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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吐鲁番农业项目购置补贴最新消息及政策(2)

2016年06月22日 13:51 来源: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对象的认定,属乡镇和建制农牧场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场管理机构确定;在乡镇和建制农牧场辖区外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机构确定。

没有实施敞开补贴的地方,要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的相关要求确定补贴对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各县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通过相关媒体、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操作方式。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号)和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相关规定执行。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票据及所买卖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资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要按时限提交相关资料,县市财政部门应按时限做到及时兑付补贴。具体兑付时限和兑付方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地区农机局、财政局将加强对县(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市)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注重沟通、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责任制度,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和管理工作力度,与年度工作考核挂钩。

县(市)农机管理和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应坚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要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补贴对象确定公示、机具核实、补贴申请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

地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主要农作物关键技术和薄弱环节机械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围绕地区招商工作目标,主动担当,地、县(市)上下联动,积极推进农牧业装备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增强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的支撑服务能力。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鼓励县市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正公平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机具核实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两人以上签字确认。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务必要做到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监管到位,把好宣传申报关、补贴对象确定确认关、自主购机关、机具核实关和资金兑付关。不允许对疆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宣传补贴政策,务求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

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有效运行。要按照责任分工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和违规现象等信息。补贴产品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将在新疆农机网等媒体统一发布。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地区农机局、财政局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履行监管职责,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了解县(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严惩违法违规。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前要确保机具核实,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要求落实到位。

县(市)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逐级上报。自治区将视调查情况和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上报农业部。

县(市)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凡查必果。申请购机者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风险意识。县(市)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规范行政权力运作,注重源头防腐,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平稳运行。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职尽责,切实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条规定,严禁收受受益对象和企业的钱物和费用;不得强行向受益对象推荐补贴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受益对象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兑付手续。要加强对本级、乡(镇)、村等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素质和能力。

七、相关材料报送

各县(市)要根据地区下发指导意见具体制定本县(市)补贴实施方案,于2015年3月25日前报送地区农机局、财政局备案。每年12月15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县(市)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报废更新补贴)执行情况总结分别报送地区农机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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