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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年07月25日 11:51来源:井陉矿区政府点击量:0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井陉矿区政府印发了关于《井陉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每户700元,选择货币化补偿的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12个月,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在期房的合理建设工期内逐月支付。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井陉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矿政〔2018〕17号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井陉矿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井 陉 矿 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井陉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井陉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房屋征收具体范围,经区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房屋征收范围自公布之日起,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非住宅房屋租赁;

(五)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住建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  税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区住建局提供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纳税、户籍、工商登记、房屋和土地以及个人住房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  区住建局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调查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

(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情况;

(五)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况;

(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

(八)征收范围内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价格情况;

(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

(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使用用途的,按照产权登记使用用途或规划批准用途补偿。

对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区住建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量,测量结果超出房产证面积的部分按照80%进行货币补偿。

第七条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区国土分局、住建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八条  区住建局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房屋预评估和产权调换用房等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区政府府组织论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  项目范围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区政府组织召开被征收人代表、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修改。

第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类型、结构、楼层等;

(二)补偿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结算方式等;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址、权属、建筑面积、用途、结构、楼层、差价结算方式;

(五)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六)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

(七)违约责任;

(八)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

公摊补助系数标准为:非成套平房0.2617 ;成套平房0.2512 ;非成套低层楼房0.1951;成套低层楼房(3层以下)0.1585 ;非成套多层楼房0.1710 ;成套多层楼房0.1585 每单元设单部电梯的成套多层或高层住宅0.0916;每单元设两部以上电梯的成套高层住宅0。

被征收人住宅以外的小房、地下室等附属设施,在产权登记范围之内或提供合法有效购买票据的,等面积置换地下室;不在产权登记范围之内或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购买票据的,按照建筑成本进行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不做产权调换。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房的,不增加公摊补助,按照产权登记或购买协议等面积补偿。

第十五条  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市政基础设施运营、仓储等单位对土地、地上附着物分别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合并补偿。土地使用证范围之外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超期临建一律无偿拆除。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道路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征收房屋,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不做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新建房屋自交付使用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  征收执行国家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按照国家及省市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等相关费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费标准为:按照产权登记面积每平米20元,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计发2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计发1次,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每户700元,选择货币化补偿的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12个月,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在期房的合理建设工期内逐月支付。

(二)征收商业用房。征收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职工工资补助和临时安置费等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8%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燃气、供热、空调、热水器等搬迁、安装费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区政府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的搬迁期限应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不明确的,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区住建局制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照产权登记面积给予每平米100元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共用楼梯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或者没有共用楼梯的联排住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每户增加3000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征收部门持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到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按照标准将货币补偿款打入指定账户,同时将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并将其他费用打入指定账户后,依法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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