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首页 > 聚焦三农

《永泰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年06月01日 15:23来源:永泰县政府点击量:0

为提升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永泰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永泰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村道原则上按照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4.5米宽全路幅)实施。确需按3.5米宽水泥路面实施的村道经县交通运输批准,可按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DB35/740-2007)确定的单车道全路幅3.5米宽四级公路标准设计和实施。

农村公路-摄图网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永泰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2018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永泰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四好”公路建设,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福建省农村公路网规划,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和建设,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的农村公路项目(省厅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遵循“县为主体、分级管理,统一标准”的实施原则,并建立“规划立项、切块补助、完工核销”的建设管理机制。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的设计审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核销验收并下达补助资金。乡镇、村委会具体负责本乡镇、村道路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计划上报

第五条  县道原则上由县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县政府另有安排的项目除外),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明确建设计划及资金拼盘后组织实施。乡、村道原则上由乡镇、村委会作为业主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资金除省、市、县级补助外,缺口资金由业主自筹解决。

经过镇(乡)、村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公路,应符合城乡(村)总体规划。公路用地应确保符合国土资源部门农村公路用地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  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上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计划项目属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数据库库内项目;之前如已享受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补助的,须满足路面已使用10年或以上条件;

(二)项目建设资金除省、市、县补助外,其余缺口资金业主单位须提供资金到位证明,或乡镇出具资金兜底承诺函,承诺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建设任务;

(三)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要求至少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编制工作,并提供委托合同(县政府另有安排的项目除外);

(四)年度建设计划由各乡镇负责摸排、初步筛选后统一上报。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计划汇总统计,根据上报条件逐条筛选,并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市交通主管部门最终确定具体项目后,下达各乡镇组织实施。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

第八条  依据农村公路不同的规划功能定位,对县、乡、村道的建设标准要求如下:

县道:原则上按三级公路标准建设;对于交通需求不大、地形条件困难的路段,通过论证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可采用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实施。

乡道:原则上按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建设;对于交通需求不大、地形条件困难的路段,经交通主管部门论证后可按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4.5米宽全路幅)实施。

村道:原则上按照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4.5米宽全路幅)实施。确需按3.5米宽水泥路面实施的村道经县交通运输批准,可按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DB35/740-2007)确定的单车道全路幅3.5米宽四级公路标准设计和实施。

采用三级及以上公路标准建设的项目,其路面水泥砼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2CM;采用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实施的项目应不小于20CM;采用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实施的项目应不小于18CM。同时,所有农村公路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排水、防护、错车道和安保工程等附属设施。项目补助按省、市、县相关规定标准予以执行。

按拼宽方式改造的,拼宽部分新铺设的路面面层可采用原有路面同厚度、同强度设计,但路面抗折强度必须不低于4.0Mpa、厚度不少于18cm。

第九条 县道及含特大桥、大桥、隧道工程的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工作应由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项目可以乡镇为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打包简易设计。所有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业主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并将审定稿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简易设计应具备路线平面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防护及排水工程设计图、构造物结构图和路基、排水及安保设施设计一览表及设计预算。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或项目含大型桥隧构造物的,原则上需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由设区市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予养护登记。

第十二条  新建或改建农村公路项目,安全设施应按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排水、防护及公路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推行“阳光工程”制度,实施过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向县交通运输局备案,依法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招标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其它工程中简单劳动工序,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建立“政府监督、专业抽检,群众参与、施工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由县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对于技术简单的村道项目,可由县交通运输局对乡、村有关人员技术培训后,组成监督组开展质量安全监督。为加强质量管理,农村公路项目在正式报验前,均要求委托县质监所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或意见。

第十七条  积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社会化监理。县道及含特大桥、大桥、隧道工程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社会监理;其余项目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打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3%。

第十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的项目缺陷、病害或其他质量不合格之处由施工单位进行修补、重建或修复。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施工应严格按照部颁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执行。建设过程中确需办理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原审批部门论证、批复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设计执行。经批准后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农村公路-摄图网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应规范项目的内业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整理保管项目内业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乡镇必须于每月18日前统计上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当月建设进度,并及时报告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竣、交工合并验收(以下称验收)。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县交通运输局应在每年6月10日、11月10日前通过农村公路计划管理系统统一提交符合条件的核销项目。

县道及含特大桥、大桥、隧道工程的项目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开展质量鉴定及验收,三级及以上晋级建设项目应由设计单位提供技术复核报告。其他农村公路按本细则的简化程序开展验收(以下简称“简化验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申请简化验收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按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等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

(二)工程决算结算由建设单位初审合格后、竣(交)工文件等相关内业资料已按要求编制完成,并装订成册;

(三)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孔径大于2米涵洞、高度大于4米的挡墙等构造物已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参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质量检测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在此基础上,整个项目由县交通、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监理组、监理人员)、沿线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派出的代表组成质量核验小组(组长由县交通运输局所派代表担任),按照“质量检查规定”综合检测检查合格,并形成整个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结论至少为合格工程。

第二十五条  简化验收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

(二)听取有关建设各方的汇报和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检查项目内业资料;

(三)现场察看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的数量一致;

(四)审议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提出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五)形成《农村公路验收鉴定书》,印发各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由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监督人员、管养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代表共同组成。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缺陷或需返工整改的路段,交通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核验小组应先出具检测及处理意见,待施工单位整改符合要求后,再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检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新改建农村公路验收时应确定养护单位,经验收合格后,应按规定进行养护登记并管养交接,其养护资金在下一年度始列入县乡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管养责任主体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县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建设省、市级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列科目专账核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规范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乡镇政府对项目合同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农民工工资兑现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县交通运输局加强抽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资金支出,各项支出总和应控制在项目批复投资范围内。省、市、县级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对应项目的工程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任何名目的管理费或手续费等费用,严禁挪用、滞留、置换、拆借、挤占和超范围使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存档。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任务列入乡镇绩效考评。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加强廉政建设。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如有永泰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永泰县农村产 权交易

85%的人还看了
你可能也爱看
附近热门土地
最新资讯
查看更多资讯
加载中...
火热
招募中
城市
姓名

下载土流APP

获取一手地块信息

小土给您发了元的新用户红包
距离领取结束时间还剩
-
-
-
恭喜获得土流红包
0
已存入您土流APP的账户券包
您可下载app进行查看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