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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广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官方网址:http://www.gy12365.gov.cn/

联系方式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育才路

电话:(0839)3260486


地图位置

公交路线

广元市质监局附近的公交站:

民政公寓、市招生办、东坝特色餐饮街、城监支队、苴国广场(市公交公司)、黄金小区、泰丰苑、水榭花都、东城小学、市公交公司、东城实验小学、市疾控中心、老年公寓、水榭花都、东城邓牙科(东城小学)(新072医院)、邓牙科(410医院)。

广元市质监局附近的公交车:

9路、15路、10路等。


主要职能

(1)组织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特种设备安全、组织机构代码等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3)承担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负责全市质量管理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4)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风险监控、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鉴定;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

(5)负责全市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6)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全市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校准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7)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组织协调全市农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

(8)负责全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推进国家地理标志保护战略。

(9)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贯彻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国家统一推行的其他认证认可制度;依法监督管理与质量监督相关的检测技术机构、认证中介组织及认证企业和认证产品。

(10)依法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组织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11)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质量违法活动,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

(12)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的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推行质量技术监督行业执业资格制度。

(13)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介绍

党组书记、局长 杨甫

负责全面工作,主持局党组工作。分管质量监督科、质量管理科、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联系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办公电话:3366333

党组成员、副局长 傅荣健

 分管稽查分局(支队)、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联系利州分局、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

办公电话:3260506

党组成员、副局 长尚学

分管人事科、计量与认证科、广元经开区质监分局,联系市计量检定测试所、昭化区分局。

办公电话:3265185

党组成员、副局 长王勇

分管财务科、特种设备监察科,联系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朝天区分局。

办公电话:3263711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徐延峰

 主持市纪委驻市质监局纪检组工作。分管市监察局驻市质监局监察室。联系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 

  办公电话:3260187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张万桥

 主持局机关党委工作。分管局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信息中心。联系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

办公电话:3265918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张文林

分管标准化科、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科,联系市质监协会、旺苍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

办公电话:3261160

副调研员 官玉林

协助分管质量监督科、质量管理科、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协助联系市质监协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办公电话:3260541


组织结构

1.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政务信息、目标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应急管理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牵头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协调承办对外交流合作事务。    

办公室主任 王小林(主持全面工作)、冯程程(统筹调配)

联系电话:3270466

   

2.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

     研究全市质量技术监督重大政策;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督促检查;承担本部门、本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有关工作;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工作、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负责本部门的普法教育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政策法规科科长 兰正敏

     联系电话:3261315

 

3.质量监督科

     拟订全市产品质量监督的工作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负责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和预警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监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负责全市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

质量监督科科长 吴斌

联系电话:3265271

 

4.质量管理科

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纲要》的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拟定全市质量发展规划;组织推进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和名牌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全市质量分析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工作。

 质量管理科科长 何锦

 联系电话:3265653

 

 5.计量与认证科

组织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全市计量器具工作;负责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业计量标准的考核;指导计量检定人员的培训,负责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发证相关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负责能效标识和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国家统一推行的其他认证认可制度;负责全市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

计量与认证科科长 郑伟

联系电话:3261179

 

6.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承担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相关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查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

食管科科长 李林

联系电话:3269027

 

7.标准化科

拟订推进标准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业、工业、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全市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标准化科科长 王莉莉

联系电话:3265623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进出口等;按应急预案和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特设科科长 张孝宏

联系电话:3260043

 

9.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科

负责全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承担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规划、申报、标志使用、证后监管等工作;拟订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负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和奖励等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地标科科长 黄建明

联系电话:3265362

 

10.财务科

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三区分局和派出机构预(决)算、基本建设、技术装备、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职责;管理直属单位、三区分局和派出机构资金分配、使用和财务工作执行情况。

财务科科长 梁群

联系电话:3266780

 

11.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三区分局和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质量技术监督职业资格考试等工作;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人事科科长 胡海涛

联系电话:3264471

 

12.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指导各支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党员发展、评议工作;承担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双报到”、“走基层”和“精准扶贫”工作;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机关党办主任  王通强

联系电话:3262366

 

13. 监察室

为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检查被监察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督促被监察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制度规定;承办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监察室主任 熊静

联系电话(政风行风投诉举报):3262420

 

 

14.稽查分局(加挂稽查支队的牌子)

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受理“12365”投诉举报;查处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全市打击假冒伪劣质量违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稽查分局局长  谢建平 

联系电话:3262110

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0839-12365

 

15. 广元经开区质监分局

承担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

经开区分局局长  袁建华

联系电话:3612608

直属单位

1、广元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所长  李炜  联系电话:3260372

2、广元市计量检定测试所

所长   彭波  联系电话:3260349

3、广元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所长 徐厚良 联系电话:3269787 


权责目录

行政许可(5项):

1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2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

3最高等级计量标准考核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5特种设备使用许可

行政处罚(301项):

1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2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处罚3对生产、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处罚

4对生产、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处罚

5对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6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7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8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9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处罚

10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11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12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13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14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转移、调换、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15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16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推荐、监制列入生产许可目录产品的处罚

17对有违法行为,无销售收入或者因销售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销售收入难以确认的处罚

18对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经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委托,向社会提供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处罚

19对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的处罚

20对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而未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继续生产产品的处罚

21对取证企业名称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22对取证企业未在产品上标注相关标识的处罚

23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证产品的处罚

24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5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6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及标志编号的处罚

27对企业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8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29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30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

件的处

罚31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32对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33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34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35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36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处罚

37对转让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处罚

38对假冒、伪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的处罚

39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40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缺陷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的处罚

41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处罚

42对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43对生产大型机电设备、机动运输工具以及国务院工业部门指定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未按照国务院标准化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在产品的主体构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的处罚

44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45对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的处罚46对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的处罚

47对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48对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49对安检机构未取得检验资格证书或者超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的处罚

50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处罚

51对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52对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53对停止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备案的;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54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的档案的处罚

55对未按《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56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57对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58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59对生产者未备案相关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的处罚

60对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61对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合理储备零部件、合格零部件、包修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处罚

62对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

63对设备监理单位超越核准资格范围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处罚64对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65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66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67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68对产品的标志、标签、使用说明、编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69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70对执行已废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执行未备案或者到期未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处罚

71对无标准生产或未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生产;伪造或者冒用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的处罚

72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73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74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75对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76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77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78对违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的处罚

79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80对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81对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82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83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84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85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86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87对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88对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89对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处罚

90对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91对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92对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9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94对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95对定量包装商品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处罚

96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处罚

97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98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99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处罚

100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按照规定登记造册,不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不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01对眼镜制配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102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103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104对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105对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不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106对眼镜销售者以及从事配镜验光等经营者不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107对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108对加油站经营者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109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10对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111对加油站经营者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检定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112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及违法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的处罚

113对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114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115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116对集市使用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的处罚

117对集市主办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118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设置公平称的处罚

119对经营者的计量器具未定期强制检定的处罚

120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21对经营者不使用计量器具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处罚122对用次品零配件组装计量器具的处罚

123对破坏计量检定封印的处罚

124对伪造检定、校准、测试数据的处罚

125对伪造盗用计量器具的印证的处罚

126对计量器具检定超过限定的区域和项目范围的处罚

127对未将计量器具检定情况报主管部门审验、备案的处罚

128对配备使用的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处罚

129对未按计量器具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的处罚

130对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的计量嚣具的处罚

131对计量标准未经检定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132对进口、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133对擅自使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134对计量检定人员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135对计量检定人员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136对计量检定人员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处罚

137对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138对计量检定人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139对计量检定人员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140对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处罚

141对计量检定机构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处罚

142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处罚

143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处罚

144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处罚

145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处罚

146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处罚

147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148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149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150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处罚

151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52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153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154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155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156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157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158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159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未进行型式试验,且逾期未改的处罚

160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61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62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163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64对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65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66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67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68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69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70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71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172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73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74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75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76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77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78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79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180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18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182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183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18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185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86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87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88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89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90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191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92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193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194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195对单位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负有责任的;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范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196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197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198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199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200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201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202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20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204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205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206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207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208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209对已经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监督检验报告的处罚210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21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212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没有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213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214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215对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未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216对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217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的处罚

218对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以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219对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处罚

220对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221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处罚

222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处罚

223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在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处罚

224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处罚

225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处罚

226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在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227对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228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229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处罚

230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231对特种设备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232对特种设备用人单位在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时,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233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234对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处罚

235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不按照国家标准分拣、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或者不按照国家标准成包组批放置的处罚

236对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棉花加工设备的处罚

237对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销售的棉花没有质量凭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凭证、标识与实物不符,或者经公证检验的棉花没有公证检验证书、国家储备棉没有粘贴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238对棉花加工企业销售皮棉时未将棉花中异性纤维情况在外包装上标识或标识与实物不符的处罚

239对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未建立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或者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实物与公证检验证书、标志不符,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致使国家储备棉质量变异,或者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的处罚

240对棉花经营者隐匿、转移、损毁被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241对棉花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242对棉花经营者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243对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未保证各项质量保证能力条件得到正常运行和实施的;或加工的成包棉花没有参加仪器化公证检验的处罚

244对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加工棉花;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245对棉花加工企业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资格证书》、将获得的《资格证书》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使用无效、失效的《资格证书》、伪造、变造、冒用《资格证书》的处罚

246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毛绒纤维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经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毛绒纤维的处罚

247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收购毛绒纤维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真实确定所收购毛绒纤维的类别、等级、重量;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挑拣、排除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不对所收购毛绒纤维的水分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不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按类别、等级、型号分别置放,并妥善保管的处罚248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的处罚249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加工毛绒纤维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处罚

250对毛绒纤维经营者加工毛绒纤维不挑拣、排除毛绒纤维中导致质量下降的异性纤维及其他非毛绒纤维物质;不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毛绒纤维分类别、分等级加工,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成包组批;不按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加工后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且有中文标明的品种、等级、批次、包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名、厂址;标识与毛绒纤维的质量、数量相符;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有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标志;未经公证检验的毛绒纤维,未附有质量凭证,或质量凭证与实物质量相符的处罚

251对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252对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进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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