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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

2017年01月17日 18:00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2017年2月底前,各市民政、扶贫部门要将实施方案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二)开展摸底调查。2017年1月底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在前期开展的农村低保政策落实及兜底脱贫情况全面排查基础上,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紧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准确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民政、扶贫部门每年要开展联合督查,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沟通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好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各级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开展数据核对,形成部门合力。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完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脱贫攻坚期内,省级财政对农村低保省定提高低保标准增支部分,给予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市补助80%,给予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等市补助60%。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提高工作能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辖区人口规模配备充实3-5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行政村和城乡社区要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明确1-2名民政协理员协助办理低保等民政事务。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社会力量承担。通过各级预算安排的用于社会救助方面的资金,统筹解决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加强“一门受理”窗口标准化建设,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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