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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全文)二

2016年11月24日 11:15

第十条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在过渡期内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承租人支付费用:

1、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2、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一条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营业用房和生产、办公、旅馆、仓储等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组织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第十二条搬迁补偿费

房屋征收组织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和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2000元/户,免费提供搬家车。

(二)涉及固定电话移机、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三)涉及设备搬迁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货物运输价格等规定支付搬迁补偿费。

第十三条奖励办法

(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20至30日搬迁的,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

1、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给予每户3万元奖励;20至30日搬迁的,给予每户2万元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搬迁的,给予每户在本方案第八条第(三)款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予以奖励。

3、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搬迁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临时安置补偿费予以奖励。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房票安置的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搬迁的,除可享受本方案第十三条第二款全部奖励条款外,还可按每户补助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6%比例的面积予以奖励,其面积价值按照应安置住房价值评估计价。

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

第十五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

(三)每单元平层不得超过8户

(四)交房标准:按毛坯房标准交付。毛坯房与达到入住标准之间的差价,补偿标准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市城改办[2011]42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征收补偿协议签订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组织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承租人依照本方案规定签订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产权调换)。并根据交房顺序发放产权调换房屋选房顺序号。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组织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签订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货币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屋征收组织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签订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票安置)。

第十七条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组织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证件资料注销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房屋征收组织部门应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组织部门应按照协议的规定,给被征收人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被征收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相关管理规定缴存产权调换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承租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承租人的补偿金。

(二)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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