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街1号
电话:(0991)885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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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改革与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方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乌鲁木齐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乌鲁木齐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工作;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权属纠纷;查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违法案件;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土地,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负责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审核。
(五)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地政工作,负责土地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年检和土地确权勘界工作;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划拨、出让、建设用地预申请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建立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矿产开发现状进行动态监测;负责限额以下各项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行业统计年报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办法;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土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市辖区各乡(镇)房屋权属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征收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租赁的土地收益金;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负责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土地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土地一级市场地价评估结果的备案管理。
(八)组织实施权限内采矿许可证制度,负责采矿权的备案管理;负责矿业权市场的管理,调处各类矿业权权属争议、纠纷;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与管理。
(九)负责对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负责矿产储量的等级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并负责认定;负责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的审核;负责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和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
(十)负责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与管理;防治地质灾害并对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进行调查、监测和恢复治理。
(十一)负责对兵团农十二师土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十二)负责乌鲁木齐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