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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18年08月30日 09:44来源:金堂县政府点击量:0

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金堂府办发〔2018〕10号

赵镇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金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金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金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十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十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十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十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十五)《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十六)《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十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类型

金堂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和适度养殖区。

(一)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禁养区内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限期关闭或搬迁。在实施关闭或搬迁前,不得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扩大养殖规模(种类、数量)。

(二)适度养殖区是指除禁养区以外区域。

1.适度养殖区内应根据环境承载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养殖规模。

2.在适度养殖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符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选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土地(林地)使用审批等手续;应当配套建设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粪便堆放场地等粪污处理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污水等;应当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将畜禽粪便进行生态还田或生产有机肥,实现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

四、区域划定

(一)禁养区域。

1.金堂县北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金堂县东风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金堂县红旗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2.云顶石城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域。

3.金堂县城市(镇)总体规划区红线范围内区域。

4.县域境内沱江、北河、毗河、中河干流河道两侧200米范围内区域。县域境内红旗水库、东风水库边界外200米范围内区域。

5.金堂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区域。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范围边界。

1.金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经省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成都市金堂县、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3〕318号)同意,划定金堂县北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后金堂县北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从取水口(东经104°24′43.70″、北纬30°53′40.38″)起,沿北河右岸取水渠道下游100米至上游1000米之间的全部水域;北河右岸取水渠道右侧纵深50米内的陆域和取水渠道左岸分水堤。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外,从取水口起,沿北河下游300米至上游6650米(即至金堂县与广汉市交界处)的河道全部水域;一级保护区外,一、二级保护区水域对应两岸纵深1000米内的陆域,左岸以爪龙溪支渠为界、右岸以龙井堰和黄家沟分水线为界。

(2)经省政府《关于同意划定金堂县东风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金堂县红旗水库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蒲江县二水厂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什邡市三水厂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3〕225号)同意,划定金堂县东风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金堂县红旗水库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后金堂县东风水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以取水口(东经104°35′7″、北纬30°51′7″)为中心,半径为300米的东风水库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以上山脊线及水库坝顶以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库水域,水库支流花家沟自汇水点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引水渠入库处起上溯3910米的全部暗渠、隧道和渡槽水体;一级保护区陆域外,水库周边和支流花家沟上溯3000米的河道两岸自马家梁子起,沿白虎咀、翁家梁子、青岗堡、王家院子等至马家梁子山脊线内的陆域,引水渠入库处上溯3910米的渠道两侧各50米的陆域。

划定后金堂县红旗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以取水口(东经104°30′5.08″、北纬30°57′13.44″)为中心,半径为300米范围内的水库水域及其正常水位线以上山脊线及水库坝顶以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库水域,水库支流爪龙溪、三叉河、沈家河自汇水点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水库周边及其支流爪龙溪、三叉河、沈家河上溯3000米的河道两岸自水库堤坝起,沿火烧梁子、吴家大院子、青龙咀、马家坳至水库堤坝山脊线内的陆域。

金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一览表

2.云顶石城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域。

云顶石城风景名胜区位于四川成都金堂县淮口镇云顶村、光荣村,为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区北起县城赵镇南缘狮子沱,南至淮口镇九龙滩大坝,西抵大云顶山至青白江边界,东临炮台山外缘,共分为5个景区,即云顶石城景区、九龙长湖景区、炮台山景区、小云顶美女峰景区及云顶生态湖景区,总面积46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5.4平方公里。

金堂县风景名胜区禁养区一览表

3.金堂县城市(镇)总体规划区红线范围内区域。

(1)赵镇街道桐子园社区、中河路社区、十里社区、赵渡社区、沱源社区、韩滩社区、家珍社区、杨柳桥社区、三合村、香龙山社区、石子岭村、石槽堰村、云绣社区、栖木河村、观音山村、江源社区、三江社区、梅林社区、北滨路社区、泰吉街社区、川锅社区、玉龙街社区。

(2)三星镇竹林社区、川福号社区、兰家店社区、天灯社区,来宝沱村2、3、4、5、6、9、10、13组坝区。

(3)栖贤乡岳公社区9、10、12、14、15、17组。

(4)官仓镇中孚社区1、2、3、4、5、8、9、13、14组,白马泉村1、2、3、4、5、6、7、8、9、10、13组,柿子树村1、2、10组。

(5)清江镇花牌坊村、双江社区、荣华村、新水碾村、双堰村。

(6)福兴镇福乐社区1、2、3、4、5、7、8、9、10组,牛角村4、5、6组,积善村1、11、13组。

(7)赵家镇三烈社区1、2、3、4组部分区域,阳河社区2、3、16、17、18组全部区域。

(8)淮口镇红新社区、红岩寺社区、淮帆社区、金龙桥社区、滨江社区、粮丰社区、瑞光社区、石心社区、同兴社区、团结社区、万福社区、望江社区、五星社区、一根松社区、洲城社区、巴德社区、小柏村、红光社区。

(9)五凤镇五凤溪社区2、3、7、9组全部区域,1,4,5,6组部分区域。

(10)白果镇文武宫社区1、6、7、8、20组全部区域、15、16组部分区域,回龙桥村4、15、34组全部区域,马家林村10、11、12、18、19、21、22、23、24、25、26、27、28、29、30、31、33、34组,高庙子村3、4、5、6、12、14、16、17、18、19、20、21、22、23组,龙王村1、2、3、4、5、6组,罗盘村8、20、21组,顺江村全部区域。

(11)三溪镇明月村1、2、3、4、5、7、8、9、15、19、20、21、22、23、25组部分、26组全部,三圣社区1、2、3、4、5、6、7、8、9、10、11、12组部分,白庙村16、17、18、19、22、26、30、31组部分,玉堂村22组部分,岳山村33组部分,三河社区1、3、5、6、8、9、10组部分。

(12)金龙镇骑龙社区1、4、5、6、16、17组。

(13)高板镇玉溪沟村1、3、4、5、8、11、12、13、14、15、20、26、27、28、37、39组,安桥村1、10、11、22、23、24、25、27、28、29、30、31、32、33、34组,兴桥社区4、5、7、11、13、15、16、18组。

(14)平桥乡平安桥社区1、2、4、5、8、10组部分区域,清堰社区1组部分区域。

(15)隆盛镇兴隆社区3、4、5、6、7、8、9、10、11、12组,黄桷桠村1、2、3、4、11、13、14、18、19、20、21、22、23、24、25、29、31、35组。

(16)转龙镇桂龙社区7、8、9、10、14组。

(17)竹篙镇竹篙寺社区3、4、5、6、7、8、9、10、11、12、13、16、17、18、19、20、21、22、23、24、25、26组,常乐社区1、2、3、6、7组,老虎寨村1、2、3、4、6、8、11、12组,青松社区1、2、24组,红观音村5、6、9、11、13、14、15、16、17、18、19组。

(18)广兴镇广严寺社区1、2、11、12、13、14、16、17、18、19、20组,凤岭村1、2、3、4、11、14、23、24组,何家沟村14、15、16、19、20组。

(19)土桥镇永兴社区7、8、9、12、13、24组,朝阳社区1、2、3、4、8、9组。

(20)又新镇蔡家河社区1、2、8、10组全部区域,3、9、11组部分区域,18、19、21组非农业组全部区域,白鹤村10、11、12、18组部分区域。

(21)云合镇云桥社区1、3、5、6、7、8、12、14、15、16、17、18组,白象村1、24组。

4.重要河流两侧和红旗水库、东风水库边界外200米范围区域。

沱江,属长江一级支流,在金堂县境内上起官仓镇满天星,下至金堂县五凤镇金牛村,流经清江镇、赵镇街道、三星镇、淮口镇和白果镇。县境内全长59.7公里。

中河,源接岷江水系,在都江堰蒲柏闸分水入蒲阳河,经彭州、郫县和德阳广汉流入金堂县,在金堂境内流经清江镇双堰村、新水碾村、双江社区、荣华村和赵镇桐梓园村、中河路社区、十里社区、赵渡社区,汇入沱江。县境内全长16公里。

毗河,源接岷江水系,在都江堰蒲柏闸分水入柏条河,经郫都区、新都区和青白江区流入金堂县。在金堂县境内流经赵镇家珍村、十里社区、沱园社区和韩滩社区,汇入沱江。县境内全长10公里。

北河,沱江正源,发源于川西北茂县九顶山,是沱江正源,经绵竹、什邡、广汉流入金堂县,县境内全长13公里。

红旗水库,位于金堂、广汉、中江三(市)县交界处。水库总库容1127万立方米,正常库容1000万立方米。

东风水库,位于金堂县福兴镇东风村。2011年,东风水库启动扩建工程,建成后,东风水库库容将从712万立方米增加到2610万立方米,正常库容增加至2230万立方米。

5.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库边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城市(镇)规划区等依法调整后,禁养区域以调整后的范围边界为准。

五、工作职责

(一)县农林局负责实施禁养区范围划定与调整,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1.负责全县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管理,对全县规模畜禽养殖总量实施控制。

2.按照《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对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户)进行备案管理。

3.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引导种养业科学发展,提高种养业经济、生态效益,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4.会同县环保、水务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查处因畜禽养殖污染导致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即畜禽养殖排泄物对农业生物、农用土壤、农业水体、农区大气造成突发性和累积性污染,导致农业生产损失或生态破坏的事件)。

(二)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解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边界。

1.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规模化养殖场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养殖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执行、治污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会同县农林、水务等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及时处置因畜禽养殖污染造成的河流、湖泊、水库及学校、居民集中居住区等区域污染,以及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3.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三)县国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畜禽养殖规划布局要求,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养殖场所的行为。

(四)县建设局负责对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养殖场所依法进行查处,负责解释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边界。

(五)县水务局负责配合县环保局、县农林局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负责解释重要河流岸带和水库边界外禁养区范围。

(六)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七)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禁止养殖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补偿资金。

(八)县规划局负责指导对规划区内涉及违法建设的养殖场所的依法查处,负责解释金堂县总体规划区禁养区范围边界。

(九)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1.对辖区内适度养殖区的现有养殖场(户)进行排查,督促其做好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配合县环保局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会同县国土、环保、规划、水务、农林等部门,协助实施辖区内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及验收工作。

3.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法规宣传教育,推广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4.支持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制定具体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县农林局负责解释。

七、原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金堂县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堂府办发〔2015〕2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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