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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2017年02月28日 14:51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要问经济适用房能买卖吗?根据国家规定是可以的,只是有一些限制性要求,而且每个城市的要求也不相同。对于广大的80后年轻一代来说,成家立业已经成为 人生的一件大事,他们往往资金不是很充裕,现在房价又呈现上升趋势,难以承受商品房的高价格,因此选择了经济适用房。那么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到底是如何的 呢?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很多人都有这一方面的疑问,那么现在来帮大家解答一下。

要明确一点,经济 适用住房和商品房一样,都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如果是经济适用房,会在产权证上附注一栏写明是经济适用住房。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 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出售。超过五年出售,除了商品房交易过户费用以外,出售人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且能提供由当地住房保障 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证明的,免收土地收益金,该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人不能提供该出售证明的,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应对其经济适用住房面 积部分收取相应价款15%土地收益金,该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视为商品房。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7)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8)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

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规定,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经济适用房买卖销售对象

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经适房买卖购买程序

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经济适用房买卖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 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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