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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景洪市人注意了!这些地方将禁止限制饲养畜禽!

2018年07月03日 14:27来源:景洪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2018年6月末,景洪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表示将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进行限制养殖,快来看看具体哪些地方禁养限养?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标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景洪市区、乡镇、农场、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三)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特级、一级(核心保护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五)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五、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 景洪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禁养区划定。

(1)澜沧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划定结果。根据景洪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划,以景洪电站坝址上游5千米右岸为取水点进行划分。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澜沧江沿右岸纵深与江岸的水平距离大约100米(以澜沧江沿右岸分水岭为保护区边界)的区域,面积为0.11平方千米;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下游200米至取水口上游3000米范围河岸两边各向纵深与江岸的水平距离大约1000米的区域,面积为6.4平方千米。以上约6.51平方千米范围划定为禁养区,禁止畜禽养殖。

(2)曼飞龙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划定。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陆域半径200米距离。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山脊线以内的区域设定为二级保护区。以上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3)曼点水库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划定。

曼点河上嘎洒镇曼点村回老新寨附近,是一座以保证橡阿南河沿岸村民人畜用水,并作为景洪城区备用水源水库。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陆域半径200米距离。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山脊线以内的区域,以及取水口上游3000米范围河岸两边各向纵深与曼点河河岸的水平距离大约1000米的区域,设定为二级保护区。以上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2. 乡镇、农场、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

3.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划定。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2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

(二)水功能保护区主要河流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1. 一级水功能区-保护区

纳板河景洪保护区、普文河保护区、南阿河景洪源头水保护区、南木养河景洪保护区、清水河景洪保护区、曼点河景洪保护区,以上6条河流的相关区段,属源头水保护区范围。河道管理范围两侧100米以内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以上距离均不超过陆地分水岭范围。

2. 一级水功能区-保留区

(1)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

包括澜沧江、南阿河等2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两侧100米以内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禁养区限养区距离均不超过陆地分水岭范围。

(2)其它河流

包括南昆河、南肯河、勐养河、南漫河、南凹河、南鄂河、勐旺河、南线河、龙山河、磨羊河、南坎河、南背弄河、南背因河12条河流相关区段,河道管理范围两侧50米以内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2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禁养区限养区距离均不超过陆地分水岭范围。

3. 其它重要河流禁养区限养区划定。

澜沧江一级支流流沙河、勐养河、纳板河、罗梭江(补远江)等,河道管理范围两侧50米以内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2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4. 其它河流,河道管理范围两侧30米以内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100米范围划定为限养区。

(三)自然保护区

景洪市内有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一个州级自然保护区和一个市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53810公顷,占国土面积的22 %。

1.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市境内勐养子保护区面积99840公顷。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划定为限养区。

2.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市境内面积11040公顷。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划定为限养区。

3.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市境内面积11876公顷。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划定为限养区。

4.景洪市市级自然保护区,13个片区总面积31054公顷。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外延1000米划定为限养区。

(四)风景名胜区

国家级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景洪景区,按照《西双版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5》,规划面积3.4665万公顷(346.65平方千米)。

1.安麻山景区,面积4755公顷,其中二级保护区(主要为景区纳版河区域)面积870公顷;三级保护区面积38.85公顷。

二级、三级保护区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曼飞龙景区,面积2570公顷,景区范围全部为三级保护区。

3.勐罕景区,面积850公顷,其中二级保护区(主要为现状勐罕西双版纳傣族园区域)面积150公顷。三级保护区面积700公顷。二级、三级保护区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大勐龙景区,景区面积6410公顷,全部为三级保护区。

三级保护区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5.路南山景区,面积23620公顷,属于景洪市面积6180公顷。特级保护区(主要包括景区南部的木色南朗畔区域)面积890公顷;一级保护区(主要包括路南神山及勐海县纳达勐片区)面积3070公顷;二级保护区(主要为南糯山茶山及勐海县纳达勐片区外围区域)面积7830公顷;三级保护区面积11830公顷。

特级、一级保护区域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划定为禁养区,二级、三级保护区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6.布朗山景区,面积38720公顷,属于景洪市面积13900公顷。其中特级保护区6片(勐宋区域875公顷、 回协定山区域3240公顷、札温丙区域2422公顷、纠相正区域1650 公顷、曼班区域1660公顷、龙欧山区域2010公顷),面积11857公顷;一级保护区(主要包括东部区域)面积6250公顷;二级保护区(主要景区中部区域)面积3790公顷;三级保护区面积16823公顷。特级、一级保护区域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划定为禁养区,二级、三级保护区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五)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 景洪市城区,城市建成区内及边界外延1000米,或城市规划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为限养区。

2. 乡镇居民区,城镇建成区内及边界外延500米,或乡镇规划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为限养区。

3. 农场居民区,农场集镇中心区及外延200米,或规划区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为限养区。

4.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中国实验动物云南动物灵长类中心边界外延1000米,云南省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云南分所、中国实验动物云南动物灵长类中心、云南省农业科学院普文热带林业研究所等单位边界外延500米,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划定为限养区。

(六)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道路,按照公路建筑控制区要求,从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G8511控制范围30米,国道G213、G214控制范围20米,省道控制范围15米,乡镇道路控制范围5米,以上区域划定为禁养区,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为限养区。

政策原文内容:

<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洪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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