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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石峰区最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附补偿标准)

2016年11月11日 09:33来源:株洲政府门户网点击量:0

根据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石峰区清水塘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响石岭街道(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为准)

三、征收部门:株洲市石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石峰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90日,自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开始计算

2016年10月5日

附件

清水塘棚改项目二期D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石峰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清水塘棚改项目二期D地块,需征收该建设项目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为保障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结合本征收范围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268号令)

4、《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株政发[2011]12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函〔2015〕15号)

二、征收范围:响石岭街道(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为准)。

三、签约期限90日,自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开始计算。

四、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户,可以购买由石峰区政府提供的团购商品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装饰装修补偿:依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须临时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共有产权不分开计算)每月最少不低于700元。征收住宅用房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

4、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5、搬迁补助费:拆除住宅用房,按实际应搬迁次数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用为每次500元。征收房屋需搬迁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评估确定。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因搬迁丧失使用价值的,其损失补偿评估按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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