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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2)

2016年12月26日 09:44 来源:内蒙古政府

13.禁牧区严禁雇工养畜,严禁非牧人员占用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活动。

14.加快牧区畜种改良步伐,提高个体生产性能,有效弥补减畜损失。扶持半农半牧区和农区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饲草料供给能力,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能力,稳定畜产品市场供给。

(五)实施范围

以自治区2010年草原普查确定的天然草原为依据,凡具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联户经营权证,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农牧民、农牧工均可享受禁牧、草畜平衡等补助。33个牧业旗市和其它地区牧业苏木乡镇、嘎查村优先全覆盖。

三、分区与布局

(一)分区依据

补奖机制实施范围的划定,依据降水量、草原类型等条件,分为中西部荒漠地区和中东部草原区2个区域。中西部荒漠地区为降水量200毫米以下区域,草原类型包括荒漠草原、草原化荒漠、荒漠三大类草地;中东部草原区为降水量200毫米以上的区域,草原类型包括草甸草原、典型草原两大类草地。

1.禁牧区。

中西部禁牧区,主要选择在草原承载力低下,且发生中度以上退化、沙化、盐渍化的草地。该区域自然植被稀疏,土壤瘠薄,需要采取长期禁牧措施恢复草原生态。

中东部禁牧区,主要选择草原严重退化或中度、重度沙化、盐渍化的草地。这些区域虽然处于水、热条件较好的地区,但由于人口密度大、草原利用过度,需要一定时间的禁牧使草原休养生息。

2.草畜平衡区。

中西部地区,主要选择水分、土壤条件较好的绿洲和草原利用状况较好的未退化、沙化、盐渍化的草地。该区域处于自然条件严酷地区,但还有一些河流、湖泊、丘间洼地、沙漠边缘植被状况较好,可以通过草畜平衡、合理利用等措施恢复草原生态。

中东部地区,选择草原生产力较高,未退化、沙化、盐渍化,或轻度退化,以及轻度沙化、盐渍化的草地。这些区域处于自然条件相对较好,草原生态恢复能力强,采用草畜平衡措施,推行休牧、划区轮牧等合理利用制度,逐步达到草原可持续利用的目的。

(二)分区

禁牧区主要分布在阿拉善盟、巴彦淖尔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以及乌兰察布市部分地区。插花分布于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主要重度退化沙化区。

草畜平衡区主要分布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西部有小面积分布。

(三)区域特点

1.禁牧区:西部或中部的部分地区,以长期禁牧或阶段禁牧为主,长期禁牧区确定为草原生态极为恶劣,已丧失生活生产条件的地区,此区域严禁农牧业生产开发活动,结合生态移民、扶贫移民、异地安置和就地就近安置等优惠政策,鼓励牧民搬迁转移。自治区将在此区域选择试点实施生态移民,生态移民本着“移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原则,稳步扎实推进。移民资金主要用于牧民住房安置、生产资料补助、技能培训等,使草原得以休养生息,牧民能安居乐业。

按照自治区政府2010年1号文件精神,阶段性禁牧区是指草原生态严重退化,经过一定时间的禁牧,草原生态逐步恢复的地区,实行就地禁牧,结合补奖机制、养老保险、青壮年技能培训转移等达到增收目的。

半农半牧区草场面积零散,多年的过度垦植,土地沙化退化严重,水位下降,实行严格的禁牧制度,发展节水灌溉饲草料基地,实行舍饲养殖,以增加农牧民收入。

草原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涵养区,具有生物多样性、典型性特征,此区域内实行长期禁牧,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鼓励牧民发展观光旅游业,增加收入。

2.草畜平衡区:中东部以合理利用为主,实行严格的草畜平衡制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现代化家庭牧场和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有机畜产品生产基地。

中西部自然条件较好、未完全退化草地,如非地带性低平地草甸草场类等实行草畜平衡制度。

四、补奖方案

(一)补奖标准

1.国家补奖标准。

(1)禁牧补助:根据全国不同草原的载畜能力,测算标准为每亩6元。

(2)草畜平衡奖励:根据全国不同草原的载畜能力,测算标准为每亩1.5元。

(3)牧草良种每年每亩平均补贴10元。

(4)牧民生产资料补贴每年每户500元。

2.内蒙古补奖标准。

(1)禁牧补助:按照标准亩每亩补助6元。

(2)草畜平衡奖励:按照标准亩每亩补助1.5元。

(3)优良多年生牧草每亩补贴70元,在3年内补给。

具体补贴标准为新建当年30元/亩,第二年30元/亩,第三年10元/亩(达到亩产标准以上给予补贴);2010年以前保有面积补贴标准为10元/亩,(达到亩产标准以上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2年。优良一年生牧草补贴标准为15元/亩.年。新建饲用灌木补贴标准为10元/亩,补贴年限为1年。

(4)牧民生产资料补贴每年每户500元。

3.内蒙古配套政策。

(1)牧民更新的种公羊予以补贴,标准为种公羊800元/只/年,肉牛良种基础母牛饲养每年每头补贴50元。

(2)对牧民购买的畜牧业用机械,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30%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资金累加补贴20%,使总体补贴比例达到50%。

(3)牧民管护员工资每人每年4000元,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承担,其中,自治区级承担50%,盟市和旗县(市、区)承担50%。

(4)移民试点补贴每人补贴8万元,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承担,其中,自治区级承担50%,盟市和旗县(市、区)承担50%。

(二)补奖面积

2011年全区可新安排补奖机制面积为84958万亩,其中,禁牧27948万亩,草畜平衡57010万亩;尚未到期的退牧还草工程区转入补奖机制区9042万亩,其中,禁牧4452万亩,休牧4590万亩;我区实施的阶段性禁牧转入8000万亩。以上总计10.2亿亩。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

为了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成立草原生态补奖机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奖补机制的日常工作。各盟市尽快成立补奖机制领导小组,一把手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局主要领导为成员单位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落实补奖机制的重大事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自治区的框架内,认真研究补奖机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牧业局,一把手为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处理日常事宜。各苏木乡镇、嘎查村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保障体系,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办的工作格局,为全面落实补奖机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法规政策保障

补奖机制的落实,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了全面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自治区即将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补奖机制管理办法、牧草种子补贴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等,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并加大草原“双权一制”落实和清理非牧占用草场工作力度,使补奖机制落实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资金保障

补奖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农牧民的生产与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千家万户。要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以实施补奖机制为龙头,整合涉及“三牧”工作的各类资金和项目,如京津风沙源治理、退牧还草、生态移民、农业综合开发、游牧民定居、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扶贫、教育以及新农合等,形成保生态、惠民生、促和谐的统筹协调机制。自治区和各盟市现有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预算内资金要继续留用,并逐年增加投入,为农牧民的生产生活创造有利条件,同时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补奖机制的顺利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奖励机制的落实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自治区和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落实补奖机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补奖机制的顺利实施。

(四)技术人力保障

补奖机制涉及草原面积大,实施范围广,技术难点多,要组织专家团队和强有力技术支撑小组,对补奖机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并全程跟踪调研,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自治区成立监理组、监测组、人工种草技术支撑组和项目服务组四个工作组。草原监理组由草原监理局牵头,会同各级草原监理部门,负责对实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草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牧民监管员队伍,并负责起草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草原监测组由草原勘察设计院和草原监理所共同牵头,会同各级草原监理和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对草畜平衡及植被恢复状况进行动态监测,为开展补奖机制提供科学依据,并负责起草监测技术标准。人工种草技术支撑组由草原工作站牵头,会同各级草原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对人工种植优良牧草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并负责起草技术手册。项目服务组由草原勘察设计院抽调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整个工程的项目库建设以及相关管理软件的编制。

(五)动态监测与评估保障

为了及时掌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的成效,在实施补奖机制区域,将应用遥感卫星技术,结合地面抽样调查数据,建立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对区域内的草原变化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与评估。共设置地面监测点988个,同时抽取牧户调查样点988个,重点固定监测样点150个,主要草原类型的调查路线样地838个。监测指标包括植被生长状况、生态状况、家畜状况等30个指标,评价指标包括植物种数量、盖度、产量、超载率等13个指标。

禁牧区每年进行1次植被恢复状况监测与评价;草畜平衡区以每个嘎查村典型牧户为单元,每年进行1次草原恢复程度与超载状况监测评价。植被恢复水平分为未恢复、初步恢复、较好恢复、恢复四级进行评价;家畜超载按达到草畜平衡、轻度超载、重度超载三级进行评价。

(六)奖惩机制保障

补奖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行奖励制度。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和地方政府保护草原生态的积极性。我区也要参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奖励的相关标准,制定补奖机制奖惩办法,对奖补工作成绩突出的盟市和旗县(市、区)给予奖励。同时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实行全程跟踪督察。对于在禁牧区放牧、草畜平衡区超载,对农牧民奖补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旗县(市、区),要层层追究领导责任,自治区将落实补奖机制作为对盟市、旗县(市、区)政绩考核的关键性指标。

(七)草原监督管理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保证禁牧、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确保禁牧区禁得住、草畜平衡区实现平衡。监督管理的重点应当包括,草原所有权单位和使用权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禁牧责任书和草畜平衡责任书;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规定。

为了把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落到实处,促进农牧民增收,加强基层草原管护力度,每个嘎查村根据实际情况,聘用1至2名草原管护员,为固定公益性岗位。嘎查村级草原管护员由旗县(市、区)草原监理机构根据草原面积、管护任务确定人员数量,统一组织考试录用,采取一年一聘,统一管理。

(八)牧区经营管理体系保障

加强牧区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是做好草原奖补机制落实的基础,各级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牧区牧民生产生活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建立经营管理信息库,全程跟踪补奖机制落实后,牧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牧民的收入变化情况,尤其是转移牧民生产生活和就业安置情况,对补奖机制实施中的经验教训及时总结整改,提出相应的政策调整意见。

(九)纪检监察保障

为了防止在实施补奖机制过程中出现滞留、套取、冒领和贪占资金问题,自治区将建立严格的检查监督制度。补奖机制要实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完善监督工作链条,切实防止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占用草场冒领补助资金以及草场占有不公等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要提出纪律要求,对于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并加大对违纪人员的查处力度,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确保补奖资金能够落到实处,确保农牧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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