安全“压舱石”。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关于推动食品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成长为第一支柱产业等工作要求,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增加绿色优质粮食产品供给、促进农民顺畅卖粮增收和提升粮食资源综合效益为重点,大力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加快发展粮食加工业,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初步建成现代化新型粮食产业体系,全省粮食优质品率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粮食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0%左右,粮食加工转化率达到70%以上,主食产业化率提高到1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过100亿元的骨干粮食企业达到5个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亿元的骨干粮食加工企业达到15个左右,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建设现代化新龙江夯实粮食产业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壮大粮食产业主体。

1.增强粮食企业发展活力。适应高质量发展和粮食收储制度改革需要,深化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资源整合重组,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坚持政府掌控保障收购农民粮食需要的基本收储能力。以资本为纽带,构建跨区域、跨行业“产购储加销”协作机制,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主动适应和引领粮食产业转型升级。每个粮食主产县(市、区)至少培育1个骨干粮食企业,每个粮食主产市至少培育1个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粮食企业集团,有效发挥市场营销、产业发展、保障安全的重要载体作用。(省粮食局、国资委、省农业发展银行等负责)

2.培育壮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推荐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引导支持龙头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构建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按市场需求发展优质粮食生产、增收致富。鼓励农垦九三集团、商贸集团、北大荒粮食集团和黑龙江粮食产业集团等全产业链综合经营大型龙头企业(集团)与粮食企业等市场主体实现强强联合,培育在全国粮食行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粮食领军企业(集团),努力成为粮食领域“航母”。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参与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省粮食局、农委、农垦总局、财政厅、工信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贸促会、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等负责)

3.支持多元主体协同发展。发挥骨干企业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多元主体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与融合,培育和发展粮食产业化联合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等。鼓励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成立粮食产业联盟,共同制订标准、创建品牌、开发市场、攻关技术、扩大融资等,实现优势互补。继续推动农民合作社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全面转变。(省粮食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农委、工商局等负责)

(二)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方式。

1.促进全产业链发展。服务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产购储加销”一体化模式,构建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推动粮食由“种得好”向“卖得好”转变,进而靠“卖得好”倒逼带动“种得更好”。推动粮食企业向上游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销对接和协作,向下游延伸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通过定向投入、专项服务、订单收购等方式,探索开展绿色有机等优质特色粮食种植、收储、专用化加工试点,加快实现粮源基地化、加工规模化、产品品牌化、服务多样化。着力强化营销,不断提升水稻、大豆、杂粮杂豆、强筋小麦等绿色有机高品质粮食产品供应链、价值链,把大宗原粮更多转化为加工后的小包装粮食产品,带动粮食产品加工、电商、物流、快递、涉农服务业等产业加快发展。加强粮食市场和产业安全监测预警与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强化粮食全产业链信息监测和分析预警、供需信息发布。(省粮食局、工信委、农委、质监局等负责)

2.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依托粮食主产区和关键粮食物流节点,科学合理布局加工大项目,推进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布局,发展粮油食品产业和粮食深加工产业集聚区,打造一批优势粮食产业集群。以全产业链为纽带,整合现有粮食生产、加工、物流、仓储、销售以及科技等资源,支持建设国家现代粮食产业发展示范园区(基地)。支持主销区企业来我省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鼓励我省企业到主销区建立营销网络。(省粮食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商务厅、贸促会、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等负责)

3.发展粮食循环经济。鼓励和支持粮食企业探索多途径实现粮油副产物循环、全值和梯次利用,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以绿色粮源、仓储、工厂、园区为重点,构建绿色粮食产业体系。鼓励粮食企业建立绿色、低碳、环保的循环经济系统,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物耗水平。积极开展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广“仓顶阳光工程”、稻壳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和米糠、碎米、麦麸、麦胚、玉米芯、饼粕等副产物综合利用试点示范。(省粮食局、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农委等负责)

4.加快应用和推广新业态。推进“互联网+粮食”行动,积极发展粮食电子商务,推广“网上粮店”等新型粮食零售业态,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动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在我省服务体系建设,依托黑龙江粮食交易市场、黑龙江大米网等建成我省代表性粮食电商平台,并向粮食主产市县延伸服务网点,拓展物流运输、金融服务等功能。建设海伦大豆交易中心等专业市场,支持每个市(地)、县(市)运营好至少一个有影响力的自建电商平台,继续建设“互联网+粮食”高标准示范基地,方便农民和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网上卖粮。建设“黑龙江好粮油”网上销售平台和销区营销通道。推广应用点对点、全生产过程展示、集团或个人定制营销以及众筹、拍卖等商业模式。依托五常大米以及富硒米、鸭稻米、蟹稻米、鹅玉米等提升高品质粮食产品价值。支持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基地和粮食文化展示基地建设,鼓励发展粮食产业观光和体验式消费等新业态。(省粮食局、商务厅、工信委、财政厅、农委、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5.发挥品牌引领作用。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品牌建设统筹设计,认真落实《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商标(品牌)使用许可规范指引(试行)》,采取质量提升、自主创新、品牌创建、特色产品认定等措施,通过产权重组、合约、特许经营、结合特殊地理标识等方式,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全省、全国性粮食名牌产品,支持每个市(地)、县(市)培育至少一个有影响力的品牌。建立“黑龙江好粮油”团体标准,大力发展“三品一标”粮食产品。加强绿色优质粮食品牌产品市场营销和旗舰店、连锁店建设,在主销区开展产销对接推介、品牌产品交易会等活动,全面塑造、营销我省“好粮油”产品非转基因、寒地黑土、绿色有机的高品质形象。支持企业参加中国质量奖和省政府质量奖评选,参与权威品牌价值评价活动,推动知名品牌示范区创建。鼓励企业获得有机、良好农业规范等通行认证,推动出口粮食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强粮食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省粮食局、工信委、农委、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三)加快粮食产业转型升级。

1.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依托绿色生态农业基础,实施绿色兴粮、质量兴粮战略,深入推进粮食产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加快推动由增产导向转变为提质导向。大力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建设,实施“黑龙江好粮油”行动计划。按照市场需求,调结构、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建设绿色优质粮食产业体系。建立优质优价的粮食生产、分类收储加工和交易机制,引导农民面向市场调结构、对接市场搞营销,大力发展专用型玉米、适口型水稻、食用型大豆生产,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绿色有机粮食生产基地。引导企业调优产品结构,开发绿色优质、营养健康的粮油新产品,增加多元化、定制化、个性化产品供给。推广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适度加工,发展全谷物等新型营养健康食品、配方食品。推动地方特色粮油食品产业化,加快发展木本油料等特色产品。适应养殖业发展新趋势,发展安全环保饲料产品。提高关键粮油机械及仪器设备制造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粮食品质及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设备的技术水平。(省粮食局、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农委、工商局、质监局、林业厅、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畜牧兽医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2.加快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与转化。认真落实《全省加快推进“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实施方案》(黑办发〔2017〕65号)及水稻、玉米、大豆产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方案,推动食品和农副产品加工业成长为第一支柱产业。以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推动“原字号”深度开发,支持主产市县建设粮食精深加工大项目,培育加工大企业和产业园区。推动玉米精深加工,争取玉米燃料乙醇项目建设。坚持延伸产业链和提升价值链并重,着力开发粮食精深加工产品,增加专用米、专用粉、专用油、功能性淀粉糖、功能性蛋白等食品以及保健、化工、医药等方面的有效供给。以“两牛一猪一禽”为重点推进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饲料生产企业升级改造和新产品研发,将大豆、玉米等粮食资源转化为优质高效饲料。利用好省现代农业投资基金和省科技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等政策,鼓励市县出台有利于粮食精深加工转化的政策,促进粮食精深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环保、能耗、安全生产等约束,促进粮食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倒逼落后加工产能退出。(省粮食局、发改委、工信委、农委、财政厅、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兽医局等负责)

3.大力促进主食产业化。支持推进米面、玉米、杂粮及薯类主食制品的工业化生产、社会化供应等产业化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营养早餐、方便食品、速冻食品。开展主食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创建一批主食生产经营示范单位,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作坊置换+联合发展”等新模式。保护并挖掘传统主食产品,增加花色品种。加强主食产品与其他食品的融合创新,鼓励和支持开发个性化功能性主食产品。(省粮食局、工信委、财政厅、农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等负责)

(四)强化粮食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

1.加快推动粮食科技创新突破。加快构建粮食科技创新体系,建立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和粮食产业科技专家库。加快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型粮食领军企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开展创新活动。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通过共同设立研发基金、实验室、成果推广工作站等方式,聚焦企业科技创新需求,开展精准对接。加大对营养健康、质量安全、节粮减损、加工转化、现代物流、“智慧粮食”等领域相关基础研究和急需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推进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在粮食产业中的应用,加强国内外粮食质量检验技术标准比对等研究。(省科技厅、粮食局、质监局等负责)

2.加快粮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深入实施“科技兴粮工程”,建立粮食产业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粮食科技成果,促进粮食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科研机构等与企业有效对接,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发挥粮食领域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成果推广示范作用,加大粮食科技成果集成示范基地、科技协同创新共同体和技术创新联盟的建设力度,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广绿色生态安全储粮等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培育科技兴粮示范单位。引入智能机器人和物联网技术,开展粮食智能工厂、智能仓储、智能烘干等应用示范。建立各级政府粮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衔接保障机制。(省科技厅、粮食局等负责)

3.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实施“人才兴粮”工程。推动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相关人才支持政策以及龙江企业家发展计划在粮食行业落地生效。支持粮食企业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搭建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平台,遴选和培养一批粮食产业技术体系专家。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粮食产业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行业短缺的实用型人才。加强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定期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省粮食局、人社厅、教育厅等负责)

(五)夯实粮食产业发展基础。

1.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适应深化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和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需要,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以产粮大县(市)为重点,整合仓储设施资源和完善相应设施设备,建设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农户提供粮食“五代”(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服务。推进农户科学储粮行动,促进粮食提质减损和农民增收。(省粮食局、财政厅等负责)

2.完善现代粮食仓储物流体系。加强粮食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和应急供应体系建设,保持合理收储能力,优化收储网点和物流节点布局,完善物流通道。支持铁路班列、集装箱运输,鼓励产销区企业组成联合体,加快粮食物流与信息化融合发展。推动粮食物流标准化建设,推广原粮物流“四散化”(散储、散运、散装、散卸)、集装化、标准化,推动成品粮物流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单元器具的循环共用,提升粮食物流上下游设施设备及包装标准化水平。支持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及港口防疫能力建设。统筹利用粮食仓储设施资源。(省发改委、粮食局、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3.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支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建设,健全公益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加强优质特色粮油产品标准和相关检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及安全风险监测。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建立进口粮食疫情监测和联防联控机制。建立覆盖从产地到餐桌全程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和产品可追溯管理。健全质量安全监管衔接协作机制,加强粮食种植、收购、储存、销售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加强口岸风险防控和实际监管,深入开展农产品反走私综合治理,实施专项打击行动。(省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委、质监局、商务厅、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国家现代粮食产业发展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和粮食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利用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产粮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推动《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黑发〔2017〕28号)和黑办发〔2017〕65号等文件确定的相关政策在粮食产业领域有效落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功能,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粮食产业的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仓储、烘干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落实粮食加工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国家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省财政厅、农委、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粮食局等负责)

(二)健全金融保险支持政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粮食收购、加工、仓储、物流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粮食产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现有涉农贷款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运行管理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为符合条件的粮食贸易企业和加工企业提供玉米、稻谷、大豆收购资金保障,充分调动政府、银行和企业三方积极性。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上市融资或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并购重组等。引导粮食企业合理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管理价格风险。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企业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为粮食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保险服务。(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金融办、财政厅、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等负责)

(三)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粮食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支持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增强企业融资功能。改制重组后的粮食企业,可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用于企业改革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推进东北地区国有企业改革专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85号)和省确定的相关政策。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物价监管局、粮食局、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牵头负责,粮食、发改、财政、农业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要实际问题。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本地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落实意见、规划或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增加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实绩在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大力开展粮食产业扶贫。粮食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有关工作,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加强粮食产业经济监测。发改、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产业。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政策措施和部门协作机制,并发挥好粮食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在标准、信息、人才、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合力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厅、农委等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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