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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福建德化县霞田文体园区土地和房屋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年05月22日 17:13来源:德化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2018年5月22日,德化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霞田文体园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表示将征收东至金锁居民区旁,西至县科技局旁,南至南三环路旁,北至创意集团后侧上的房屋,快看看有你家吗?

附原文内容:

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霞田文体园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因霞田文体园区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东至金锁居民区旁,西至县科技局旁,南至南三环路旁,北至创意集团后侧(具体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房屋征收部门已撰写该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现场办公地址:县委党校办公楼一楼,联系电话:0595-23596669),同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的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德化县霞田文体园区土地和房屋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网址:www.dehua.gov.cn,www.dhjs.gov.cn

德化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附件

德化县霞田文体园区土地和房屋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大城关”发展战略,完善城市基础和教育文化设施,打造“世界瓷都•生态旅游宜居城市”,推进城市化进程,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土地和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本着“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和谐稳定”的原则,为确保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德化县城区土地和房屋协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实行“六公开,两监督”

㈠六公开

1.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公开;

2.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公开;

3.被征收的房屋坐落、结构、建筑面积、各种附属物和土地情况公开;

4.安置房(地)的地段、坐落、户型、层次、面积公开;

5.被征收人搬迁验收时间、选房顺序号公开;

6.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情况及房屋搬迁过渡情况公开。

㈡两监督

1.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接受被征收人的监督。

第三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主体及征收范围

㈠本方案土地和房屋征收人为德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德化县土地储备中心。

㈡征收范围:东至金锁居民区旁,西至县科技局旁,南至南三环路旁,北至创意集团后侧(具体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第四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㈠私人住宅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地安置等三种。同一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产权调换或安置地安置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结合货币补偿方式;选择安置地的不能结合货币补偿方式。

2.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的办法,安置房位置:原则上安置在环城南路旁(具体位置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3.选择安置地的安置地点:原则上安置在南三环路南侧(具体位置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㈡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按有关规定补偿安置。

㈢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安置。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手续的认定原则

㈠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为完全产权。

㈡为照顾被征收人利益,结合项目区域历史事实,虽不具有前款有效证件,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具有以下手续之一的,可视为完全产权:

1.持有解放前相关契证的房屋;

2.持有“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有权机关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基建的房屋;

4.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1998年12月31日前,原规划区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基建的房屋,原规划区外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山杂地上按规定时间内基建的房屋;

5.持有2002年12月31日前县土地清查完成凭据(包括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原件)的房屋;

6.因县政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而拆迁安置并按规划和安置条件建设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若产权证载明的建筑物与现状一致的,以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再重新测量;若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按规定组织中介测量机构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征收被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必须实行产权调换。征收前,征收人应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九条 征收协议签订地点及时间

征收协议签订地点及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条 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的,给予奖励和优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的,一律不予奖励和优惠。

第十一条 强制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又不搬迁腾空的,征收人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凡被实施强制执行的房屋,不再适应本方案的优惠、奖励办法。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的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将房屋交付征收实施单位后,按征收房屋面积(包括奖励和优惠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清征收补偿费。

1.土地使用权类型属出让的,框架结构4200元/㎡、砖混结构4000元/㎡、土(砖)木结构3800元/㎡(上述补偿单价包括土地补偿费)。

2.土地使用权类型属行政划拨的,框架结构4000元/㎡、砖混结构3800元/㎡、土(砖)木结构3600元/㎡(上述补偿单价包括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办法

㈠产权调换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领取选房顺序号”及“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的原则。

按照“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领取选房顺序号”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的当日(注:多处产权的被征收人以最后腾空的房屋时间为准)由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腾空验收证”,被征收人凭“搬迁腾空验收证”以指定的时间段或单个工作日为批次公开抓阄方式确定并换取“选房顺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凭“顺序号”按顺序在规定时间、指定安置区内选房,否则视为放弃此顺序。

为落实国家保护台、港、澳同胞及华侨权益政策,被征收人的房屋经县侨办、台办确认为台、港、澳同胞及华侨私有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当日优先于当日或指定时间段内其他被征收人取得“选房顺序号”;若同一工作时间内台、港、澳同胞及华侨有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选房顺序号”以公开抓阄的方式优先确定。

㈡安置房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保留被征收房屋原土地使用权性质。

㈢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1.必须以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包括奖励和优惠部分)的原则来选择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首套的安置房原则上其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必须达到所选安置房面积的25%或25%以上;被征收人选择首套安置房屋后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所选安置房面积50%的,不予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所选择安置房的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扩购),属住房困难户的,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后,按本条款第4项执行;不属住房困难户的,在环城南路北侧按扩购基准价4100元/㎡(不含楼层层次差价,下同)结算,在环城南路南侧按扩购基准价3800元/㎡结算;其中套内扩购15m2(含15m2)以内的,按扩购基准价的85%计算(每户只优惠一次一套,扩购优惠价不含楼层层次差价)。

2.被征收人在城区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按累计后的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3.分户析产原则。原则上以有房产继承权的合法结婚户(以协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限)为析产户,父母可单独立户析产,如有未婚子女应与父母合计立户析产。

4.本县城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住房困难户[系指户籍在本县城中心规划区内,其在中心规划区内住房面积(包括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另有房产的应合并计算)较小的,且房屋没有被法院强制拍卖和2000年7月21日以来没有转让私有住房的被征收人],按城区四类核心区划分人均可扩购的面积和扩购价格进行安置扩购;无偿安置及享受扩购价格的面积,土地使用权类型属行政划拨。住房困难户所选安置房类区及可扩购的面积和价格详见附表一。

5.选择在总7层(含7层)以下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不需缴交楼层层次差价;选择7层以上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应交楼层层次差价。安置房楼层层次的确定以规划建设局规范审批的设计图纸为准,层次差价依据〔2010〕77号县政府会议纪要执行(详见附表十一)。

6.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交房时,被征收人应按规定补交超出安置面积的房屋价款和层次差价给征收人。如被征收人逾期交付款项,应按逾期之日起承付应交款额日千分之三违约金,且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不承担第十七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违约责任;被征收人逾期3个月未交付款项,取消全部奖励。

7.被征收人应按选房后房屋面积(含扩购部分)缴交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按德政建〔2007〕110号文件执行(详见附表六)。

8.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小区住户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安置户应服从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自行缴交物业管理费及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

9.产权调换安置房装修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十四条 选择安置地的补偿安置办法

㈠选择安置地的安置方式,原则上采用“集中成片、统一规划,加强监管、统一立面设计,自行建设、集中配套”的安置办法。集中安置的安置地由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统一征收。

㈡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建筑物重置价结合成新和装修程度给予货币补偿。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标准详见附表七,被征收房屋成新程度计算标准详见附表八,被征收房屋装修程度计算标准详见附表九。

2.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计算方法: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补偿重置价×建筑主体成新程度补偿比率×装修程度补偿比率。

3.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及滴水和阳台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天井、内埕、附属物、雨蓬用地面积不计算建筑占地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全部由有资质单位按相关规定测量确认。

4.以上所称建筑面积及建筑占地面积必须是经有权机关确认,并经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未经登记,但有合法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确认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后享受同等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5.征收房屋附属物及其它构筑物不安排安置用地,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四。

㈢选择安置地的集中统一安置实施办法

1.要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每户被征收户最多只能选择两个开间(约54×2=108m2、包括出挑和阳台的投影面积)的安置用地,剩余的安置用地由征收单位回购。

2.安置地分户安置原则。户数以协议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限,原则上以合法结婚的为一户安置,父母亲应与其中的一个儿子合计为一户,户口未迁的已出嫁女儿不得计入安置的人口数和户数。

3.1998年1月1日以后,在城关规划区范围内已安置两个开间及以上安置用地的,不再按安置地方式安置;原来只安置一个开间(包括扩购)安置用地的,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可再安置一个开间的安置用地。

4.选择在南三环路旁第一排安置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被征收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的45%进行安置,非第一排的按75%进行安置(下同);违法(章)建筑物占地面积根据2007年4月11日德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德政专8号文(详见附表十二)和2010年8月14日德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34号(详见附表十三)规定的比例计算建筑占地面积的45%或75%计算可安置的建筑面积。安置地具体位置详见规划红线图。

5.根椐“楼梯出入口超过16米要设置电梯”的建筑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同时考虑安置地背靠山坡地带,安置房限建6层。

6.被征收人可安置建筑占地面积不足一个开间一半的,原则上不安排安置用地,等于或超过的可扩购至一开间。对扩购或回购的安置地按3000元/㎡标准执行。

7.按照“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先领取选择安置地顺序号”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房屋的当日由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发给被征收人“搬迁腾空验收证”,被征收人凭“搬迁腾空验收证” (注:多处产权的被征收人以最后腾空的房屋时间为准)以指定的时间段或单个工作日为批次公开抓阄方式确定并换取“选择安置地顺序号”。安置时,被征收人凭“选择安置地顺序号”按顺序在规定时间、指定安置区内选地,否则视为放弃此顺序。

为落实国家保护台、港、澳同胞及华侨权益政策,被征收人的房屋经县侨办、台办确认为台、港、澳同胞及华侨私有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当日优先于当日或指定时间段内其他被征收人取得“选择安置地顺序号”;若同一工作时间内台、港、澳同胞及华侨有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选择安置地顺序号”以公开抓阄的方式优先确定。

8.同一被征收人在城区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按累计后的被征收房屋(包括祖厝)产权面积合并安置。

9.安置房规划建设方案由建设业主单位统一规划,各房屋产权人根据建设业主单位提供的立面方案和主体设计指导意见及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以幢为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纸设计,费用自理,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按规范接受有关部门质量监督。

㈣被征收人的建房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办理建房手续规费属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由征收单位承担;属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在签订供地协议时缴纳,其中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按照德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现行基准地价文件规定标准,根据被征收人安置地所处的地级全额缴纳;有关税收按新建房屋总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按规定全额缴纳。

㈤ 电力配套由建设业主单位统一实施,但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电力配套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㈥安置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属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按原土地使用性质;属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出让手续。

第十五条 房屋周边空地超出建筑占地2倍以上部分的土地按60元/㎡征收标准补偿,2倍以内的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其它附着物及私有地下室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㈠征收临时搭盖、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一律按货币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四。

㈡选择产权调换和安置地安置的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移机)、自来水、供电、空调的迁移费用按两次包干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包干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四。

㈢私有地下室的补偿办法。有合法权属来源的私有地下室和车库一律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无合法权属来源的私有地下室和车库,按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住宅用房搬迁过渡补助办法

㈠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附表二”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

㈡选择产权调换的

1.搬迁过渡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验收通过之日起36个月以内。

2.搬迁过渡方式:被征收人领取临时过渡补助费自行过渡,按“附表二”标准先发给24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第25个月起按实际过渡月数支付。

3.搬迁补助费:根据“附表二”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4.临时过渡时间计算:过渡时间自被征收人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验收通过之日算起,至征收人书面通知入户安置为止。属征收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从逾期之日起,征收人应每月双倍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

㈢选择安置地的

征收私有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过渡补助费补偿标准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6元/m2·月×过渡期限(从腾空验收通过日至供地日后6个月止)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3元/m2·次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八条 店面认定和补偿安置办法

㈠经营性店面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按其批准面积或产权登记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㈡未经批准,非经营性用房改作经营性店面的,按原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

㈢经合法有效文件批准、土地使用性质是出让的店面,权属清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级行政划拨货币补偿标准,加上该地段商业路线价计算补偿。

㈣选择产权调换的,同一地段实行“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先领取选房顺序号”和“调换相应产权面积、差价互补”的原则安置,原则上被征迁店面位于环城南路北侧安置在环城南路北侧,位于环城南路南侧安置在环城南路南侧。被征收人有多处店面的,按累计后的总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交房时同地段的商品店面市场价结算补交房价款。

㈤选择产权调换的,旧店面调换新店面被征收人应补交差价2000元/m2。

㈥经营性店面面积的认定,除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文件载明的外,框架或砖混结构的,按城市或公路主干道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土木或砖木结构的,在计算确定其被征收面积时,进深不足8m的按实际进深计算面积,超过8m的按8m计算面积,其余部分面积按住宅进行安置补偿。

㈦若店面的产权为多人共有的,按多人共有产权予以安置,不得拆分再进行安置。

㈧被征收店面面积较大、产权清楚的,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结合部分货币补偿。

㈨不论是经批准的合法店面,还是被认定为合法手续的住宅改作经营性店面进行安置的,一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店面过渡及停业、停产补助办法

㈠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附表二”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

㈡产权调换

1.营业性店面搬迁补助费:根据“附表二”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2.店面的停业、停产补助:按城区四类核心区划分,根据合法面积,按一类区每月80元/m2、二类区每月60元/m2、三类区每月40元/m2、四类区每月30元/m2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停产补助费。

第二十条 电力、通讯、供水、供气设施迁移

需动迁的电力、供水、供气、通信、广电、地下光缆等设施由权属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迁移,迁移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厂房、仓库等建筑物及设备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规定的通知》(德政〔2016〕288号),企业厂房、仓库等土地收购方式如下:

1.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工业用地所处地段的土地、厂房、其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无法搬迁的生产设备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提交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给予收购补偿。

2.按企业地块所处区域的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中间价(原为行政划拨的,收购补偿费扣减按工业用途补办出让的有关规费)进行一次性补偿用地业主单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附表七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其他生产设备,如窑炉、机器、办公用品等不再补偿。

以上两种收购补偿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对被收购企业,可在工业项目区内,在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企业用地。

第二十二条 房屋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建筑材料归征收单位所有。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水田征收补偿标准:50000元/亩,加上1000元/亩的青苗补偿费。

㈡边杂地征收补偿标准:19000元/亩,加上1000元/亩的青苗补偿费。

㈢果园地征收补偿标准:7000元/亩,加上整畦费1500元/亩,再加上果树补偿费。

㈣林地征收补偿标准:7000元/亩,加上1000元/亩的林木青苗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其他地上物补偿

㈠征收果树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五。

㈡坟墓:

1.坟墓应自行统一迁移到集中迁墓区;

2.水泥、灰石墓按座补偿:大的1000元/座,中的800元/座,小的600元/座;

3.土墓按座补偿:400元/座;

4.尸骨罐按个补偿:80元/个。

㈢饮水设施:

1.简易水井200元/个;砖砌粉刷或石砌水井150元/m3。

2.小蓄水池:50元/个;中蓄水池:200元/个;大蓄水池:150元/m3。

3.“人饮工程”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十。

㈣土地征收协议签订后,被征收土地应按时交付使用。对抢种的林木、果树和抢建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四章 优惠、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私人合法建筑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优惠或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给予下列优惠或奖励:

㈠面积奖励:

1.增加补偿安置面积奖励:

⑴平屋、总二层房屋外墙至滴水线的水平投影面积部分按50%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⑵平屋的天井按50%计算补偿安置面积(必须是房屋四周围合的平屋天井)。

⑶利用坡屋顶空间作阁楼的(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其楼层高度在2.2m (含2.2m)以上按100%计算面积,2.2m以下至1.6m之间按50%计算面积,1.6 m以下按附属物进行补偿)。

⑷通往屋面的风楼、屋面梯间(与主体房屋同时建造),其楼层高度低于2.2m (不含2.2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按附属物给予补偿;层高超过2.2m (含2.2m)的,可计算征收建筑面积。

⑸祖祠堂、公妈厅层高超过6m(含6m,层高指坡屋面与墙体接触点高度)的,面积按2倍计算。

2.被征收房屋属平房或只建一层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不含奖励增加面积部分)给予增加25%的补偿安置面积;总二层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不含奖励增加面积部分)给予增加12.5%的补偿安置面积;总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不予增加补偿安置面积。

3.被确认是店面的,不论是产权调换或者是货币补偿,一律不给予增加补偿安置面积奖励。

㈡货币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按确认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不包括奖励面积)或店面面积并在指定的第一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200元/m2给予奖励;在指定的第二时间段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150元/m2给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等面积调换部分减免部分差价(不含楼层层次差价),差价每平方米只交50元。认定为店面的旧店面等面积调换新店面,差价给予减免80%。

3.对未经批准擅自将沿城市或公路非主干道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一层改为营业性用房的,按临时经营性面积30元/m2·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经营性面积以底层第一自然间的建筑面积计算),但不按店面补偿安置。

㈢店面认定奖励:

对历史原因存在的沿城市或公路主干道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一层改为经营性店面的,且在征收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被征收人应根据德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文件(德政〔2017〕446号)规定标准,按被征收人选择商业店面所处地段路线价的50%缴纳路线价后,可按店面给予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1.具有店面门面结构特征;

2.至今连续5年正常经营;

3.至今连续5年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4.至今连续5年持有有效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

㈣搬迁奖励:

按确认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不包括奖励面积)或店面面积2元/m2给予搬迁奖励。

第二十六条 征收违法违章建筑物原则上不予安置和补偿。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的违法(章)建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参照2007年4月11日德化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德政专8号文)和2010年8月14日德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34号)的处理办法执行 (详见附表十二、附表十三)。

第二十七条 超过规定的时间15日内完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交付验收的,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本方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的货币奖励只按50元/m2给予奖励;再超过规定的时间15日后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交付验收的,或被申请法院执行的房屋均不适用本征收方案所有的优惠或奖励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并由德化县霞田文体园区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参照德化县瓷都大道大洋段两侧土地和房屋征收中的问题处理办法研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参照国有土地执行。

第三十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德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德化县土地储备中心、德化县霞田文体园区项目开发建设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德化县,世界陶瓷之都----德化县是福建省泉州市下辖的一个县。中国当代著名瓷器产地,1996年被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命名为“中国陶瓷之乡”,2003年又被称评为“中国民间(陶瓷)艺术之乡”,获“中国瓷都·德化”之称,2015年被联合国世界手工艺理事会授予首个“世界陶瓷之都”称号,为中国古代三大瓷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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