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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官方网址:http://www.12333sh.gov.cn/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

  电话:86-21-23111111

  劳保咨询:12333

  医保咨询:962218

  人事咨询:6437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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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上述规划和政策。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境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人才引进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配合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才服务全国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和劳动关系协调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七)负责国(境)外智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的管理,拟订吸引国(境)外智力的有关政策,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境)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回国安置的协调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的审核、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荣誉制度、政府奖励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政策,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等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医疗制度改革相关政策。

 

  (十三)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信息介绍

  周海洋 局长、党委副书记 全面负责行政工作。

  刘嘉音 党委书记、副局长 全面负责党委工作。

  张剑萍 巡视员 分管劳动关系、调解仲裁管理、劳动保障监察管理、财务工作。

  应雪云 副局长 全面负责市公务员局工作、分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市公务员局局长)

  毛大立 副局长 分管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外国专家与留学人员工作以及国际合作工作。

  沙忠飞 副局长 分管信访、军官转业安置、医疗保险、定点医药监管工作。协助分管局办公室有关工作。

  应鸿庆 副局长 分管就业促进、职业能力建设、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徐爱平 副局长 分管城镇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工伤福利保险、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蒉鸿强 纪委书记 分管纪检监察、政风行风和精神文明建设、老干部、工会、共青团等工作。协助分管党委(机关党委)办公室工作。

  毛时惕 副巡视员 分管综合计划等工作。协助分管法规、局办公室有关工作。

  黄渭茂 副巡视员 郑树忠 副巡视员

  施家仪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主任

组织结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二)法规处

  (三)政策研究室

  (四)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五)财务处

  (六)综合计划处

  (七)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管理处

  (八)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九)工资处

  (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十二)职业能力建设处

  (十三)军官转业安置处

  (十四)劳动关系处

  (十五)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处

  (十六)城镇养老保险处

  (十七)农村养老保险处

  (十八)工伤福利保险处

  (十九)医疗保险处(医疗保险支付处)

  (二十)定点医药监管处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二十二)外国专家与留学人员工作处(国际合作处)

权责目录

  一、行政审批

 

  1.   外国人来沪就业许可

  2.   台港澳人员来沪就业许可

  3.   定居国外中国人在沪就业核准

  4.   外国专家来沪工作许可

  5.   中等以上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质认可(初审)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质认可

  6.   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

  7.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8.   核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含“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审批”、“设立国有出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审批”)

  9.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审批

  10.   国内人才引进审批

  11.   外省市职工(家属)进沪审批

  12.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13.   集体合同审查(含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

  14.   劳务派遣许可

  15.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审定

  16.   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项目的审定

  17.   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的审定

 

  二、行政处罚

 

  1.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2.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处罚

  3.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4.   对用人单位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5.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6.   对用人单位未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的处罚

  7.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8.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9.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罚

  10.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11.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罚

  12.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13.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处罚

  14.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15.   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16.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17.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18.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19.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20.   对用人单位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21.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22.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23.   对用人单位未遵守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24.   对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就业证或备案手续的处罚

  25.   对用人单位未为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26.   对用人单位和外国人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27.   对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处罚

  28.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企业欠薪保障金的处罚

  29.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30.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注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31.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32.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33.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

  34.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35.   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

  36.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37.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38.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39.   对使用童工的处罚

  40.   对单位和个人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41.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42.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43.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44.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45.   对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46.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47.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48.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49.   对单位在代办居住证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处罚

  50.   对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的处罚

  51.   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未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处罚

  52.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处罚

  53.   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处罚

  54.   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处罚

  55.   对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处罚

  56.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57.   对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处罚

  58.   对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59.   对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的处罚

  60.   对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61.   对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未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原则的处罚

  62.   对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未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的处罚

  63.   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处罚

  64.   对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未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处罚

  65.   对举办者联合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未签订联合办学合同的处罚

  66.   对实施以高级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未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处罚

  67.   对职业培训机构未制定培训计划,并未按照培训计划开展职业培训,并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的处罚

  68.   对职业培训机构未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的处罚

  69.   职业培训机构未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培训机构与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的机制的处罚

  70.   对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实施职业培训的,未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71.   对职业培训的收费标准未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72.   对职业培训机构未公示收费标准的处罚

  73.   对职业培训机构未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的处罚

  74.   对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的处罚

  75.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的处罚

  76.   对用工单位未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处罚

  77.   对用工单位未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的处罚

  78.   对用工单位未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处罚

  79.   对用工单位未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处罚

  80.   对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处罚

  81.   对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未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的处罚

  82.   对用工单位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外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的处罚

  83.   对用工单位未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一定比例的处罚

  84.   对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85.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处罚

  86.   对用人单位未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87.   对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88.   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不设帐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89.   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90.   对打击报复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人、投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人的处罚

  91.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处罚

  92.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的处罚

  93.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作虚假承诺的处罚

  94.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未接受依法检查,并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处罚

  95.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96.   对企业年金所需费用未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处罚

  97.   对企业年金缴费的列支渠道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处罚

  98.   对企业年金缴费未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处罚

  99.   对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从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的处罚

  100.   对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未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处罚

  101.   对企业年金理事会中职工代表少于三分之一的处罚

  102.   对企业年金理事会在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的处罚

  103.   对企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处罚

  104.   对企业年金受托人未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处罚

  105.   对企业年金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处罚

  106.   对企业年金基金未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的,挪作其他用途的处罚

  107.   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划拨其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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