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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意见浙海渔发〔2018〕2号

2018年08月06日 09:37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点击量:0

7月22日,浙江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沿海设区市自然岸线保有量不低于省政府批准下达的控制指标。

浙江省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意见浙海渔发〔2018〕2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2号)、《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国海发〔2015〕8号)、《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建立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意见》(国海发〔2016〕4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遵循保护优先、集约利用、科学整治、绿色生态原则,加强海岸线保护和利用管控,严格落实自然岸线保护要求,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发挥岸线资源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最大效益。到2020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沿海设区市自然岸线保有量不低于省政府批准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严格管控海岸线利用

1.健全海岸线管控机制。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海岸线资源调查、自然岸线认定和保有量统计工作,组织拟订海岸线调查统计技术规范,制定海岸线整治修复评价导则,及时会同测绘与地理信息部门开展海岸线修测,指导沿海市、县(市、区)具体执行海岸线资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全省海岸线类型、利用状况、保护与整治修复等基本情况。省海洋港口部门负责全省海洋港口岸线保护与利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省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军事部门协调做好军事设施利用海岸线的保护工作。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实施全省海岛岸线调查,摸清海岛岸线底数,根据国家下达的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指标提出沿海设区市海岛自然岸线保有量控制指标,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沿海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落实自然岸线保有量管控目标,制定自然岸线保护与控制的年度计划,将自然岸线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

2.实施海岸线分类管控。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将全省海岸线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实行分类保护与利用。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海洋港口等有关部门依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按照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编制《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口整治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岸线管理要求。

3.推进海岸线节约集约利用。严格落实《浙江省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管控要求,规定的红线区域内的岸线不得占用。严格遵守《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中关于岸段管理的要求,禁用岸线不得占用,非禁用岸线限制占用。建设项目不必使用岸线进行生产经营的,原则上不得占用岸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非禁用自然岸线的,要进行严格论证和审批,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明确提出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结论。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量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负责审批的政府不予批准。

利用人工岸线的建设项目要按照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优化平面布局,减少对水动力条件和冲淤环境的影响,增加新形成岸线长度,提高人工岸线利用效率。新形成的岸线原则上应缓坡入海,并进行生态建设,营造植被景观,促进海岸线自然化和生态化。

三、切实加强自然岸线保护

1.落实自然岸线占用整治修复责任。围填海项目确需占用非禁用自然岸线的,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占用与修复平衡”的原则,占用大陆岸线的应修复大陆岸线,占用海岛岸线的应修复海岛岸线,主导开展同址修复或异地修复。新形成的岸线应是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可以纳入自然岸线保有量统计范畴的岸线,统称为“生态岸线”。生态岸线认定标准,按照海岸线整治修复评价导则进行界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界定。

港口规划范围内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重点海洋港口建设项目占用非禁用自然岸线的,经过规定程序批准后,可采取统筹平衡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由省海洋港口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2.严格自然岸线占用审查。沿海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围填海项目确需占用非禁用自然岸线的,要对照当地自然岸线保有量进行初审,对拟使用的海岸线位置、相关区域海域使用、自然岸线占用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初审意见。开展同址或异地修复的,属地政府要主导形成修复方案。初审意见经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省海岸线管理办公室审核。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和审查意见要明确属地政府主导的生态岸线整治修复方案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同时对整治修复后的岸线是否符合生态岸线认定标准提出明确意见。省海岸线管理办公室根据《浙江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和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审查意见,对所在地自然岸线保有量情况、围填海项目自然岸线占用情况、生态岸线整治修复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围填海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占用非禁用自然岸线的,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5〕19号)要求,逐级报送审核。

3.规范自然岸线整治修复行为。同址整治修复形成生态岸线的应与围填海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异地整治修复形成生态岸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海岸线整治修复评价导则对新形成的生态岸线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四、全面推进海岸线整治修复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海岸线整治修复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库,确定沿海市、县(市、区)自然岸线年度整治修复目标任务,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

沿海市、县(市、区)政府要完善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要制定本地区岸线整治修复实施计划,建立整治修复动态项目库,根据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细化辖区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具体措施,确定整治修复具体岸段。整治修复应主要采取恢复海岸自然形态特征、维护海岸生态功能、美化海岸自然景观的工程措施。各地整治修复的生态岸线,未列入整治修复规划计划的,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统筹用于辖区内用海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的平衡。

五、加强海岸线监督检查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省海洋港口部门做好全省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海岸线动态监视监测,综合应用遥感、地理信息等信息化手段,对海岸线开展针对性调查监测与核查,形成年度岸线监视监测情况报告。根据全省海岸线监视监测情况,不定期对各地自然岸线保护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擅自占用、严重破坏自然岸线等情况的,督促限期整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湾(滩)长制”职责,定期对辖区内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情况开展巡查,及时发现、上报、制止并依法处理非法占用岸线的违法行为。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情况进行督察。

自然岸线保有量和整治修复计划完成情况纳入沿海市、县(市、区)政府工作考核和海洋生态建设示范区考核。对围填海项目未按照自然岸线整治修复方案实施或未完成当年度整治修复工作任务的,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相应扣减年度考核分数;整改不到位的,适当减少整治修复资金安排。对以市为单位自然岸线保有量不达标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项目限批,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区域新增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

本意见自2018年8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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