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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住宅

       农民住宅是农村中主要供从事农业生产者居住的宅院。农业生产者居住的农村住宅,在组成上除一般生活起居部分外,还包括农业生产用房,如农机具存放、家禽家畜饲养场所和其他副业生产设施等。农村中主要供从事农业生产者居住的宅院。世界各地农业生产者根据自己的生活习惯,就地取材,因地制宜,建成形式多样、风格各异的农村住宅。常见的农民住宅多为低层、独户、各有院落,无集中供暖、供水等设备。农民住宅的建筑设计应解决好日照、通风、防潮等问题。无论选址、布局、形式和用材、做法,都要按照当地农村生活的需要,以求适用、经济,保持和发扬地方特色。那么,除了设计问题,农村自建住宅必须符合哪些要求才算合法?农民住宅超面积是否要交钱?农村住宅确权要注意神什么问题?土流网小编为你一一解答。

发布时间:2021-07-13 16:25:27 文章热度:6213
        随着乡村振兴的发展,现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是极适宜人居住的。因此也吸引了不少城里人的向往,那么,2021年农村的房子能买卖吗?农业农村部最新回复: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一、2021年农村的房子能买卖吗?农村房屋能买卖。但买卖双方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卖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农村房屋买卖需要什么条件?1.购房者在农村房子的时候,主体资格合法,农村的房屋现在还都是宅基地上修建的,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属,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5-29 09:52:28 文章热度:1395
        日前,国家税务局发布了2018年《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里面提到2018年起,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搬迁恢复耕地减免耕地占用税等政策,那么满足哪些条件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主体农村居民优惠内容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享受条件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困难居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17 12:01:57 文章热度:1577
        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禁止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之风。>>推荐阅读:农村集体小产权房可以购买吗?有哪些风险?...[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6-05 08:53:12 文章热度:1181
        跟着社会的开展,乡村人是齿不竭增加,良多若干很多乡村后世都现已长大成人,到了立室立业的年数,但是没有宅基地盖房是个斗劲沮丧的事儿,大师都知道,现在,在乡村请求宅基地,不比进城买房轻松若干很多。为啥没有宅基地的农民请求不下来宅基地?最首要的原因原因就俩:1、地少人多。大部分乡村残剩可做宅基地的土地太少了,根柢无法批,而且乡民想请求宅基地的太多了,排不外来;2、请求流程太艰难。抵挡请求宅基地,是十分严厉的,流程天然也繁琐一些。这种对立必需求处理,新《土地办理法》第六十四条划定,不能确保一户一宅的区域,县里边必需求出面签字辅佐处理,村里有能批的能够直接开乡民代表大会,先给批了,如果本来没有,能够恰当...[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20 11:17:46 文章热度:9662
        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在城里赚到钱后,都喜欢在城镇买一套房子,同时还希望回乡建一套像样的小别墅,不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也是需要条件的,那眉山市农民依法申请宅基地后建房有哪些要求?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1、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2、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3、农村建房应满足如下的退缩要求:(1)退缩水库...[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9 08:52:46 文章热度:45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计划控制引导,合理确定村庄宅基地用地布局规模(一)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计划控制。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安排并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新一...[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2-02-24 14:19:30 文章热度:3737
        日前,《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旨在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采取多种方式对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盘活利用,为激发天津市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农村宅基地和住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也是农村发展的重要资源。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业转移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问题日益突出。适时引导推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积极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对于维护村集体和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25 15:00:30 文章热度:11674
        城里人可以购买农村的宅基地(住宅)不?先说一段10年前很著名的北京画家村案:小堡村是北京东部潮白河畔的宋庄镇的一个小村子,1994年起,陆陆续续有画家买了当地农民的房子装修入住,短短十多年时间聚集了海内外近1500名艺术家,成为国内外知名的画家聚居地,号称“画家村”。1994年购买的时候,买个上百平方米的农家院只要一两万元,但到了2007年前后,已经涨到二三十万元。于是,有农民反悔,并将画家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画家与农民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画家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农民。从2007年到现在,转眼十年时间又过去了,城里人购买农村房屋或者购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的事情,或者购买农村的小产房的事情,屡见...[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4-12-29 15:02:32 文章热度:1840
        (一)农民宅基地的性质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一部分,集体土地可以分为农业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而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部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禁止转让。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9-12-02 10:42:43 文章热度:8534
        2019年11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印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巩政〔2019〕10号),本通知自2019年11月10日起实施。那么,巩义市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征收土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是多少?巩义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用地,根据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标准。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区片价补偿包含征收土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征地补偿安置费兑付经被征地单位...[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11-21 08:37:19 文章热度:860
        本文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小产权房合同效力问题、小产权房抵押问题、离婚时小产权房处理问题等主要情形进行分类,并对法院对这几种情形处理的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总结,希望帮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法院在审理小产权房纠纷案件中的裁判规则。一、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1、本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小产权房一般认定合同有效法律规定:(1)《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0-18 11:59:44 文章热度:6825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具体要求辛集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原则上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户籍证明和经村委会确认的家庭成员名单。(一)已登记发证,权利人未发生变化的宅基地确权登记1、权利人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或批准文件的,按证书或批文载明的占地面积和范围确定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2、已发宅基地证,资料不规范的,需按本次调查技术规范要求补正完善后再确权登记。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大件上的四至界线未发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2-21 09:21:59 文章热度:14288
        为加强盐城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为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留足空间。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应按照控...[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4 16:36:01 文章热度:1553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第三条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第四条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村内有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农用地。鼓励农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06 14:22:52 文章热度:6516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节约集体用地和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那么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革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对部分乡镇、村进行实地调查。 一、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宅基地集体所有、村民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0 14:35:44 文章热度:3336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居民的住房需求日益增加,农民的宅基地使用需求也在不断扩大。由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如何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有效管理成了基层国土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农村宅基地管理逐步走向规范,秩序明显好转,但仍发现农村宅基地在使用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导致基层国土所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陷入“违法用地查处难、五花八门的土地纠纷成为疑难杂症”等困境。1.一户多处宅基地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从字面...[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09 11:30:37 文章热度:2294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九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为有效规范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2010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湘潭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为民服务理念,调整农村宅基地审批方式 (一)调整审批方式。按照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将市城区农村宅基地由市级审批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或示范区管委会审批,国土资源分局、示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负责具体承办...[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4-04-18 09:28:22 文章热度:20
        留用地是指国家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后,按照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权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留用地属于什么性质?留用地可以建设商品住宅吗?一、留用地属于什么性质?留用地属于集体性质,也可以属于国有性质。留用地的性质取决于村集体的意愿,以及留用地所处的具体环境和情况。留用地原本是农村集体土地,在国家征收后,按照一定比例留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村集体可以选择保留土地的集体性质,也可以申请将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如果留用地位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或者涉及占用其他农村经济组织的土地,通常会被征收为国有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4-03-05 09:19:50 文章热度:13
        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其实是比较麻烦的,对于村民而言肯定是不想被征收的,需要重新找地建房。那四川省农村村民住宅征被收怎么安置、补偿?最新规定来啦!一、四川省农村村民住宅征被收如何安置?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1、重新建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标准补偿,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提供...[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24-02-28 09:12:44 文章热度:21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因对该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那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一、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是...[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