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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收储工作的意见

2016年03月16日 15:09来源: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收储工作,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七台河市实际,现就土地收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收储机构

(一)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采用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后,予以存储以备供应的行为(以下简称“收储”)。未经政府收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供应。

(二)市政府成立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审计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金沙新区管委会)为成员的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审议、决定本市土地收储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土地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具体土地收储工作。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土地收储活动。

二、土地收储计划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会同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土地收储规划和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已实施或待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市政府重点项目用地,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三)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土地收储范围和方式

(一)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进行收储: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重点为已获得出让权,但逾期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

2.收购的土地(含改制企业用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完毕国有农用地收回、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

5.其他依法应当收储的土地。

(二)土地收储采取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进行。

1.收回。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手续后收回。

2.收购。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洽谈收购补偿事宜,具体补偿费用需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出具补偿费用评审报告,市土地收储中心依据评审结果实施国有土地收购。

3.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由相关部门按照国有农用土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收回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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