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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续贷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018年05月18日 17:25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点击量:0

5月11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农户自主使用的贷款到期后,根据农户意愿收回或续贷,将延期2年调整为续贷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续贷期内省财政继续给予全额贴息。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8〕7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15年,我省实施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有效解决了贫困户贷款难的问题,为贫困户发展生产、增收脱贫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撑,是我省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和有力抓手。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落实好“一户一策”精准脱贫计划,继续发挥专项贷款在我省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实施收回或续贷政策

(一)农户自主使用的贷款到期后,根据农户意愿收回或续贷,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关于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政策的通知》(甘财办明电〔2017〕9号)规定的延期2年调整为续贷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续贷期内省财政继续给予全额贴息,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省财政贴息资金在每年11月20日前拨付到县级财政。对具备还款能力且再无贷款需求的,到期后收回本金,解除贷款合同;对具有还款意愿、信用良好、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质、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一次全额归还有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已脱贫户,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县级政府与承贷银行协商确定。对闲置或放在银行没有使用的贷款,因年龄超限、五保户、一二类低保户、信用记录不良等不具备条件的贷款,以及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贷款等,贷款到期后,通过宣传贷款政策和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引导农户按期归还。对暂时不具备还款能力,但信用良好、有继续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和技能素质、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已脱贫户,由县乡政府组织农户重新登记确认,承贷银行办理续贷,且要根据农户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期还款方式,减轻一次性全额还款的压力。

(二)农村经济组织集中使用的贷款到期后,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严禁扶贫小额信贷“户贷企用”的要求,由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户结清分红资金,解除带动协议,一律收回本金,仍有贷款需求的,可由企业提供抵押担保,转为商业性贷款,省财政不再贴息。被带动农户有自主使用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比照农户自主使用贷款办法,办理贷款或续贷手续,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农村经济组织有贷款需求的,可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推荐申报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

二、进一步靠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

贷款管理纳入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健全由县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的专门工作机制,强化贷款使用、管理、回收等职责,加强贷款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范化解风险。充分发挥乡镇干部、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的作用,提前介入,分门别类做好贷款收回或续贷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农户自主使用的贷款,根据贷款农户清单,结合农户实际情况,帮助制定还款或续贷计划;对农村经济组织集中使用的贷款,指派专人包户管理,分户施策,制定到期还款计划。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确保把政策宣传到每一户,组织开展县乡村干部培训,全面、准确掌握贷款政策,开展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提高农户还贷积极性,做好收回或续贷工作。

根据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中“县建风险补偿金”的要求,县级政府按本区域实际贷款额的1%建立风险补偿金,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风险补偿金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三、进一步健全工作协作机制

精准扶贫专项贷款是一项系统工程,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主动担当,健全机制,协同推进。

(一)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政府金融办要督促县级政府做好贷款收回或续贷工作。

(二)省财政厅做好贷款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工作。

(三)省政府金融办协调承贷银行做好农户贷款的续贷以及“户贷企用”贷款转为商业性贷款工作,指导承贷银行进一步规范贷款使用和管理,更好发挥应有效益。

(四)省扶贫办及早研究续贷到期后避免农户因还款返贫的系统解决办法,增强脱贫的稳定性。

(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政府金融办做好贷款实施的相关工作,指导承贷银行执行收回或续贷的相关金融政策。

(六)承贷银行要全力配合县级政府开展贷款收回或续贷工作,做好入户调查、贷款用途审核、贷款合同签订,强化贷款监控,规范资金使用。

四、强化监督检查

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要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定期通报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作情况,对弄虚作假、违规放贷、违规使用等问题,严格督导问责。各市州要督促县级政府进一步靠实主体责任,加强贷款使用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维护政府信誉。县级政府是实施精准扶贫专项贷款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强化贷款使用、管理、回收等职责,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信息,加强贷款使用监管,确保贷款用于发展产业,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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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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