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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8年05月28日 16:43来源:邯郸市政府点击量:0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邯郸市政府印发了关于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6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6〕1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机制、全面治理欠薪问题工作成效特别是全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照年度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对本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自查,填报自查报告表(见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10日之前,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名义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自查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从考核年度次年2月底前开始,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各县(市、区)自查报告和省、市级掌握并交办事项等有关情况,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实地核查,依据《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见附件1)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当场询问,以及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实地核查。考核工作于3月底之前结束。

(三)综合评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建设等有关单位掌握的情况、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的各县(市、区)日常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以及国家、省对我市考核时的抽查情况等,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议。

第七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6名、B级13名,C级1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显著;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六名,且未发生考核等级为C级情形的。如果考核得分前六名有C级情形的,按得分高低依次顺延,确定六名A级等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考核得分在全市最后一名的;

2.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4.发生3起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或发生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1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5.在国家、省对我市考核抽查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项对我市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6.如果有多个县(市、区)发生上述问题,考核得分最后一名的确定为C级。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八条  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需要问责的情况,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领导小组同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九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领导小组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极端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是指因欠薪问题引发被欠薪人员死亡或重伤、被中央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经中央领导及省主要领导批示关注,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政府发行债券、利用国外政府赠款、政府担保的国内外融资贷款)和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部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及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2.邯郸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自查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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