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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2)

2016年09月07日 16:48 来源:新疆自治区农业厅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种植业产品

蔬菜、瓜果和食用菌按GB2763-2014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12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产品

1.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在猪尿中的判定值均为≤1.0μg/L,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和喷布特罗在猪肝、牛肉和羊肉中的判定值均为≤1.0μg/kg。

2.禽肉中恩诺沙星、盐酸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和达氟沙星残留按《农业部235号公告》判定。

3.禽蛋类三聚氰胺判定值为≤2.5mg/kg。

4.牛奶(生鲜乳)三聚氰胺判定值为≤2mg/kg。

(三)水产品

1.氯霉素的判定值≤0.3μg/kg。

2.孔雀石绿的判定值: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μg/kg。

3.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SEM、AMOZ和AHD)的判定值:各为≤1.0μg/kg。

4.喹诺酮类的判定以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总量≤100μg/kg,诺氟沙星为≤50μg/kg。

5.磺胺类的判定以磺胺噻唑等8种的总量≤100μg/kg。

七、承担检测和汇总单位

(一)检测单位

在各地农(牧、渔)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协作下,由各地农业质检机构协助配合指定的质检中心(见附表1)进行抽样及样品制备,由指定的质检中心负责样品检测。没有设立农业质检机构的县市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单位协助工作。

(二)牵头汇总单位

蔬菜、食用菌例行监测牵头汇总单位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例行监测牵头汇总单位为新疆分析测试研究院,水果监测牵头汇总单位为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

八、能力验证、抽查和培训

各质检机构务必参加2016年农业部或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原则上例行监测工作相关的项目均要包括,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并将验证结果报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备案。必要时,由自治区农业厅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监测样品进行抽查复验比对,组织检测技术培训和交流。

九、结果报送和会商

各质检中心在抽样工作结束后,要做好抽样工作小结,连同全部《抽样工作单》(第四联)报送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各质检中心抽样后应尽快检测,在确认不合格样品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情况(包括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和图谱)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通报发生问题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起草《给市(县)长的信》,及时将信息反馈到被监测县、市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请各质检单位于2016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完成县市抽样等基础工作。

请各质检单位于2016年1月31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将监测结果和分县市总结分析报告、检测质量控制报告等以文件形式报送牵头汇总单位进行统一汇总,分县市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抄送相关受检县市。

请各牵头汇总单位于2016年2月2日、6月18日、9月18日、12月18日前将监测结果汇总表和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我厅将于2月4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邀请相关厅局、有关专家和部分地、州、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志分别对每次的监测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对比分析和会商,起草通报、总体分析报告等材料。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通过会商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监测结果和相关材料由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审核后统一报送厅领导审定,并加强监测结果的利用。

十、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工作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县市、监测环节(生产基地、市场和屠宰场等)、监测种类、样品数量、检测参数等。

3.监测县市农产品的销售和质量总体情况。

4.监测结果分析

(1)各监测县、市间结果比较。

(2)各监测环节(生产基地、市场、屠宰场等)和监测种类间结果比较。

(3)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和超标率结果比较。

(4)本次检测结果与以前结果比较,包括同口径比较。

(5)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

(6)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

(7)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8)对策、措施和建议。

(二)监测结果汇总

监测结果汇总表由牵头汇总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和检测品种、参数变化情况修改,与自治区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会商一致后下发各检测单位。

十一、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中心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标准溶液,统一判定原则,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其中,蔬菜、瓜果至少每10个样品加一个混合标准溶液,每30个样品做一个加标回收率。对农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用质谱法进行确认,不合格样品应上报原始记录、气相色谱图、质量色谱图和质谱图等相关资料。

(三)各监测县、市抽检的样品按“XJLJ”+附表1中监测市县的序号+年份(两位数)+批次(分别为A、B、C、D)+流水号(三位数)原则编号。

(四)水产品检测时取水产品的肌肉部分,每个检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400克,其中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被抽样单位名称须标注到摊位号。各检测单位在上报检测结果时,同时上报检测的质控报告,质控报告至少包括方法检出限5倍以内的加标回收情况及图谱,阳性样品必须同时提供检测图谱及定量标样图谱。

(五)未经农业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六)例行监测有关技术问题请与有关单位联系。

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

联系人:王成、周俊

联系电话:0991-4558195,4537561

传真:0991-4558195

手机:13699370581、13899981003

2.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

联系人:罗小玲、罗瑞峰

联系电话:0993-6683338、6683565、6683336(业务室)

传真:0993-6683652、6683338

手机:13031332391、13565543660

3.新疆分析测试研究院

联系人:方智三、战国利

联系电话:0991-3835207、3835897

传真:0991-3835926

手机:13809951845、13199800110

4.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联系人:葛军

联系电话:0991-2868286

传真:0991-2868277

手机:13579892819

5.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人:刘淑华

联系电话:0991-5817977

手机:18999903907

6.昌吉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人:刘其玲

联系电话:0994-2324823

手机:1360994369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2016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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