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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宁省抚顺市市国土局对“宅基地”类问题进行政策解答

2016年03月11日 16:07来源:抚顺市国土局点击量:0

宅基地动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辽宁省抚顺市市国土局解答: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规定,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规定,由农业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工作。 

宅基地转让如何办理?

辽宁省抚顺市市国土局解答:农村宅基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首先要满足购房条件,即为本集体经济内部无房户购买。满足购房条件的,首先要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需到所属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之后,才能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如果变更的房产为继承或赠予所得,还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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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相关政策了解,请进入“土流网—土地政策”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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