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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2016年03月15日 15:45来源:宁德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积极稳妥推进宁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有效遏制耕地抛荒撂荒,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四化同步”和城乡一体化战略目标,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优化农业要素配置、提高耕地利用率和农业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着力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着力培育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持体系、指导服务体系和要素市场体系,加快发展我市现代农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四个不得”: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流转中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质和权属关系;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地流转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能用于非农开发和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何种方式流转,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并确保农民的土地流转收益不受侵害,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目标任务

2014年全市新增土地流转面积8万亩以上,总面积达到42万亩,约占农户家庭承包面积的20.4%。到2017年,全市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66万亩左右,约占农户家庭承包总面积的32.1%(详见附件)。50亩以上适度规模经营面积占流转总面积的30%以上,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10%左右。县、乡两级土地流转信息化服务平台高效有序运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明显提高。

四、重点工作

(一)推进抛荒耕地流转。大力推行土地季节性流转,防止土地季节性抛荒。支持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承包经营抛荒耕地,对弃耕抛荒1年以上的承包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所有。对因实施造福工程整村搬迁、新村建设人口集中迁移而造成弃耕抛荒的地方,要由发包方组织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发经营。对由于水利设施因灾损毁、野兽啃食以及立地条件差等原因造成的弃耕抛荒地,各地要积极组织复垦,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利用低丘缓坡、山垅田等低效闲置土地,经土地整理后进行集中连片流转。各县(市、区)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抛荒耕地流转。

(二)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抓住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推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增加非农就业岗位,并广泛开展农民就业培训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技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引导农户到城镇就业居住。承包农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要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应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消除土地流转出农户的后顾之忧。

(三)创新流转有效形式。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其中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允许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支持农户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保底分红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原承包农户。

(四)完善流转服务平台。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规范流转服务流程图(附后),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发布、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全市109个涉农乡镇已建成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市县要评选一批运作规范、作用发挥明显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并给予一定的奖励。积极推广三明市沙县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和市场化运作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土地流转信托公司,2014年每个县(市、区)要创建1个土地流转信托实体试点乡镇。对于建立土地流转信托公司的乡镇,县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资本金扶持。   

(五)建立纠纷调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各县(市、区)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仲裁工作。逐步形成“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公平、公正地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和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一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建立企业原料基地。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等组织模式,通过订单形成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实现企业、农户双赢。二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参与土地流转,加快特色优势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三是鼓励农村专业大户、种养能手通过转包、转让和租赁等形式参与土地流转,创办家庭农场、合伙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七)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各级财政要整合支农资金,加大对设施农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发展蔬果、花卉等园艺设施栽培、食用菌工厂化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等。根据不同地域特点,加快研究开发和推广符合各地实际需求的农业设施装备,并推荐其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扶持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设施种养业,综合运用信贷、贴息、奖励等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等多种方式投资设施农业。明晰设施农业地面建筑物产权,保护适度规模经营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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