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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2016年12月02日 11:22来源:点击量:0

土地征收的程序和审批权限

《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土地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该法第43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员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征收权力,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助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弥补因公共利益的概念抽象而产生的缺陷。另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6项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土地征收的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大体如下:

(1)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必须是国有土地,但乡镇村公共设施、村民建设住宅除外);

(2)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4)发布征地公告;

(5)进行安置补偿(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并会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收区域公告,听取意见,对有争议的事项,由县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申请裁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权限为:

(1)基本农田以外不超过35公顷的耕地;

(2)不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述土地征收后,应报国务院备案。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具体的审批权限为: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审批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为两个各不相同但又存在一定联系的程序。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报请国务院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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