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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无居民海岛出让方式有哪些?使用金(价格)征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18年07月05日 14:03来源:土流网综合点击量:0

近日,国家海洋局官网发布《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其中有提到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出让方式及价试用金收标准相关新规如下: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摄图网

海域、无居民海岛出让方式

进一步减少非市场化方式出让,逐步提高经营性用海用岛的市场化出让比例。制定海域、无居民海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明确出让范围、方式、程序、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查等,鼓励沿海各地区在依法审批前,结合实际推进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岛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对于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出让的项目用海用岛,以申请审批的方式出让。保障渔民生产生活用海需求。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要求,不断完善用海的市场化出让配套措施。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用岛出让方案,应符合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明确申请人条件、出让底价、开发利用控制性指标、生态保护要求等,经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当与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经依法批准后按照出让方案编制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并凭出让合同和缴纳凭证等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出让合同主要包括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面积和方式、生态保护措施、使用金缴纳、法定义务等。沿海各地区应当进一步完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

完善海域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制定海域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转让范围、方式、程序等,转让由原批准用海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研究建立海域使用权分割转让制度,明确分割条件,规范分割流程。转让海域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探索赋予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转让过程中改变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类型、性质或其他显著改变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应经原批准用岛的政府同意。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融资业务。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值评估制度,制定相关评估准则和技术标准,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交易纳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海域、海岛资源现状调查和评价,建立海域、海岛资源台账和海上构筑物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全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信息。开展用海项目和海岛地区经济运行、生态环境影响监测评估,适时发布评估报告以及海域价格、海岛生态和发展指数。

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价格)征收标准

建立使用金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统一调整海域等别,制定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沿海地方应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征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征收标准,地方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项目用海执行国家征收标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征收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国家统一调整无居民海岛等别、用岛类型和用岛方式,制定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最低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最低使用金标准基础上,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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