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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6年11月18日 17:53来源:新疆政府网点击量:0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从根本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我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合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三)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动态反映施工现场农民工进场退场、劳动考勤、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目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四)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制度,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农民工务工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事项,保证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得到严格履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五)落实企业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每个施工项目部配备专职农民工管理人员,准确掌握分包企业使用农民工具体情况,对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分包企业要按月将使用农民工名册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部,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管理保存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等,项目竣工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三、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六)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农民工。各责任主体必须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或分包企业将工程再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总工会分工负责)

(七)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分包企业按照实名制管理办法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及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资支付表报送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收到分包企业报送的工资支付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四、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八)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九)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各承担50%。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降低缴存比例、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连续两年以上(包括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企业,当年可不缴纳工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制度。推行针对工资保证金的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支持企业通过提供业主担保或银行保函等方式,履行工资保证金缴纳义务,不增加企业负担。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分工负责)

(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开设后应报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已按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企业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应付工程进度款中代扣代发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公安厅、司法厅、总工会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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