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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西宁市国土资源局

官方网址:http://qhxns.qhlr.gov.cn

联系方式

地点:青海省西宁市黄河路23号

联系电话:0971-6152171 

传真号码:0971-615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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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土地、矿产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审核市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四)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

(五)负责实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全市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在国家确定的过渡期内协助农业部门做好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在过渡期结束后承担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指导土地确权,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六)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执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优势矿产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一)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

(十四)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

领导信息介绍

包维珍(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友辉(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冶有贵(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张锦权(局党委委员、西宁支队支队长)

组织结构

(一)办公室

负责会务、文电、秘书、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新闻发布、财务及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事、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县区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及同级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地籍和测绘地理信息处

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监测、统计方案;负责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利用;指导土地调查及成果的管理应用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获取、汇交、保管、提供、应用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

案件。

(三)土地利用处

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执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测

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四)地质矿产和地质环境处

拟订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人勘查和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处勘查采矿争议、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等专项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工作;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有关工作。

(五)耕地保护和规划处

拟订全市性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及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的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执法监察处

组织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捡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国土资源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负责政务公开;承办有关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

(八)不动产登记管理处

负责实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健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全市重点国有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在国家确定的过渡期内协助农业部门做好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在过渡期结束后承担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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