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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梅县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部分项目有补充调整!

2019年04月01日 17:13来源:梅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2019年1月7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补充调整梅县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部分项目的通知(梅县区府〔2019〕1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通知调整了名贵花圃及苗圃的搬迁、柚树、征收坟地补偿标准,那么,调整后补偿标准是多少?

政策原文内容如下:

关于补充调整梅县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部分项目的通知

梅县区府〔2019〕1号

各镇人民政府(扶大高新区管委会、新城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及《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我区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调整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16〕39号)。在实施过程中,部分项目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和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标准部分项目作如下补充和调整:

一、名贵花圃、苗圃的搬迁补偿由每亩10000元调整为每亩30000元。

二、柚树补偿标准:大柚树(主径15cm以上的)由800元/棵调整为1100元/棵,中柚树(主径为8cm—15cm的)由600元/棵调整为800元/棵,其余规格的补偿标准仍按梅县区府〔2016〕39号文的规定补偿。

三、征收坟地补偿标准:

(一)有石碑墓堂灰坟的补偿由800元/尺调整为3500元/尺,有纪念亭的成本另算;按时完成迁坟的,奖励由600元/尺调整为1000元/尺;

(二)骨坛(金埕)的补偿由200元/个调整为1000元/个;按时完成搬迁的,另奖200元/个;

(三)其他类型的坟地补偿标准仍按梅县区府〔2016〕39号文的规定补偿。

四、在《关于调整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16〕39号)中没有罗列到的青苗、附着物,按当前市场评估价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城市规划区范围征地补偿标准问题

南口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关于调整梅州市梅县区征收土地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梅县区府〔2016〕39号)中的片区一标准执行。

六、征地的测绘、放线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如有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梅县区农村产权交易相关问题,请咨询梅江区农村产权交易梅县区农村产权交易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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