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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中,回购与转让的流程介绍

2019年05月16日 14:52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在上海,由于经济压力过大,房价高居不下,令购房族望而却步。经济适用房的出现让他们看到了希望,大家也急着想要了解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流程中的回购与转让是怎么回事儿。

经济适用楼房

为进一步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问题,上海市通过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后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失效,由《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代替。随后又发布了《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文件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两者针对经济适用房5年期限的回购、转让等内容进行了阐述。

一、房屋回购

㈠、回购条件

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

1、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2、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3、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在此期间,购房人、同住人因夫妻离婚析产或者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也可以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政府回购。

㈡、回购的申请

需要回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书面回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回购格式表单;

2、购房合同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

3、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

4、全部购房人、同住人身份证明材料;

5、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针对条件中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情况,应提交购房人、同住人全部死亡、继承人身份证明等材料;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还应当提交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和原有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材料。

㈢、回购的审核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回购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共有产权保障房内去勘察,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作出同意回购的书面决定:

1、符合上述回购条件和申请内容的;

2、房屋使用状况良好;

3、未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或者违规违约行为已改正。

购买中的房屋

㈣、回购的实施

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回购实施单位”)实施回购。

回购实施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同住人签订回购合同,协商确定回购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1、户籍已全部迁出;

2、购房贷款担保抵押权已注销;

3、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已结清;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腾空并移交房屋;

5、已履行区住房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且违规违约行为已改正;

6、回购实施单位取得回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配合回购实施单位及时办理回购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二、房屋转让与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㈠、房屋转让条件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上市转让或者由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同住人拒不履行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房屋管理的行政决定或者有违约行为未改正的除外。

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购房人、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且住房不再困难的,应当在办理商品住房转移登记前,先行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符合确有必要购买商品住房情形的除外。

㈡、房屋转让申请

需要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与同住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后,进行格式表单填报,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购房人和同住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等材料。其中,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还需如实填写已确定的买受人及转让报价。

㈢、房屋转让审核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到申请后,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2、申请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根据上市转让报价、本区保障性住房筹措计划以及分配供应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反馈意见等,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优先购买的决定。

㈣、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在收到同意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购买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的账户补缴价款。

价款缴清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购房人、同住人协商一致重新确定住房的产权人后,应持该书面证明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

房屋的购买

㈤、上市转让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在收到不予优先购买的书面决定后,与受让人协商一致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在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购房人、同住人和受让人一次性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的账户缴纳政府产权份额价款。

缴清价款后,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已缴清政府产权份额价款的书面证明。转让人和受让人持此证明,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

以上就是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中涉及到的回购与转让的信息,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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