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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先建后补、自建自管”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8年06月15日 11:59来源:光泽县政府点击量:0

为促进现代高效节水农业发展光泽县政府印发了关于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先建后补、自建自管”管理规定的通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按核定的投入额与确定的投入比例计算,封顶不保底。财政补助总额以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中央、省、市实际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为准,不得突破。凡不在项目区范围以及不在计划安排之列的建设内容不予财政补助。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泽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先建后补、自建自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光泽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先建后补、自建自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光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光泽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先建后补、

自建自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立农田水利民办公助新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现代高效节水农业发展,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发展的实施意见》(水农〔2016〕239号)及《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二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各项目单位(受益主体)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开展勘测设计和立项工作。项目以农田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为主,兼顾山地经济作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因地制宜选择管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措施,提升灌溉水利用效率,实现农业节水减排,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以上级有关规定和批复为准。

第三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先建后补、自建自管”是指符合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由各项目单位(受益主体)通过所在乡(镇)政府向县水利局、财政局申报项目。县水利局、财政局汇总把关后逐级向上申报。县水利局根据省水利厅下达投资规模(投资总额和受益总面积)统一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施工图,报省水利厅审查并批复。各项目单位(受益主体)按省水利厅批复内容和投资计划在规定建设期限内,自筹资金先行建设或委托厂家完成项目建设,完工自验后向上报请验收,经县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省水利厅批复文件给予规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助。

第四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先建后补、自建自管”的实施以上级批复后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为依托,以村集体、合作社、基地、家庭农场等经营者为主体,采取“自愿申请、先建后补、自建自管、以奖代补”的管理方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积极性,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农户、联户、家庭农场、大户、村集体、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协会及从事农业种植的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应相对集中连片,各独立片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亩,重点片建设面积不低于200亩。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请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民办公助、社会投资、灵活快速”的原则,项目申请者必须有主动、自愿建设和管理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的积极性。

(二)符合规划原则。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福建省年度高效节水灌溉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省级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按核定的投入额与确定的投入比例计算,封顶不保底。财政补助总额以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中央、省、市实际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为准,不得突破。凡不在项目区范围以及不在计划安排之列的建设内容不予财政补助。

(三)规范程序原则。应按照“自愿申报、自行建设、多方监督、部门把关、验收合格、定额补助”的程序严格管理。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及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规范及标准,严把工程质量关。

(四)公开公平原则。项目点的申报、补助情况进行公开公示,项目建设过程中主动接受相关部门、所在乡(镇)、村委会及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项目实施。我县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实行县统一工程设计、统一批复、分类实施。项目单位(受益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以及审定的实施方案委托三级及以上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按财务规范要求完整反映项目的投资情况,并保留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文字、影像或图片等资料。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县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方监督。

第八条 项目管理。对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实施“先建后补”的建设内容,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有关规范做好工作。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材料、设备应选购合格的产品,使用前均需检验,提供合格证,确保设备、材料无质量问题。

第九条 申请验收。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先由项目单位(受益主体)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开展完工验收,再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含:项目单位(受益主体)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建设有关会议纪要、委托施工合同、项目材料、设备合格证书、设计变更资料、验收报告、验收鉴定书及竣工图;项目建前、建中、建后图像资料;项目现场签证单及工程结算发票等结算资料(项目结算须由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建成后管护机制、制度等。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初步验收后,向县水利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竣工验收。县水利局在收到项目单位(受益主体)和乡(镇)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牵头成立由县直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查看项目现场及工程内业资料。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明确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以给予项目单位(受益主体)30个工作日的整改期限,经过整改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财政资金补助。

以下情况为验收不合格:无法提供使用材料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达不到相关行业规范标准的;审计认定项目总投资规模达不到批复计划要求80%的;未经批复,项目单位(受益主体)擅自调整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情况的;达不到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其他竣工验收制度规定的合格要求的。

第十一条 运行管护。项目单位(受益主体)作为项目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细化工程管护责任,保证工程正常运转,并按照国家发布的节水灌溉工程实用技术规范,及时做好工程设备及各个部位的日常检修、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灌溉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通过省水利厅审查,并取得批复文件后,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按批复的投资额分比例下达至项目单位(受益主体)所在乡(镇)。

第十三条 高效节水灌溉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上限封顶”的定额补助方式,即项目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结束后,以项目结算造价,按水利厅批复文件规定比例给予项目单位(受益主体)资金补助;补助总额不高于预算审核造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受益主体)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并经验收合格后,向所在乡(镇)申请补助资金,补助资金1个月内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受益主体)帐户,并报县水利局备案。同时,乡(镇)要及时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全县年度项目按照上级批复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建设任务(投资和面积)后,上级补助资金出现结余的,经请示上级同意后,可用于本年度同类型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所有结余资金使用均需按程序、依权限履行审核、批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滞留财政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受益主体)要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生违规现象将采取以下惩处措施:

(一)若项目单位(受益主体)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或项目建设无法满足批复的工程量、建设时间、质量要求的,取消资金补助。同时,取消或减少3年内对项目单位(受益主体)的支农资金补助,确保国家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二)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项目的,取消该部分的补助。

(三)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光泽县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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