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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扶持水稻、生猪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附扶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2018年04月25日 15:14来源:鹤岗市政府点击量:0

日前,鹤岗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扶持水稻产业发展方案和鹤岗市扶持生猪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其中水稻育秧大棚补贴,18元/平方米。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为6%,保险费为60元,在养殖户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扶持水稻产业发展方案和鹤岗市扶持生猪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8〕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扶持水稻产业发展方案》和《鹤岗市扶持生猪产业发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鹤岗市扶持水稻产业发展方案

为提高鹤岗市农产品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我市水稻产业的水平和档次,实现水稻产业的规模扩张、品质提升和品种优化,推动水稻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努力打造水稻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基地,市、县(区)整合资金扶持水稻核心区项目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效益为中心,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示范区项目带动为载体,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品种结构,推进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继续加大科技、物资投入力度,提升基地建设标准,研发加工精深产品,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出口创汇和农民增收。

二、使用原则

按照“市场主导、企业带动、农民参与、政府扶持”的原则,采取“基地布局园区化、原料生产工厂化、生产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规范化、销售加工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优化农产品结构和产业布局,扶持壮大龙头企业。

(一)先建后补的原则。各乡镇先行组织示范区核心项目建设,经市、县(区)检查验收合格后按标准予以补贴。

(二)规模推进原则。重点支持示范园区重点项目区建设,引导成方连片,鼓励规模生产。

(三)多元投入原则。发挥政府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专业合作社、企业投资水稻产业的积极性。

(四)公开公平原则。对拟补贴的项目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三、资金来源

市、县(区)通过农业、农开、水利、国土、扶贫等渠道整合筹集资金2000万元,作为水稻示范区核心项目建设扶持资金。

四、范围和对象

(一)新建水稻智能化浸种催芽车间补贴,200万元/处。

(二)水稻育秧大棚补贴,18元/平方米。

(三)打农田灌溉机井补贴,补贴1000元/眼。

五、资金管理

市、县(区)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鹤岗市扶持生猪产业发展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现代畜牧产业发展,按照创建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建设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坚持把发展现代畜牧业作为抓好“粮头食尾”、“农头工尾”的重大举措,以打造高品质生猪出口基地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县(区)畜牧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健全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现代生猪产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扶优扶强原则,促进生猪养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态化水平提高。

(二) 坚持科技领先原则,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核心技术,发挥畜牧科技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三)坚持多元投入,以政府扶持为导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拓宽多元融资渠道,大力发展现代生猪产业。

三、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市级现代畜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的1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畜牧业贷款担保基金、生猪规模养殖场贷款贴息、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标准化改造补贴、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等方面。

四、扶持对象范围及标准

(一)畜牧业贷款担保基金。选择1-2家金融机构,市畜牧兽医局建立财政助保金专户,财政拿出40万元(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40%)用于畜牧业贷款担保基金,合作银行按照一定比例将资金放大用于畜牧业贷款。

(二)生猪规模养殖场贷款贴息。申请贷款贴息的规模养殖场标准:饲养规模符合省级规模标准(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同时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准入条件。

贷款银行:主要合作单位为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贷款性质为畜牧业贷款并用于畜牧业生产。

贴息时间:贴息时间为一年,即贷款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贷款时间不足一年按实际计算。

贴息标准:按贷款年利率8%予以贴息,贷款利率低于8%的,按实际利率贴息(如贷款1万元,补贴不超过800元)。

运行程序:规模养殖场直接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办结后向所在区畜牧主管部门提交贷款贴息申请,区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申报材料上报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和财政局对各区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合格的列入贴息范围,由市财政局予以贴息。

(三)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标准化改造补贴。

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

建设项目选定:择优选择当年配套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项目,支持自愿参与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生猪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升级。

补贴方式:项目建设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

补贴标准:计划每年安排7个规模养殖场进行粪污处理标准化改造,新建防雨、防渗、防溢流的粪便储存池、污水储存池,每个项目补贴资金3万元。

运行程序:建设单位向市畜牧兽医局提交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书,并实行报账制,项目结束后由养殖场提出验收申请,经市畜牧、财政联合验收合格后,市财政拨付资金到场户。

(四)畜禽保险保费补贴。

保险品种:能繁母猪

保险范围及规模: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在市级范围内开展。在养殖户自愿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全面覆盖,应保尽保。重点对存栏能繁母猪30头以上的养殖场开展承保工作。

保险费补贴: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为6%,保险费为60元;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分别为:中央财政补贴50%,市、县(区)级财政补贴30%,参保户承担20%。市财政局按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从专项资金中将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承保的保险公司账户。

保险合同:由中财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发放到户,保险合同签订前,保险机构直接确认或通过代办机构确认投保个体已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实施了免疫,建立免疫档案,并佩戴了耳标。

责任分工: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殖业保险的宣传、培训、承保、理赔等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牲畜耳标佩戴管理,监督养殖场(户)对病死牲畜做好无害化处理,协助保险经办机构推进保单签订、查勘定损和理赔纠纷处理等具体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资金监督检查

(一)畜牧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畜牧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全面公开制度。

(二)项目由市畜牧兽医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联合验收。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三)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属养殖场(户)责任的取消养殖场(户)今后申报补贴项目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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