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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打击“两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年06月21日 17:53来源:陵水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2018年6月13日,陵水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陵水黎族自治县打击“两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表示将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两非行为。

附征求意见稿原文内容:

陵水黎族自治县打击“两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两非”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县公安、食药监等相关部门协助;本县常住人口在县域外发生的“两非”案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联合案件发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公众场所及主流媒体公布举报查处结果。

第三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两非”行为举报后,应当立即受理,不得推诿拒绝。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

访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两非”行为,原则上实行实名举报。

第五条 举报下列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

第六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第七条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应及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对非实名举报的,需经办案人员核实后,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兑现奖励,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本办法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举报对象是公立、民营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奖励金额为10万元;

(二)举报对象是个人,属举报第五条第(二)项行为的案件,奖励金额为5万元;属举报第五条第(一)、(三)项行为的案件,奖励金额为1万元。

举报以上行为案件的奖励,必须是发生在县域内。在县域外联合查处的案件,奖励金额为1万元。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按同一案件奖励。

第十条 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

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

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严禁将举

报材料转到被举报人手中。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维护举报人的

合法权益。对严重泄密、导致举报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追

究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

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内外联手举报、借举报之名弄虚作假、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将按照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打击“两非”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打击“两非”工作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 举报案件已经被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或立案查处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陵水黎族自治县打击“两非”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陵府办〔2012〕187号)文件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陵水黎族自治县位于海南岛的东南部,地理坐标为北纬18°22′~18°47′、东经109°45′~110°08′。东濒南海,南与三亚市毗邻,西与保亭县交界,北与万宁市、琼中县接壤。陵水县是个以黎族、汉族、苗族人口居多的“大杂居,小聚居”的市县。陵水县自然资源十分丰富,矿产、热作、旅游和海洋资源尤为得天独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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