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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

2016年06月23日 11:19来源:新乡县政府网点击量:0

为扩大住房消费,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豫政办〔2015〕139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新政办〔2015〕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新乡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行购房补贴优惠政策

自2016年元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且购房之后一个月内缴纳契税的,可以申请获得契税纳税额度100%的货币补贴。

凡已申报并享受了购房补贴的买受人,因特殊情况需退房的,买受人应全额退还补贴,否则开发企业和县住建局不予办理退房手续。本意见实施前已签约出售的商品房退房后再出售的,该商品房受让人不享受补贴。受理购房补贴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本次购房补贴时限到期日后60天内,即2017年3月1日前。

上述契税补贴申请家庭需提供契税缴纳证明、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产权人身份证和信用社可转账储蓄卡号等资料,填写契税补贴申请表。房管部门填制汇总报表,地税、财政部门联批,一个月内补贴到申请家庭账号。

二、促进农民进城购房

自2016年元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凡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且144㎡以下)的农民(已划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村民除外,凭居住地乡镇政府出具村民证明,下同)或外来人员,县财政给予150元/㎡的购房补贴。

上述货币补贴申请家庭需提供契税缴纳证明、房管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产权人身份证、居住地乡镇政府出具村民证明和信用社可转账储蓄卡号等资料,填写货币补贴申请表。房管部门填制汇总报表,地税、财政部门联批,一个月内补贴到申请家庭账号。

购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凭《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手续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在教育、医保、社保等公共服务方面与城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其原户籍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原有集体财产权益不变。鼓励各乡镇、村组织本村镇居民到县城或乡镇所在地团购普通商品住房。

三、城中村改造推进货币化补偿安置

把推进货币补偿安置作为促进住房消费、消化库存、加快拆迁改造进度的重要措施,要上门入户“一对一”宣传,通过算账对比、环境对比、安置满意度对比,积极引导拆迁居民选择货币安置。对选择货币化安置且按期搬迁的,在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按照安置补偿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上浮10%给予其货币补贴。对下达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被拆迁房屋的按每户一万元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被拆迁房屋的按每户六千元奖励,超过20日不予奖励。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在县域内购买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或市场普通商品房的,在享受契税货币补贴的同时,另给货币补偿款中用于购房金额的2%购房补助。搭建村民市场化购房服务平台,开展房源信息推介活动,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住房信贷等服务。通过购房服务、奖励、补贴、补助等方式,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购房需求。

四、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1. 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2. 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还款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3.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4. 个人住房公积金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55万元。

5. 商业住房贷款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虑房价、契税、毛坯房装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消费支出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6. 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由原来不超过借款人(配偶)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50%,提高到70%和100%。

7. 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8.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9. 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五、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和提高服务水平

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尤其是县城城区和镇(乡)区道路、供电、通信、供气、供水、供暖、环卫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提前谋划并及早建设,确保和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针对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习惯设计合理户型,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住房品质,增强对农民进城购房定居的吸引力和牵动力。

六、强化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

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出台落实国家与省市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住建部门要与宣传部门结合确定宣传策略,组织新乡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通过制作宣传栏、印发宣传单等不同形式,全方位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让群众充分享受到政府惠民政策带来的实惠。住建、规划、房管、国土、发改、工商等部门与各乡(镇)政府要对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联动监管,强化对项目规划与实施、宣传广告、价格备案、工程质量、拆迁责任的管理,规范开发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违法行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新乡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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