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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晋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2016年03月07日 11:39来源:晋城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晋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开展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根据《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晋政办发〔2014〕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晋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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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任务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确保2015年全面推开2017年基本结束提供依据、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家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三个农业行业标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二)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坚持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通过调查实测,进一步明确农户承包地面积和空间位置,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也不是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要原则上维护农户现有的承包面积,测量后与原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多不收,少不补”,不改变根据原承包面积确定的惠农政策数量和相关责任义务。对于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因土地等级差别抵顶面积等折合承包面积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承包面积不符的,取得承包户的认可后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并注明实际折算面积。

 

(四)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发包方暗箱操作、强行推动。对于在试点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努力实现群众满意,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硬性操作。

 

(五)坚持县为主体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三、试点范围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2014年我市决定6个县(市、区)各选择3个村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名单见附件)。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对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不清的,要依法确定所有权后再开展确权登记。经依法确认退耕还林的农村承包地,不纳入登记范围。

 

2015—2017年,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并完成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四、试点内容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全面组织清理土地承包档案,认真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要将相关档案资料统一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集中时间以试点村为单位查清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前提下,组织开展农户之间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的细碎化问题。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实测的,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测量查实。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首要的是群众认可,并尽可能准确。实测结果经该村村民委员会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实际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共有人、用途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本农田有关信息,具体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资料共享。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区、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收、整治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承包农户户主变更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试点期间,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33号令)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要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全过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集中保管,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实体安全。要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七)探索研究农村土地确权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确权成本和相关问题的政策性解决方案。进一步探索影像遥感测绘、实测和航测等不同测绘方式的技术路线、工作机制、信息化管理模式和确权工作成本,研究确权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政策和方法,为2015年全市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树立全方位样本。

 

五、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2014年6月中旬—2014年7月上旬)。

 

1、成立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乡、村要成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

 

市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农委、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档案、法制、政研、信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各成员单位要抽调专人配合工作。

 

2、制定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制定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别对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3、宣传动员。一是试点县要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动员会,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二是试点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分别召开乡村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宣传动员,用横幅、标语、广播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每一位农民都了解此次确权登记工作的意义、目的和原则,采取推荐的方式推选各户代表,代表家庭全体成员参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4、开展培训。在省级对市、县确权业务骨干以及测绘队伍的培训基础上,市级对市、县、乡(镇)业务技术骨干开展培训,试点县(市、区)要加强对县(市、区)、乡(镇)、村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5、确定测绘公司。县级按照有关规定,从省级公布的已经取得合格证的单位中择优选择确定测绘公司,并签订相关合同。鼓励县、乡级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监理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7月中旬-2014年8月上旬)。

 

县、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乡村工作人员、测绘公司对二轮土地承包台账、三十年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档案进行整理。一是要摸清土地现状,查清每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二是要逐村摸清发包方情况,逐户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意见。

 

第三阶段:清查阶段(2014年8月中旬-2014年10月上旬)。

 

1、实施清查。根据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面积情况,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熟悉情况的村民和专业测绘人员,对农户承包关系、地块、面积、空间位置进行清查测量。清查工作按村组开展每户、每块地的边界与权属的图面勾绘工作。在图面上进行地块的标绘,标注地块编号等信息。对地块边界不清或其它需要实地调查的,进行实地调查标绘,形成农户认可的成果。最终形成的地块调查图与地块调查表信息应一致。

 

2、梳理和解决矛盾。对村组土地承包实际情况表进行公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收集农民的意见,对新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解决,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目前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妥善处理。

 

第四阶段:登记阶段(2014年10月中旬—2014年11月中旬)。

 

对清查的情况进一步审核,由专业测绘人员根据相邻关系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和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薄完善、责任明确。

要严格按照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的保密工作,确保不失密、不泄密。对基础资料都应及时登记,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存放有关基础资料的条件与设施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贮存土地调查和测绘数据的电报实行专机专用,严禁与互联网连接,防止网上泄密。

第五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2014年11月下旬—2014年12月中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试点村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对试点县工作进行抽查和抽验,具体验收办法另文下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职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试点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实行省级统筹安排,市级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茹栋梅    副市长

 

副组长:杨元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天胜    市农工办主任、市农委主任

 

成  员:杨建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朱慧杰    市纪检委常委

 

靳慧萍    市民政局副局长

 

范聪明    市司法局副局长

 

段志坚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商国富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秦怀仁    市农工办副主任、市农委副主任

 

程  鹏    市档案局副局长

 

成少平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杜高生    市委政研室副处级调研员

 

郝陵义    市信访局正处级信访督察专员

 

晋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

 

主  任:李天胜(兼)

 

副主任:秦怀仁(兼)

 

具体工作人员由市农委、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档案、法制、政研、信访等部门专业工作人员组成。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农委负责登记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公安局负责确权工作中安全保障工作;监察局负责整个确权工作的全程监督工作;民政局负责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中村委会职责的衔接工作;司法局负责确权工作中矛盾纠纷案件的化解;财政局负责协调登记试点工作经费;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并协助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形成的控制资料、边界资料、高分影像资料、道路等基础地形、基本农田等资料;档案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的文件资料归档工作;政府法制办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法律指导工作;市委政研室负责研究政策问题;信访局负责确权工作中的信访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县(市、区)长任组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及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要把试点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镇)长列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县(市、区)分管农业的副书记、副县(市、区)长以及农委主任(农经局长),必须分别包一个试点村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干部包试点情况,务于7月底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试点村所在乡(镇)要成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小组和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庭。

 

试点村要成立土地承包档案审查组、综合指导组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健全完善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途径的土地承包经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及时调处工作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事件,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农户、土地经营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工作主要内容:市级负责市信息化平台建设、政策宣传咨询、督促检查抽验、业务人员培训等;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县信息化平台建设、影像图的采购、组织宣传发动、测绘队伍的选定、具体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制订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农村土地纠纷问题的调解仲裁、调查公示表格、土地承包合同、登记薄的印制、承包经营权证的打印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原始资料的搜集、公示、确认、纠纷调解、权证的发放等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原始资料的搜集审查、配合地块的调查测量、纠纷调解、组织确认公示、承包合同的签订等。

 

(二)保障工作经费,进行专项核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费用。按照省、市、县分级负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以县为主。登记试点工作经费要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专项审计,为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成本费用依据。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如遇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相似情况的其它法律法规政策和村规民约调处。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

 

(四)加强检查指导,做好试点总结。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做好工作调度,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越级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末以正式文件向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领导小组汇总后每月初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进行全市通报。试点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县级工作总结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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