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 > 聚焦三农

宁乡人注意了!这29个乡镇不能养殖畜禽了!

2018年05月24日 09:46来源:宁乡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2018年4月底,我市出台《宁乡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管理办法》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那宁乡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畜禽养殖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中心城区。范围包括:玉潭街道;城郊街道;白马桥街道;历经铺街道;夏铎铺镇;金洲镇全民社区、同兴村、关山社区(2016年行政区划调整前范围)、龙桥村(2016年行政区划调整前范围);菁华铺乡桃林桥村、傅家塘村(2016年行政区划调整前范围);回龙铺镇侯旨亭社区;坝塘镇金洲村;双江口镇檀树湾村、长兴村、白玉社区。

各乡镇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具体见附件1)。

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正常蓄水位陆域纵深1000米范围(具体见附件2);未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小I型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陆域纵深500米范围(具体见附件3)。

沩水、乌江、楚江、靳江四大水系干流两岸水平纵深500米范围;黄材干渠、韶山干渠两岸水平纵深100米范围(具体见附件4)。

重点旅游景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具体见附件5)。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区域(具体见附件6)。

公路、铁路、轻轨等主要交通干线市域内路段两侧水平纵深500米范围。包括石长铁路、洛湛铁路、G319、S208、S209、S206、金洲大道、岳宁大道、宁灰线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需要禁止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各乡镇(街道)的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金洲镇颜塘村、箭楼村、泉塘村(2016年行政区划调整前范围)、坪石村(2016年行政区划调整前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未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小I型水库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小II型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陆域纵深500米范围。

沩水、乌江、楚江、靳江四大水系干流两岸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黄材干渠、韶山干渠禁养区外延100米范围。

重点旅游景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公路、铁路、轻轨等主要交通干线市域内路段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需要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未列入禁养区和限养区的为适养区。

禁养区与限养区重叠部分认定为禁养区,限养区与适养区重叠部分认定为限养区;同一区域按不同条款均可确定为禁养区(限养区)的,按范围更大的条款认定。

工作要求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现有规模养殖场(户、小区)不再享受各类养殖业政策补助,并限期退养,拒不退出养殖的依法强制关闭,畜牧部门不得再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并引导现有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减量、转产、搬迁或关闭。

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必须进行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养殖散户以及禁养区内的养殖散户应限期治理,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法进行处罚或强制关闭。

禁养区内因教学、科研、旅游、文化宣传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饲养的,须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严格做好粪污处理,达标排放。

所有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养殖散户应在畜牧部门的指导下,自筹资金,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并按照生态养殖技术标准饲养,确保粪污处理到位。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自5月10日起施行。《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3号)同时废止。

附办法原文内容:

宁乡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以下简称为“三区”)。

(一)禁养区:禁止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的区域。

(三)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可以养殖的区域。

第二章 区域划分

第四条 禁养区包括下列区域:

(一)中心城区。范围包括:玉潭街道;城郊街道;白马桥街道;历经铺街道;夏铎铺镇;金洲镇全民社区、同兴村、关山社区(2016年行政区划调整前范围)、龙桥村(2016年行政区划调整前范围);菁华铺乡桃林桥村、傅家塘村(2016年行政区划调整前范围);回龙铺镇侯旨亭社区;坝塘镇金洲村;双江口镇檀树湾村、长兴村、白玉社区。

(二)各乡镇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具体见附件1)。

(三)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正常蓄水位陆域纵深1000米范围(具体见附件2);未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小I型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陆域纵深500米范围(具体见附件3)。

(四)沩水、乌江、楚江、靳江四大水系干流两岸水平纵深500米范围;黄材干渠、韶山干渠两岸水平纵深100米范围(具体见附件4)。

(五)重点旅游景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具体见附件5)。

(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区域(具体见附件6)。

(七)公路、铁路、轻轨等主要交通干线市域内路段两侧水平纵深500米范围。包括石长铁路、洛湛铁路、G319、S208、S209、S206、金洲大道、岳宁大道、宁灰线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需要禁止养殖的区域。

第五条 限养区包括下列区域:

(一)各乡镇(街道)的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二)金洲镇颜塘村、箭楼村、泉塘村(2016年行政区划调整前范围)、坪石村(2016年行政区划调整前范围)。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未纳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小I型水库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小II型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陆域纵深500米范围。

(四)沩水、乌江、楚江、靳江四大水系干流两岸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黄材干渠、韶山干渠禁养区外延100米范围。

(五)重点旅游景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六)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七)公路、铁路、轻轨等主要交通干线市域内路段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需要限制养殖的区域。

第六条 适养区

未列入禁养区和限养区的为适养区。

第七条 禁养区与限养区重叠部分认定为禁养区,限养区与适养区重叠部分认定为限养区;同一区域按不同条款均可确定为禁养区(限养区)的,按范围更大的条款认定。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所辖区域内所有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养殖散户建立环保台账;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协助对污染环境拒不整改和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实施限期搬迁或退出。

(二)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定期指导生产经营者科学养殖、科学利用养殖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牵头编制市域畜牧业发展规划;负责畜禽养殖备案登记管理、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三)环保部门:负责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管执法。

(四)国土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备案),认定和查处畜禽养殖的违法用地行为。

(五)规划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乡镇集镇违章养殖建筑进行认定。

(六)林业部门:负责养殖场(户、小区)涉及林业用地相关手续审批,对违规使用林地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城管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影响环境卫生的养殖户依法进行处罚,对中心城区的违章养殖建筑依法拆除;协助乡镇(街道)对影响环境卫生的养殖户依法进行处罚,对违章养殖建筑依法拆除。

(八)绩效办:将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退出、畜禽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乱丢乱弃病死畜禽整治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确定考核分值和细则。

第九条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养殖场(户、小区),现有规模养殖场(户、小区)不再享受各类养殖业政策补助,并限期退养,拒不退出养殖的依法强制关闭,畜牧部门不得再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条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并引导现有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减量、转产、搬迁或关闭。

第十一条 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必须进行畜禽养殖用地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养殖散户以及禁养区内的养殖散户应限期治理,确保其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法进行处罚或强制关闭。

第十三条 禁养区内因教学、科研、旅游、文化宣传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饲养的,须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严格做好粪污处理,达标排放。

第十四条 所有规模养殖场(户、小区)、养殖散户应在畜牧部门的指导下,自筹资金,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并按照生态养殖技术标准饲养,确保粪污处理到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乡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3号)同时废止。

具体乡镇限养、禁养区区域名单请前往宁乡县人民政府查看。

85%的人还看了
你可能也爱看
附近热门土地
最新资讯
查看更多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小土给您发了元的新用户红包
距离领取结束时间还剩
-
-
-
恭喜获得土流红包
0
已存入您土流APP的账户券包
您可下载app进行查看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