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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塘县农业园区(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07月23日 16:36来源:壤塘县政府点击量:0

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壤塘县农业园区(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业园区(基地)建设管理,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常态化农业园区(基地)管理制度,规范产业扶持措施,支持现代特色农业园区(基地)建设,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壤塘县农业园区(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遵照执行。

壤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9日

壤塘县农业园区(基地)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县农业园区(基地)建设管理,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常态化农业园区(基地)管理制度,规范产业扶持措施,支持发展各具特色的现代农业园区(基地),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以点连线、以线带面、成片推进,促进农业和农村改革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现代农业园区(基地)建设要以生态经济为导向,以先进适用技术为支撑,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助推脱贫攻坚,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农民受益”的思路,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和成果转化,促进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运行机制,促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全县农业园区(基地)建设实现新跨越。

第二条 建设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农业园区(基地)规划要符合全县产业发展和相关规划,立足长远、着眼现在,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统筹推进。

2.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发展的原则。农业园区(基地)发展要充分利用我县资源禀赋,找准优势产业,培育区域经济特色,发挥名优特产品的品牌优势。

3.坚持资源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农业园区(基地)建设要坚持有利于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4.坚持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原则。突出市场的主体作用,充分利用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的引领示范,吸引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农村经营能人、种养大户等积极参与。

5.坚持“谁投入、谁受益”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切实维护农业园区(基地)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让投资经营者获利,带动农业产业发展。

第三条 农业园区(基地)

农业园区(基地)是指在县域内,以企业、专合社、产业带头人、大户为经营主体,以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合作为支撑,以土地合作和专业合作为保障,拥有一定规模,适合区域农业发展需求,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区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全县农业园区(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农业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环林局、县扶贫移民局、县科知局、县供销社、县文体广新局、县旅游局、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农业园区(基地)建设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园区(基地)办〕,设在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由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县财政局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负责农业园区(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农业园区(基地)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农业系统抽调。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省、州、县关于现代农业园区(基地)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意见,统筹领导全县农业园区(基地)建设管理工作。

2.负责全县农业园区(基地)建设规划的审定。

3.负责研究审定农业园区(基地)建设扶持办法等政策意见。

4.负责审定园区(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成员单位,落实县级建设资金。

5.加强农业园区(基地)管理,做好建设进度、质量等督察督办工作,协调解决农业园区(基地)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农业园区(基地)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园区(基地)建设规划、意见等文件起草工作。

2.负责督促园区(基地)建设的政策、措施落实等。

3.负责园区(基地)日常建设中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4.负责全县县级园区(基地)的认定和市、省级园区(基地)的组织申报工作。

5.负责园区(基地)项目建设检查、考评、验收。

6.负责园区(基地)信息宣传和工作交流。

7.负责领导小组其它日常事务。

第七条 农业园区(基地)创建的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是农业园区(基地)创建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乡(镇)区域内农业园区(基地)的建设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用工协调、环境治理、纠纷排解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八条 总体目标

通过聚集土地、资金、技术、人才,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推进农业发展方式、经营方式转变,把现代农业园区(基地)率先建成为乡村振兴、现代农业发展的样板区,理念超前、装备完善、科技先进、经营创新的现代农业发展的先行区,为全县现代农业建设探索新思路、新模式和新经验,辐射建设区域特色鲜明、物质装备先进、科技支撑有力、经济效益显著、园区(基地)环境优美的现代农业区域板块,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第九条 建设标准

1.园区(基地)内水、电、路、渠、绿化、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产业服务体系配套完善,组织生产方式科学先进。

2.实现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畜禽粪便无害化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无污染,环境优美。

3.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化经营,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比较完善,实现生产与市场对接,农产品生产与精深加工配套。

4.入园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现代企业的运营方式、营销理念进行运营管理,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品牌市场潜力大,对区域经济带动能力强。

5.园区(基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20%以上。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准入条件

1.园区(基地)建设主体明确,必须是以生产、加工、销售或技术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2.园区(基地)要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县外企业和专合组织建设园区(基地)规模100亩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县内农牧民个体20亩以上或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园区(基地)规模50亩以上。

3.园区(基地)产业集中度高,重点产业占比达到60%以上,当地农牧民务工占园区(基地)用工总量的60%以上。

4.园区(基地)规划布局合理,生产组织方式先进,科技、人才、生产、流通等支撑服务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环保等达标。

5.与园区(基地)所在乡(镇)协商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准入程序

农业园区(基地)所在乡(镇)或园区(基地)建设主体向园区(基地)办公室提出园区(基地)建设书面申请和实施方案,农业园区(基地)办公室负责对实施方案、建设业主、投资情况等要件进行评审和审查,报农业园区(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和批复,园区(基地)建设单位按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农业园区(基地)建设资金来源

1.省、市、县安排的支持农业园区(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或奖励资金。

2.省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可用于农业园区(基地)建设资金。

3.通过项目整合,用于农业园区(基地)的配套建设资金。

4.企业及个人自筹资金。

5.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农业园区(基地)资金管理

1.中、省、州支持农业园区(基地)建设的项目,按照中、省、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州、县整合的园区(基地)建设资金,由县园区(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使用,具体可按照所属行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农业园区(基地)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乡(镇)根据园区(基地)建设内容及投资资金,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积极推行和完善项目资金报账制度。

4.对各农业园区(基地)建设过程中,因园区(基地)建设主体单位建设资金不到位等问题,造成项目建设进度迟滞,并对当地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园区(基地)创建主体单位(各乡镇)积极会同园区(基地)建设主体单位沟通协调或依法解决。

第六章生产监管

第十四条 生产计划

农业园区(基地)需及时向农业部门、所在地乡(镇)政府书面报告生产计划备案,如生产过程中有较大变动,需再次书面呈报农业部门、乡(镇)政府备案,并按计划组织生产;不按要求备案部分或全部实施规模不纳入当年全县扶持计划。

第十五条 风险控制

严格执行植物检疫、种子法、农药管理、化肥管理、农产品安全等条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罚;倡导农业园区(基地)购买农业保险,诚信经营、自负盈亏;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用工管理

农业园区(基地)用工必须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少一年以上,并购买社会劳动保险,同时加强务工人员培训和安全管理,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

农业园区(基地)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按资金来源由项目业主单位划转园区(基地)所在乡(镇)管理,供园区(基地)经营主体有偿使用,国有资产获得的收益由园区(基地)所在乡(镇)统筹优先用于村集体经济建设和贫困户脱贫。

乡(镇)对园区的国有资产承担管理责任,农业园区(基地)经营主体对园区(基地)内国有资产和自建设施具有同等的使用权益和日常的保管和维护义务,如有损毁、遗失,自行修复,照价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园区(基地)的奖补政策参照《壤塘县农业(种植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由县扶贫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流转土地,并向经审批同意在我县从事农业产业发展的经营主体提供生产用地;对经营主体在农业园区(基地)的生产及设施用地视为农业用地,优先安排审批。

第二十条进入农业园区(基地)的经营主体享受“三优先”政策,即优先享受国家强农惠农政策,优先享受省市级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优先申报中省农业项目。

第二十一条 积极帮助农业园区(基地)经营主体申报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示范专合社、家庭农场等荣誉,争取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 统筹整合项目资金,优先安排用于农业园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协调金融部门重点支持农业园区(基地)企业发展,放宽担保、抵押条件,降低门槛,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向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企业积极发放扶贫贷款。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农业园区(基地)办分阶段对全县农业园区(基地)实行统一管理考核,考核验收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园区(基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运行管理情况、资料上报情况和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申报、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对考核验收优秀的农业园区(基地)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优先申报上一级农业园区(基地);对履行建设任务不力的园区(基地)不再安排有关项目,对违反有关财政扶持资金政策的按要求追回项目资金;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园区(基地),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经营主体资格等措施;对园区(基地)规划、建设推进不力的乡(镇),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扣减目标考核分、停止项目申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基地)经营主体责令退出:

1.拖欠务工人员工资。

2.连续两年亏损或连续三年未达标到建设规模和效益的,无具体扭亏措施的。

3.擅自改变土地、项目资金用途、违反法律法规、违法生产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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