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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8年05月03日 15:46来源:资源县政府点击量:0

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源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资源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经资源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资源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桂财农〔2016〕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原则

(一)坚持提高效益,注重脱贫目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如期完成贫困县摘帽、贫困村出列、贫困人口脱贫的脱贫攻坚任务。

(二)坚持应整尽整,注重全力推进。选择便于整合的领域先行突破,在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整合范围,做到应整尽整。充分发挥好整合平台的作用,积极探索整合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三)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施效果。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任务

部门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优先投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同时,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可投向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自然屯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范围和分工

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救灾资金和对个人补贴资金除外)纳入整合范围,同时与美丽乡村建设要求整合的涉农资金做到有机结合。具体整合的项目和部门分工:

(一)扶贫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的整合。

(二)发改部门负责以工代赈资金的整合。

(三)农业部门负责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新增粮食生产能力规划自治区级配套资金(含农业产业化)的整合。

(四)国土部门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整合。

(五)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整合。

(六)交通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资金(不含地方债分配资金)的整合。

(七)住建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整合。

(八)人社部门负责城乡社区建设自治区级奖补资金的整合。

(九)林业部门负责林业补助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整合。

(十)财政部门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发展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整合。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社会事业方面资金的整合。

(十二)卫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社会事业方面资金的整合。

(十三)商务部门负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整合。

(十四)环保部门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环境保护及生态治理奖补资金的整合。

(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发展基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绩效奖补资金的整合。

(十六)其他需要整合的资金。

第五条  整合的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十大”脱贫攻坚工程,重点向贫困村倾斜。对于非贫困村的贫困人口、贫困户、贫困户相对集中的自然村用于生产、生活环境改善,事关全县脱贫摘帽的全局性重点工程也可使用。

第六条  按照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任务清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由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协商县扶贫办、财政局提出初步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由项目实施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一)制定规划。扶贫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制定具体目标,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自治区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凝聚扶贫合力。

(二)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坚持放管结合,既允许根据统筹整合方案改变资金具体用途,鼓励积极作为、有效作为,又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排使用必须以脱贫攻坚、脱贫摘帽为目标,以贫困人口为主要扶持对象,做到“七个不准”:即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扶贫开发和贫困人口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基本建设;不准用于平衡预算;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和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准将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如农村低保、五保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准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或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侵占群众利益:不准用于平衡各种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不准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和工作支出。在负面清单之外的资金,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大类间统筹、大类内打通”的原则,做到“应整尽整”,根据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发展等需要,自主安排、统筹使用上级补助和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大力推动实质性整合。

(三)建立任务清单。对整合后的资金使用,扶贫部门要依据我县脱贫规划,区分轻重缓急,围绕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建立脱贫攻坚项目任务清单,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年度建设任务,认真组织落实。

(四)建立资金整合清单。财政部门商项目主管部门、扶贫部门,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整合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资金,建立资金整合清单。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五)制定绩效清单。项目实施部门要明确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制定资金整合绩效清单,做到项目、资金、绩效有机统一,协调推进。

(六)方案报备。上述清单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等相关会议审定后,报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的县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统筹领导小组),涉农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及十大脱贫工程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具体范围,明确对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统筹办),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牵头,县扶贫办、审计局、各项目主管部门配合,负责资金的整合协调使用和监督管理。年度资金统筹方案、项目实施、督办检查、验收考评等工作由县统筹办提出,报县统筹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机制。

在县统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县扶贫、发改、财政会同各乡(镇),县民政、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文新广体、民宗、国土、旅游、环保、移民、工信等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县审计、纪委、监察会同县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建设技术标准、补助资金标准、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资金的拨付、项目监督与验收:

(一)项目建设技术标准。项目建设标准原则上以行业标准为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标准参照桂政办发〔2016〕62号文件制定的项目建设标准执行,针对我县山区具体情况,特殊路段特殊对待或根据设计标准执行。

1.新建屯级砂石道路:路基宽4.5m以上调平压实,路面宽3.5m,铺设石砂10cm,弯道半径不小于15m,最大纵坡不超过10%(特殊地段可酌情考虑),水沟上宽0.5m,下宽0.3m,深0.3m,合理设置涵洞并设有合理的错车道。

2.升级硬化屯级道路:在原通路的基础上进行路面硬化,路基宽4.5m,路面宽3.5m(特殊地段可酌情考虑),厚度15cm以上,两边培路肩各0.5m或根据地形地貌设计,弯道半径不少于15m,最大纵坡不超过10%(特殊地段可酌情考虑),水沟上宽0.5m,下宽0.3m,深0.3m,合理设置涵洞并设有合理的错车道。

(二)项目补助资金标准。项目建设补助标准原则上以当年行业标准为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建设难易程度的实际情况,根据桂政办发〔2017〕42号文件精神,确定我县的补助标准为:新建屯级砂石道路每公里补助建设资金12-18万元;硬化屯级道路路面宽3.5m,厚度18cm,按每公里补助建设资金32-38万元;硬化屯级道路路面宽3m,厚15cm,按每公里补助建设资金24-28万元;硬化屯级道路路面宽4m,厚18cm,每公里补助建设资金35-40万元。独立桥梁每延米补助建设资金1-1.5万元;小型人畜饮水工程按直接投资的80%的标准来补助。

(三)项目设计与评审规定。

1.单个投资项目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建设项目无需设计与财政投资评审。

2.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需设计与预算,无需财政投资评审。

3.单个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有设计、预算与财政投资评审。

(四)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1.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自主选择施工队伍组织实施。

2.50—200万元(不包含2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施工队伍实施。

3.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实施。

(五)项目的管理、实施与监督。

1.各部门根据自治区切块下达的当年各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计划数安排项目统一报资金专责小组,由资金专责小组对各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调整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项目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县人民政府网、今日资源报、资源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主管单位具体组织项目工程实施,并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项目所在地的村民理事会或村委会负责项目建设中的矛盾纠纷调解。

2.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当地政府、村委、村民理事会、驻村第一书记负责项目实施进度和监督质量,财政、纪委、监察等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检。

3.使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由资金专责小组责成有关县级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安排其承担涉农整合项目。

(六)项目资金的拨付。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招标合同支付资金;签订施工合同,主要施工机械进场后按合同价的10%拨预付款,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造价的80%,剩余部分项目验收合格并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可拨付工程总造价的95%(含预拨资金),其余5%留做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完工1年后,经项目实施主体、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方可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除专项扶贫资金外)在30万之内(含30万元)的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一次性拨付,无需扣留质量保证金。

(七)项目的验收。由县财政涉农资金项目验收组统一组织验收,实施项目的主管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涉农资金项目单位配合。

(八)报账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申请人的原始单据后,对每笔资金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并负主体责任。再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单据和相关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2.单个投资30万元之内(含30万元)的项目必须有实施方案,项目合同,施工前中后照片,验收报告,拨款申请表。

3.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有实施方案,项目合同,施工前中后照片,验收报告,拨款申请表。

4.单个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有财政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公告公示、施工前中后对比图片资料;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增值税发票(对由贫困户自主实施建设的项目,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持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代开相关发票);给扶持对象的现金或实物补助发放表(现金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补助金额、补助标准、银行支付凭证,现金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物化补助发放表包括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以及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等,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字)等;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单;向县级主管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县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已拨付项目补助资金的收据。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①无项目批复或审批依据的;

②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帐原始单据或提供的原始单据不真实、不合法的;

③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④超过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

⑤没有主管部门经办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的。

(九)资金拨付

1.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取消涉农单位全部专户。

2.50万元以下项目资金的拨付,由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支付凭证,经主管部门经办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查核实签字后,交财政部门分管股室审核,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直接拨付。

3.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项目资金的拨付,由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支付凭证,经主管部门经办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查核实签字后,交财政部门分管股室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再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签字后直接拨付。

4.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的拨付,由主管部门提交合法的支付凭证,经主管部门经办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查核实签字后,交财政部门分管股室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再报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签字后直接拨付。

(十)考核奖惩。

1.年度资金统筹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2.统筹资金考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县直职能部门。

3.统筹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上级相关统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任务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效果、统筹资料收集整理、统筹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

4.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纳入各部门、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各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挂钩。对年度统筹任务完成好、统筹效果明显的部门或乡(镇)给予表扬。对在资金整合不力或未按要求时间上报相关材料、资金支出进度每季度未达到自治区绩效考评指标的(第一季度支出16%以上,第二季度支出40%以上,第三季度支出70%以上,第四季度支出90%以上)、在全县资金支出进度通报连续三次倒数的部门相关责任人问责。

第十条  县统筹办每年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涉农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定期检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

第十一条  实行严格的监督问责,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整合项目的管理监督。审计、纪委、监察、财政等部门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中央、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6月13日印发的《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源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资政办发〔2017〕35号)即日起失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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