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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年05月18日 10:42来源:承德县政府点击量:0

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承县政知字〔2018〕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承德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2018年4月10日十六届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承德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承德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7〕3号)精神,根据《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字〔2017〕121号)要求,切实保护和改善我县土壤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及市委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推动承德县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明确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县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生态强县、绿色发展”的和谐承德县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继续保持优良,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县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二)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1%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全县土壤监测方案和年度监测计划,完善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我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网络。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矿企业及周边、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及周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等为重点关注风险区域,2018年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初步建成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根据工作需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补充增设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工信局、县农牧局)

2.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土壤调查基础和例行监测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制定详查实施方案,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县财政局、县农牧局、县国土局、县卫计局)

3.提高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能力。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农业、工信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县级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20年底前建成并实现与省、市级平台联网共享。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快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等方面的作用。(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文体广电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卫计局、县林业局)

(二)健全法制,严格土壤环境执法监管

4.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力度。贯彻落实河北省即将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开展土壤法律法规和标准培训。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管理办法,重点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

5.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制药、有色金属矿采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以及垃圾填埋场、农产品生产基地、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城管局)

6.强化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仪等执法装备。对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增强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各地应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土壤环境污染。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安监局、县林业局)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7.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到2020年,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农牧局、县国土局;配合部门:县林业局)

8.严守生态红线,加大保护力度。按照承德县耕地生态红线,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村镇,县政府将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牵头部门:县国土局;配合部门:县农牧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分局、县水务局)

9.防控企业污染。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水源涵养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为主,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明确其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和优先区域土壤管理数据库。加大优先区域保护力度。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得到优先保护。开展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加密调查,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各村镇对优先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焦化、电镀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10.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相关村镇要结合本辖区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以及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牵头部门:县农牧局;配合部门:县国土局)

11.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金属重点防控、重点污染行业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完成省市下达任务。(牵头部门:县农牧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分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

12.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牵头部门:县农牧局;配合部门:县林业局)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3.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医药、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

14.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合理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部门:县国土局;配合部门:县环保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

15.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住建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牵头部门:县国土局;配合部门:县住建局、县环保分局)

16.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部门:县国土局;配合部门:县住建局、县环保分局)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7.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保护。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布点开展土壤理化指标、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监测。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

18.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县国土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

19.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

20.强化空间布局管控。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分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水务局)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21.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工信局)

22.强化污染企业环境监管。根据全县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以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企业为重点的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并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医药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环境保护、工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工信局)

23.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修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实现全面治理、全面复垦,加快推进闭坑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全面整治尾矿库,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诱发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装备、物资。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2018年底前,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县国土、环保部门要编制完成矿山开发利用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并报省国土厅、省环保厅备案。全面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辐射安全普查及监督管理,对辐射异常的矿山每年开展2次土壤环境监测,对其他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每年监测1次。(牵头部门: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分局)

24.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执行重金属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执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配合部门:县工信局、县环保分局)

25.加强工业废物规范化处理处置。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交运局)

26.控制农药化肥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到2020年,全县蔬菜主产区要推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牵头部门:县农牧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环保分局、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供销社)

27.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积极推广厚度0.01mm以上的地膜。(牵头部门:县农牧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销社)

28.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积极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牵头部门:县农牧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环保分局)

29.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牵头部门:县水务局、县农牧局)

30.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生活垃圾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范围,2020年前,实现全县全覆盖。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生态修复。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牵头部门:县农委、县城管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环保分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财政局)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3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高新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国土局)

3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规划报省环保厅备案。(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3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土壤污染类型、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控要求。(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县国土局、县农牧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3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县国土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委监委)

35.督导目标任务落实。县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县督考办、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

(八)不断提升科技水平,推动土壤修复技术发展

36.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充分利用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积极进行合作,加强对土壤环境保护研究的资金扶持,探索开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技术、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污染物迁移分布规律、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牵头部门:县科技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环保分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卫计局)

37.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培养。加快推进人才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突出土壤环境问题、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土壤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牵头部门:县人社局;配合部门:县科技局、县文体广电局、县环保分局)

38.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配合部门: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分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建立健全我县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相关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承德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县环保分局,负责研究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考核评估等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按照“属地乡镇和属事部门同责”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逐年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土壤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于4月25日前,将本部门、本区域、本行业的工作方案报县环保分局备案。(联系人:范志强,联系电话:3114002)

(二)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必须承担损害监测与评估、治理与修复赔偿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实施周期长,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合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部门做好相关任务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部门要组织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县污染防治专家小组,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精准治污水平。

(四)严肃考核问责。县督考、环保等部门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乡镇、街道办、高新区、有关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编制全县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审计增加土壤污染防治内容。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其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五)建立多元投融资机制。要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的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进一步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力度,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并扶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重点支持工业废水处理、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生态修复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力度。大力推广PPP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同时,要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六)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县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七)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多种形式组织举办环保培训,对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附件:1.承德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承德县重点监管尾矿库清单

附件1

承德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志琦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白晓利    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李淑金   县政府副县长

薄国平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李 银    县政府副县长

苏艳华    县政府副县长、文体广电局局长

杨大伟   县政府副县长

赵宝树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宫树忠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任延峰    县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副主任

李连君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王印江   县委农工委常务副书记、县农委主任

王振忠   县督考办主任

穆玉满    县环保分局局长

白永义    县发改局局长

孟凡东    县财政局局长

杨建光    县住建局局长

张如孝    县国土局局长

韩永清    县人社局局长

刘秀丽    县卫计局局长

姜奇山    县水务局局长

帅  宏    县农牧局局长

郑玉强    县林业局局长

郭忠义   县安监局局长

张国林   县交运局局长

唐 银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郑玉廷   县审计局局长

闫宗科   县供销社主任

李春奎   县住建局副局长(负责城管工作)

郑维忠   县发改局副局长(负责科技工作)

姜 涛    县发改局副局长(负责商务工作)

曲晨光   县发改局副局长(负责工信工作)

姜纪峰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国群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罗凤涛   六沟新兴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副主任

各乡镇(街道办)乡镇长(主任)

承德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穆玉满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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