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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东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8年07月26日 09:19来源:会东县政府点击量:0

会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东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现将《会东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东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2日

会东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提高医疗救助整体水平,切实帮助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根据省、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按照因地制宜、多渠道筹集资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支规模和县级财政财力承受能力进行有限救助。

第三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条  凡属我县常住户口中的贫困城乡居民因患病应当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具体对象是:

(一)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特殊困难儿童和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指:1.尿毒症;2.白血病;3.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癌症;5.重性精神疾病;6.耐多药性肺结核;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三)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一律不纳入医疗救助。

第四章  医疗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分别采取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发放资金救助等方式进行。

(一)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特殊困难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金额按当年上级相关文件缴费标准民政资助部分给予资助。

2.患病医疗救助。对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特殊困难儿童、低保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的,应及时实施救助并不设救助起付线,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按救助比例享受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比例为:

(1)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住院治疗的救助。住院治疗总费用减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可报销金额、剩余部分按100%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但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救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2万元;

(2)城乡低保对象、特殊困难儿童住院治疗救助。住院治疗总费用减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可报销金额,剩余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救助总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按低保对象救助政策实施救助。

第五条  审核医疗费用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各种商业保险报销或赔付的医疗保险费。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申请救助。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程序。

各乡(镇)在每年11月底前将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特殊困难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编制花名册,报县民政局审核,由县民政局按当年度缴费标准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扣代缴部分(含个人缴费部分)转县医保局,完成上述人员次年参保缴费,县医保局根据此名册在一个年度内不再变更参保人员信息。

(二)开通“一站式服务”的医疗救助程序。

1.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救助对象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确认许可,许可号由各城乡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以登录城乡医疗保险ID号加患者的住院号录入。

2.救助对象出院结账时,县医保局金保系统通过系统方案设置自动生成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金额和应该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只需支付县医保局报销和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后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使救助对象在得到城乡医疗保险补偿的同时获得医疗救助补助。

3.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到县民政局结算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金保系统打印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汇总表一份(医疗机构查询-医疗机构报表-民政住院救助结算单);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一份;

(3)患者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未开通“一站式服务”的医疗救助程序。

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特殊困难儿童、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就医结束后,凭医院发票、出院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凭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填写《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按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审核后按季度报县民政局审批。经县民政局审批后,将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下拨到各乡(镇)财政所,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给救助对象;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给救助对象。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县民政局主管,负责城乡医疗救助日常工作,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各项运行、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  县民政局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城乡医疗救助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的管理使用;县卫计局负责医疗救助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监督医疗救助机构落实优惠政策;县医保局负责协助各相关部门保证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平稳运行;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县民政局提供申请医疗救助对象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凭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对享受对象进行审查、审核,杜绝虚报冒领现象发生,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县审计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加大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安全使用,杜绝挪用等情况发生。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会东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原《会东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实施办法》(会东府发〔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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