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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庄浪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农机公司片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18年05月18日 09:20来源:庄浪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塑造城市形象,改善生活环境,加快甘肃庄浪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步伐。决定对农机公司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征求庄浪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农机公司片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庄浪县农机公司片区被征收人: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塑造城市形象,改善生活环境,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步伐。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农机公司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现将《庄浪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农机公司片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按照庄浪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决定对农机公司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该片区规划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列入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土地挂牌出让。

二、农机公司片区征收安置及拆迁小组负责组织对该片区规划范围内被征收人意见的征求、收集和整理,及时将征求意见上报县政府,以便根据征求意见和论证情况再行修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布。

三、征求意见时间从2018年5月17日开始,到2018年6月28日止,征求期限不少于30个工作日。

庄浪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6日

庄浪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农机公司片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庄浪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农机公司片区建设步伐,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该片区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农机公司片区东至锦盛花园,西至南舒苑,南至车站路,北至泰和家园,占地面积13.77亩。该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列入被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二、征收依据

本次房屋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庄浪县县城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办法》、《庄浪县县城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指导标准》和《庄浪县县城规划区域内农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庄浪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庄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四、实施时间

房屋征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意见征求阶段: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二)征收补偿签约阶段:征求意见结束后,开始宣传动员,筹集征收补偿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公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等费用,组织开展搬迁、拆除工作。

(三)司法程序阶段:签约阶段结束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庄浪县县城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相关部门或被征收人提起的诉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作出裁决。

五、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

(一)房屋面积和性质的认定

在棚改范围内,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其证载面积认定为合法补偿建筑面积。对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能够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放线记录的建筑物,按批准修建建筑面积认定为有效补偿面积。

申请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土地权属、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产权登记等证明材料;

3.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有效证明材料;

4.调查单位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房屋价值的确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进行评估确定。

2.国有土地房屋的价值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办法

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依法征收。房屋征收补偿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1.房屋征收安置补偿

(1)产权调换安置:以认定的补偿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中证载面积)按照框架1:1.2,砖混1:1.1,砖木1:1.05,砖土木1:1,土木1:0.95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分为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选择就地安置的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套住房。选择异地安置的,如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兑换面积,超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的(含20平方米),按安置楼成本价补交差价,超过20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市场价补交差价。彩钢房、活动板房、简易房屋不予实物补偿。

(2)货币补偿确定:按照评估公司评估价值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2.超出认定的补偿面积的自建房面积一律不予补偿,给予适当补助。

自建房补助标准: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90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以下工料补助:一是住户在合法院道内超面积部分自建房,现浇砖混(框架)结构按1600元/平方米,楼板砖混结构1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9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50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100元/平方米。二是住户院道外的超面积自建房,现浇砖混(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楼板砖混结构10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700元/平方米,砖土木结构40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100元/平方米。

对于已出售或形成出售事实的超面积自建房,按照上述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对超出认定的补偿面积的自建房,现浇砖混(框架)结构、楼板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其它结构的房屋平方米奖励300元。

3.其他性质房屋补偿

(1)直管公房:

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公房院内违规插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2)单位产权房屋:

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产权房屋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程序和办法进行处置;私营企业产权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以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3)单位产权房屋住户安置:

以租、借或单位职工宿舍形式居住单位产权房屋的,由原产权单位与租、借人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由原产权单位自行安置。

因原产权单位破产、改制等特殊原因,确无力安置的,可以给予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费、附属设施补偿费,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保障。

(4)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经证据保全后进行依法拆除。

(5)经营性门店补偿:

①主街道经营性门店征收补偿

门店的评估:由县住建局(棚改中心)牵头,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评估公司评估。

门店价值的认定:以评估公司评估的结果为准。

门店补偿: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原则上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领款后自行安置;

奖励:给予签约奖、搬迁费和货币化安置奖(同房屋安置奖励)。

②次街道和支巷道内的经营性门店

按照前款房屋安置补偿规定在房屋补偿的基础上,按房屋结构再给予3000元/㎡以下货币补偿。

③对于实际经营者按5000元/户,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偿。

(四)附属设施补偿、临时安置费和搬家补助费按照《庄浪县县城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指导标准》等相关标准执行。

(五)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或交房的,给予以下奖励:

1.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超过30日但仍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同时,被征收人配合征收而且选择实物安置方式的优先安置房屋,优先选择楼层和房号,同一天征收的以抓阄的方式安置,征收一户公示一户。

2.交房奖: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完成交房的每户奖励10000元。

3.选房安置奖:被征收人自行选择由县住建局(棚改中心)提供安置房房源进行安置的,每户奖励10000元。

4.货币安置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每户奖励20000元。

以上奖励可以累计计算。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不予奖励。公产、单位产权不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六、其他

(一)凡列入征收范围内的附属设施,依照《庄浪县县城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其补偿价值后,被征收人按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一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交房时须签订《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被征收人房屋产生的水、电、煤、暖、有线电视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届时县住建局(棚改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各相关单位对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清理,各相关单位指定专人对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收缴,如后期出现费用欠交等问题,一律由各相关单位负责。

(三)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对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也不予补助。

(四)对在征收范围内涉及电力、通讯、给排水及地下敷设的电缆、管道、广告牌、宣传牌等设施由归属部门自行改迁,费用自理。

(五)国土、规划、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分户迁入、户主更名、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等一切手续。

七、安置方式及安置房建设管理

(一)该项目安置方式分为政府统一购买商品房安置和政府指导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

(二)安置房户型以设计标准为准,采取集中建设、集中安置的办法。

(三)安置房建成后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安置房内墙粉刷增白,地板砖贴面,卫生间及厨房墙砖、地砖贴面,门窗安装齐全(进户门为防盗门)、照明灯具、厨房及卫生间达到入住标准;户内完成通水、通电、通暖,上述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四)安置房建设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

(五)由国土部门负责,住建、财政、税务等部门配合协调为被征收户安置房免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八、组织领导

庄浪县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农机公司片区)工作由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

九、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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