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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2016年08月26日 14:53 来源:辽阳市政府网

附件1

辽阳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生产基地的认定与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范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中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基地是指我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中种植类(包括蔬菜、食用菌、粮油、果品)、养殖类(包括猪、肉牛、肉鸡、肉羊、蛋鸡、鸭鹅、奶牛)农产品供应生产基地。

第四条  市农委负责生产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农委及相关部门负责引导获得认定的生产基地与农产品流通体系相关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农产品连锁零售企业开展产销对接。

第六条  获得认定的生产基地应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为目的,主动开拓销路,与农产品销售终端(或平台)对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生产基地的经营主体明确,申请单位应当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或农委认定的家庭农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事企业。

第八条  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应当有注册商标、包装和产地标识。生产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生产经营台账、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生产基地应实行统一种植、养殖,按标准生产,产品集中销售。

第九条  生产基地所生产的产品应当达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或符合检疫要求。生产基地应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配置检验检测、病害诊断、废物处理、信息系统处理的技术人员和相关配套设备,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各类生产基地规模应当达到下列条件:

(一)种植类基地

1.种植类生产基地应当集中连片,具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装备条件,周围自然环境良好;

2.每个露地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有机、绿色蔬菜生产基地在200亩以上;无公害蔬菜设施生产基地设施内面积在200亩以上,有机、绿色蔬菜设施生产基地设施内面积在100亩以上;每个粮油生产基地面积在1万亩以上。每个果品生产基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

(二)养殖类基地

1.畜禽类基地

(1)畜禽类生产基地应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饲养种畜禽的,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畜禽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养殖场选址布局符合防疫要求;畜禽圈舍、饲养与环境控制设备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的需要;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畜禽粪污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3)生猪基地生猪存栏2000头以上;肉牛基地肉牛存栏400头以上;肉鸡基地肉鸡存栏5万只以上;肉羊基地肉羊存栏2000只以上,其中可繁种母羊500只以上;蛋鸡基地蛋鸡存栏5万只以上;奶牛基地奶牛存栏300头以上。

2.水产类基地

(1)水产类生产基地应当持有效的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登记养殖水域、滩涂的《不动产证书》;

(2)水产苗种应当来源于合法企业,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检疫合格;基地有独立的进排水系统,用水水源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等标准;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建立苗种、饲料、兽药等生产投入品采购、保管和使用规章制度;认真填写保存《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和《水产品销售记录》;配备快速检测和水质分析仪等设备。

(3)水产基地应当集中连片。池塘养殖面积应当在3000亩以上,水产品年产量3000吨以上;工厂化养殖水面面积应当在1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循环处理设施或设备;其他养殖方式面积和产量不限。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生产基地每年认定一次。具备条件的经营主体在认定期间可以向所在县(市)区农经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辽阳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经营主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生产基地用地证明或养殖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生产基地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要求的证明。

以上材料1式3份,装订成册(1份留存辖区农经局、1份留存市农委、1份用于专家评审),内容填写应当真实、准确,所要求填写的内容不能空缺,附件应当齐全。

第十二条  县(市)区农经局对提交材料初审合格后,正式行文向市农委申报,并附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市农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的生产基地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生产基地评审内容:

(一)核实申请认定生产基地的用地证明、养殖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材料;

(二)核实申请认定生产基地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证书,考察其生产环境质量;

(三)核实申请认定生产基地的生产规模,检查其生产技术、管理措施和投入品使用记录;

(四)检查申请认定生产基地的农产品质量,随机抽取部分农产品样品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  对经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生产基地,在市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生产基地,由市政府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生产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1年。

第十六条  对生产基地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市农委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基地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对不配合检测或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基地,由市农委予以通报,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生产基地资格:

(一)所生产农产品达不到无公害产品要求的;

(二)使用国家禁止药物的;

(三)因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引起严重后果的;或因生产基地产品质量安全出现问题,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四)产品经抽检达不到质量安全要求,经函告仍检测不合格的;

(五)改变生产基地确认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六)虚报或伪造相关条件证明的;

(七)自愿放弃生产基地资格的。

第十八条  已取消生产基地资格的,须满2年方可再次申报。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九条  对认定为本市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生产基地的,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扶持:

(一)纳入我市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平台,享受相应政策。其中符合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条件的,同时享受当年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奖励政策。

(二)生产基地申请有机、绿色食品认证的,由市政府给予认证费用50%的补贴。

(三)生产基地新建产地集配中心,对建设冷藏冷冻库容量1万吨以上或1000立方米以上库容的,经验收合格,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鼓励生产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对病害诊断(消毒防疫)、水循环(废物)处理设备,市政府给予30%的购置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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