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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人注意了!2019年这些地方禁止放鞭炮,违者最高罚款500元!

2019年01月28日 09:08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2019年1月23日,贵阳市公安局公布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清单,表示这个春节很多地区不能任性放鞭炮了,违者最高可罚500元,快看看有你家吗?

南明区

明确2019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为:南明区划范围内贵阳市一环以内所有区域。

云岩区

禁放区域:一环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环以宝山北路——北京路——枣山路——浣纱路为界)

禁售区域:二环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以中环线为界)

观山湖区

禁限放的区域和时间:

从2019年1月1日起,观山湖区所有社区行政区域内为全年禁止燃放、销售区域;金华镇、朱昌镇、百花湖镇3个镇行政区域内为限制燃放、销售区域。

在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内,只能在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内燃放烟花爆竹。

限定销售的区域和时间:

限制燃放、销售区域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天(本年度农历腊月二十六日至次年正月十五),销售期结束后3日内,零售经营者应当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交原批发企业代为保管或者退回原批发企业。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送交的烟花爆竹代为保管或者回收。

白云区

禁放、禁售区域:以环城高速(观山湖至白云段)至曹关收费站沿云环中路、云环东路连接同城南路至粑粑坳一线为界(具体说明:环城高速以东;云环路、云环中路及云环东路以南;同城南路以西)所有环形线以内的白云辖区范围内以及都新社区除“禁放”“禁售”区外其余区域均允许常年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特殊规定的区域除外)。

乌当区

除《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存储、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外,自 2019 年起,乌当区行政中心(大气监测点)1 公里范围内(乌当区城市魔方片区至新添大道原市公安局、新添大道原市公安局至顺海立交桥沿线、乌当区实验小学片区、水锦花都、乌当中学、新天卫城、航天大道与新添大道交叉口至奶牛场路口沿线)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乌当区主城区范围及其他区域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当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的 8 时至 24 时。

经开区

根据 " 贵阳市城区一环内实行烟花爆竹禁放,二环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 的要求,经开区以南二环道路北侧为二环线内。

经开区禁放区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车站、人防设施、输变电设施、楼道、屋顶、阳台、文物区、林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特别环境;各加油(气)站、各燃气调配站 200 米内。

严禁向户外抛扔点燃的烟花爆竹。

花溪区

无特别规定禁限放区域。

依据《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区域和时间。

清镇市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农历除夕至翌年正月十五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新岭社区、红新社区、百花社区、红塔社区、巢凤社区、时光社区、乡愁社区、红枫湖镇陈亮村、黄土村。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各政府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旅游景区、公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

修文

修文县所有林区为禁止燃放爆竹地区。

县城控规范围内禁止燃放爆竹区域:东至罗家寨边缘、阳明大道牌坊;南抵三角山水泥厂;西至川会馆、冒沙井;北抵大寨边缘、同济堂药业。

(上述地区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八日起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受本规定限制)

开阳

禁放区域:开阳县城东至污水处理厂,南至华鑫油化厂、西至擦脚石、西南至毛栗山、西北至磨料厂路口、北至宝龙寨圈定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放时间: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农历除夕夜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息烽

限放区域:永靖镇、新华社区限制燃放区域范围为东至川黔铁路、西至老贵遵公路、南至下阳朗村西门湾路口、北至红旗村石丫口(川黔铁路与老 210 国道交叉路口); 小寨坝镇限制燃放区域为东至上寨川黔铁路、西至兰海高速公路,南至大干沟桥,北至下寨。

限放时段:以上限放区域可燃放烟花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4 日(农历除夕)至 2019 年 2 月 5 日(农历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天 8:00 至 24:00。除上述可燃放时间之外,禁止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这些地点和区域

绝对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疗养院

(四)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五)车站、轨道交通、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

(八)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九)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十)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一)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二)各类公园、南明河畔两侧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

(十三)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

(十四)当年除夕和正月十五以外的其他时间,大气监测国控点一公里范围内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区(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和公布本辖区内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

如果违反相关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是要处罚的哦!

(一)对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二)对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对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个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于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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