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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县“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07月20日 15:08来源:井陉县政府点击量:0

井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井陉县“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井陉县“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井陉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井陉县“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根据《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石家庄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部署,切实加强井陉县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九次党代会、县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为目标,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石家庄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各项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污染担责、公众参与,明确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全县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壤环境突出问题,为建设美丽井陉县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县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分析整合相关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生活垃圾填埋场为重点,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合河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建立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县环保局、国土局、农林局牵头,财政局、工信局、水务局、卫计局等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完成全县监测点位布设,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18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田区域以及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污染企业集中区域,补充设置监测风险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综合考虑土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连片度、土壤类型、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在优化布点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乡镇全覆盖。(县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林局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

结合全省环保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制定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2018年底前,形成土壤理化指标、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和应急监测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体规划,整合环保、国土、农林等部门现有资源,提升各级各有关部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县土壤监测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林局等参与)

4、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推进环保、国土、农林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利用各部门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建立全县土壤环境数据库,构建井陉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9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并与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实现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县环保局、国土局、农林局、住建局牵头,工信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5、科学划定农用地质量类别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按照“集中连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结合土壤环境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20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不同利用类型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县环保局、国土局、农林局牵头)

6、加快建立农用地优先保护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相关建设项目,县政府将限期关闭拆除。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各乡镇要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县国土局、农林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7、着力提升农用地安全利用水平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复垦土地拟开垦为耕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有关乡镇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制定全县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率100%。(县农林局牵头,国土局、环保局等参与)

8、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

制定严格的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措施。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乡镇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率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率达到100%。(县农林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等参与)

9、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县农林局负责)

(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0、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录入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县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林局、行政审批局等参与)

11、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措施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自2018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保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牵头,住建局、水务局等参与)

12、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加强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县住建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13、强化建设用地利用监管责任

建立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县住建局、国土局、行政审批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地保护,源头防控新增污染

14、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不得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除自然保护区外,对列入基本农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组织划定封禁保护区,建设封禁和管护基础设施,严禁开展基本建设和工业开发。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乡镇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评估,依法进行分类管理。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保局、国土局牵头,发改局、农林局等参与)

15、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对排放重点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县行政审批局、环保局、国土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等参与)

16、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

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或者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行政审批局、发改局牵头,工信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林局、商务局、县社等参与)

(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17、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快矿山污染修复

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逐步实现全面治理、全面复垦,加快推进闭坑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装备、物资。2017年底前我县编制完成矿山开发利用土壤环境保护规划,报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备案。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2018年底前,完善覆膜、压土、排水、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并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县安监局、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国土局等参与)

18、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环保局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全面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火电、工业锅炉、水泥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2017年底前,对位于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活动场所,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等周边的涉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全部完成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要实施强制退出并依法搬迁。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0%、24%、25%、6%、20%。(县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等参与)

19、加大涉重金属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县工信局、环保局牵头,行政审批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等参与)

20、提高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水平

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铬渣、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底前,制定我县整治工作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实施尾矿提取有价组分、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等重点工程,逐步扩大利用规模。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2018年起,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县环保局、工信局牵头,发改局、国土局、商务局、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县社等参与)

21、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

构建由管理部门门户、产废单位门户、运输单位门户、处置单位门户四大门户统领,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系统、环保执法系统、电子联单系统、GIS监控管理系统等四大系统组建的统一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对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跟踪管理,规范危险废物业务台帐,强化危险废物监管执法,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情况和数据进行精细化管理,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企业的有效监管。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支业务处理迅速、信息统计分析及时、办事高效、危险废物监管全面的信息化监管队伍。(县环保局牵头,工信局、公安局等参与)

22、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

根据《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科学规划全县总体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加大对短缺或空白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的扶植力度,尽快补全市场短板。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县环保局备案。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制药菌渣处置、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制革废物、废活性炭和废酸废碱综合利用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置。 (县环保局牵头,行政审批局、发改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等参与)

23、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因关停、搬迁、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在拆除前必须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明确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式,并报县环保局、工信局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防止造成新的污染。(县环保局、工信局牵头,安监局等参与)

24、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

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和污泥临时堆存场地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严禁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鼓励利用水泥厂或热电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试点。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2018年底前,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全部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城市污泥得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同时逐步降低污泥填埋处理比例,县区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60%以上。(县水务局、住建局牵头,行政审批局、发改局、环保局、工信局、农林局等参与)

25、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根据国家《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到2020年,城市垃圾分类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体系基本形成,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场和无渗滤液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县住建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工信局、卫计局等参与)

结合全县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2018年底前,完成现有沟、渠、坑、塘垃圾等清理工作,所有乡镇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县住建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工信局、卫计局等参与)

26、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建设高效清洁农田,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化学农药替代、化肥机械深施、精准化施肥和水肥一体化等控源减排技术,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的综合利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加强农田排水和地面径流净化,严禁农田退水直接排放进入地表水体。各地要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和管理,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制定农业灌溉节水减排方案,加强农田灌溉渠道取水和相关水利工程养护;加大农村沟、渠、坑、塘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全县主要产业重点乡镇和现代农业园区,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县农林局、水务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27、科学施用农药化肥

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在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禁止在农用地施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目标,到2018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县农林局牵头,县社参与)

28、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处置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并将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县农林局牵头,环保局、质监局、县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高标准加厚、可降解农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农用薄膜废弃物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残膜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县农林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县社等参与)

29、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含量超标,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减少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十三五”期间,完成全县畜禽养殖禁、限、适养区划定,明确畜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范围,优化调整养殖场布局,以地定养,科学确定养殖规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贯彻“种养结合”理念,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2019年底前,全县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取缔。到2020年,全县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率均达到100%。(县农林局牵头,发改局、科技局、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30、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县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林局参与)

31、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组织编制井陉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8年底前完成,并报县环保局备案。加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项目库。(县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林局等参与)

32、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各乡镇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2018年起,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到2020年,达到全部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县农林局、环保局牵头,国土局、财政局、水务局等参与)

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各乡镇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县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农林局等参与)

33、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报所在乡镇环保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修复后的土壤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县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林局参与)

34、督导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任务落实

自2018年起,县环保局每半年要分别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并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治理修复试点任务进行督导检查。自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相关规定,对各乡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林局参与)

(七)强化科技支撑作用,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35、提高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科技创新能力

加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支持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技术单位建立土壤环境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领域工程技术中心等研究平台。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 (县科技局、环保局牵头,发改局、工信局、国土局、住建局、农林局等参与)

36、加快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

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机制。广泛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治理修复实用材料和装备国产化步伐。筛选、推广区域性适用土壤污染修复技术,构建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实用技术体系。重点开展植物修复、固化稳定化、热脱附、水泥窑共处置、生物堆等成熟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充分利用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实践成果,推进治理与修复技术的工程化、设备化应用。(县环保局、发改局、科技局、国土局牵头,工信局、住建局、农林局、财政局等参与)

37、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市场,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我县相关环保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培育和扶持一批土壤治理与修复的骨干、龙头企业。发挥“互联网+”优势,加快构建和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咨询服务、环境监理、专用设备制造、药剂开发、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链。推动发展环境数据资源服务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技术服务信用评定办法,定期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单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县发改局、环保局牵头,科技局、国土局、住建局、工信局、农林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八)创新土壤污染防治机制,构建土壤环境治理政策体系

38、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加大财政资金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和国家、省、市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及试点示范工作等;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各乡镇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农林局、水务局等参与)

39、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市场机制,完善激励政策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相关金融机构统筹安排设立相关专项建设基金,倾斜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县财政局牵头,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工信局、农林局、金融办等参与)

各部门各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替代种植或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县国土局、农林局、财政局牵头,发改局、环保局、工信局、县社等参与)

40、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土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深入推进土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加大对未投保企业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对重点行业中近年发生的土壤环境污染及风险事故企业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底前,列入河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保率不低于50%。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机制,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故时,科学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按规定启动赔偿程序,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到2020年,全县基本建立起范围全面、费率合理、赔付及时、管理完善的土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县环保局、金融办负责)

41、推行绿色信贷,建立环境信用体系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立,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境保护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加强联动,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将企业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对绿牌、蓝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 (县环保局牵头,财政局、金融办等参与)

42、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

综合土壤污染类型和程度等因素,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受污染土壤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政策机制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适合我县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运行、监督机制和示范基地,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力争到2020年取得明显成效。(县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农林局等参与)

(九)加大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43、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依托石家庄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等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每3年全县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县环保局牵头,财政局等参与)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集中区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环保、公安、国土、农林、工信、交通、安监等部门间以及跨区域间的联合执法和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转运及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自2018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曝光违法企业名单。(县环保局牵头,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农林局、交通局、安监局等参与)

44、加大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对全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境保护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自2018年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县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石家庄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县环保局牵头组织)

45、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和防控能力

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内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增加土壤污染防控内容,按规定报县环保局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废物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污染事故损害鉴定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评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必要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县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务局、农林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格局。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井陉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主体,根据省市的总体部署和控制目标,细化本乡镇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统筹项目实施,强化督导与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县环保局牵头,县有关部门参与)

(二)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县国土局、住建局、农林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相关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县环保局汇总,县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县环保局牵头,县政府有关部门参与)

(三)强化督导落实,严格考核奖惩

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终身追究。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对土壤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 (县环保局牵头,组织部、审计局、财政局等参与)

对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任务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要约谈有关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委组织部牵头,环保局、监察局等参与)

(四)落实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自2018年起,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县环保局牵头,工信局、国资局等参与)

(五)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全民参与

推进信息公开。各乡镇、各部门要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县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林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牵头,国土局、住建局、农林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和探索。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牵头,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林局、水务局等参与)

开展宣传教育,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设专栏或专题,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报道,及时报道先进经验,公开曝光落后典型,跟踪报道整改进度。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县环保局牵头,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林局、团委、妇联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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