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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实施意见(最新消息)

2016年10月10日 15:18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量:0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在总结借鉴先行整合地方经验并结合本省实际的基础上,对我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出总体规划部署。一是统一部署、整体推进。要求各地市在省政府规划部署前保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管理体制不变;在省级实施方案出台后,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整体推进制度整合工作。二是在按照国务院要求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基础上,统一医保管理体制,由人社部门管理,确保全省8000多万农村居民与1100万城镇居民一样平等地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三是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要求2017年我省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同时,为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落实,我省还成立了省社会保障局,对省级社保经办力量进行整合,进一步优化经办资源和流程,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据悉,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3的省份(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兵团)对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行了总体规划部署或已全面实现整合。

政府文件: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整合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推进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和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内容,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科学设计,准确定位,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有序推进、提升效能。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经办服务模式改革力度。

三、整合内容

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数据资料、信息系统等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整合后至新制度运行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制度整合工作完成前,各地、各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不得对各级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经办的机构、编制、人员、信息系统、财物进行调整和划转。

(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筹资标准。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低于现有水平。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三)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工作。

(四)统一医保目录。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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