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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抚顺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标准557元,农村低保年标准3703元

2018年06月04日 11:03来源:抚顺市民政局点击量:0

2018年6月1日,抚顺市民政局发布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表示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低保-摄图网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我市于今年5月24日下发了《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抚政办发[2018]50号)。

提标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标准调增4.5%。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57元提高到582元;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12元提高到535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调增8%。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县农村低保标准调增8.5%,由年人均纯收入3703元提高到4018元;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增7.5%,由年人均纯收入4039元提高到4342元。城乡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市民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8年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调增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确定。城市集中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城区为836元/月,“三县”为757元/月;农村集中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为7012元/年,农村分散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为5645元/年。

目前,我市及各县区已分别召开提标专题工作会议,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于6月份按照新标准重新核定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的低保金、供养金,核实工作将于6月末结束。7月份将按新标准核定的低保金、供养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2017年我市继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一、文件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6号)

二、明确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提标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调整标准:市内各区(含沈抚新城)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30元提高到557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88元提高到512元;其他乡镇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24元提高到445元。同时,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50元确定。

(二)农村低保调整标准:清原县、新宾县、抚顺县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3429元提高到3703元;顺城区东洲区望花区新抚区、沈抚新城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3740元提高到4039元。同时,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确定。

(三)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调整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年6553元提高7012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年4729元提高到5060元。

三、明确提标执行时间

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自2017年7月开始按新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供养金)。

四、明确提标增加资金的筹集方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后所增加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所增加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五、明确提标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部署,做到工作程序规范有序,对象确定和补差标准科学准确,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按时、保质、高效完成保障标准调增工作。

(二)强化责任,密切配合。提标工作涉及民政、财政、金融等部门,各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管理,保障对象的审核和补差标准的确定要科学准确。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并足额拨付提标所需资金。受托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提标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同时,加强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

(三)加强核对工作,强化动态管理。各县(区)在调增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时,要严把入户调查关,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及现有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对重新核定后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要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立即停止救助;对新申请的低保、农村特困供养人员,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要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精准救助。

(四)严明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及农村特困人员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救助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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