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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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全市质量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落实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拟定和实施全市质量工作规划;拟定全市实施名牌战略的政策与管理办法;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
(三)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沈阳市地区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备案),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地方规范的贯彻实施,组织和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对各级标准的贯彻执行实施监督;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等信息标准化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全市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六)承担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七)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的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综合管理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九)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实行市、区县(市)垂直管理体制,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