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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安丘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出炉:每人每月80元!

2018年07月10日 15:09来源: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2018年5月4日,安丘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安丘市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实施方案》对安丘市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落实的申请条件、排除情况、发放程序、资金渠道和发放标准、申报材料、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

政策全文如下: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丘市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政办〔2018〕37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安丘市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丘市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落实我市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鲁人口发〔2006〕34号)及系列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为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落实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对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一)户口登记或界定为我市城镇居民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除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的城镇失业、无业、自由职业人员;

(四)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现存一个子女,且合法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年满60周岁。

三、排除情况

(一)已享受机关、事业组织或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工奖励政策的(包括加发标准工资5%和一次性养老补助或退休补贴)。

(二)因企业破产、改制、裁员等原因已领取与一次性养老补助同类别补偿的。

(三)已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

(四)已在外地享受同类型扶助政策的。

四、发放标准、程序

(一)资金渠道和发放标准

落实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奖扶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每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且标准随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提高而同步提高。

(二)发放程序

1.个人申报:每年1月31日前,符合条件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单位或镇(街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申报。

2.居委会、单位核实:每年2月28日前,居委会或单位对本年度申报的个人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逐人上门核实情况并上报镇(街区)初审。

3.镇(街区)初审:每年3月31日前,镇(街区)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卫计部门审核。

4.市卫计部门审核确认:每年4月30日前,市卫计部门对各镇(街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居委会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确认本年度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对象资格。4月30日以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度城镇其他居民奖励扶助申请。

五、申报材料

申请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的人员,需提供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二)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3名以上居民证明,居委会或单位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

(五)《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的,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证明,并必须与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一致。

(六)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要由其再婚前村(居)或单位5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居委会或单位审核、镇(街区)人民政府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作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

(七)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八)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居民,需提供迁出地镇(街区)人民政府或县级卫计部门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

(九)属于失业后在人社部门挂档后又办理退休的人员,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申请的,还需提供能证明其投保情况的证明或个人参保缴费凭证。

(十)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六、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

享受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居委会、单位应及时核实,上报市卫计部门审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一)本人户口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违法生育、收养导致子女数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三)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的。

(四)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工作人员审批错误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区)是政策宣传工作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策宣传工作。要通过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对此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卫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宣传,并在全市医疗卫生单位、门诊张贴政策宣传明白纸。各系统单位负责本单位下属单位,特别是各破产倒闭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做到政策宣传全覆盖。

(二)搞好密切配合。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做好此项工作。市卫计局负责做好资金测算并及时申请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将奖励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镇(街、区)和村(居)委会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做好资格审核和上报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把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中出现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虚报、冒领、克扣、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追回已领取的奖扶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奖扶金自申请年度开始发放,个人申请时已超过60周岁的,以申请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二)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三)本实施方案由市卫计局负责解释。

安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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