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一般是指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一户多宅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它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实行有偿使用,国家对此没有统一标准,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都以地方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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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一户一宅”超规定面积部分,按阶梯累进式办法收取有偿使用费。对超出规定面积20平方米以下部分,不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规定面积20-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下同)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计算;70-12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6元/平方米计算;120-17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9元/平方米计算。依此类推,超出规定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米。
(二)“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年1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三)通过继承方式在农村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年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年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四)“一户一宅”已经依法批准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不收取有偿使用费,但应在该户其他符合条件的成员申请宅基地时核减超占的面积或退出超占的土地。
此收费标准有很强的地域差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此地方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办法建议到地方政府或者地方国土局网站进行查询或者直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